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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2-23 10:29: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关于深化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的部署,进一步拓宽涉粮违法违规问题举报渠道,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参与政策性粮食监管的积极性,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我们研究起草了《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聚焦严重危害政策性粮食安全的违法违规行为,通过对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jiancha1@lswz.gov.cn;

  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北街25号(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邮政编码:100834),信封上请注明“《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公开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3年3月23日。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1.《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2.关于《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执法督查局 

  2023年2月21日       

  

 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鼓励举报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的行为,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政策性粮食购销领域监督,坚决维护国家粮食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奖励遵循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自愿领取、奖励适当的原则。
第三条 自然人(以下称举报人)可通过12325等热线电话、政府网站、信函以及其他渠道向粮食和储备部门举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线索的接收受理、办理等事项,依照《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举报处理规定》等处理。
第四条 举报人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粮食和储备部门”,含地方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以及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反映从事政策性粮食购销经营活动涉嫌下列情形的违法违规行为并提供有效线索,经查证属实应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
(一)虚报粮食收储数量;
(二)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骗取信贷资金;
(三)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
(四)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五)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
(六)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七)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八)政策性库存粮食发生较大及以上储存、质量或生产等安全事故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且对政策性粮食安全造成危害情形严重的行为。
第五条 奖励举报人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违规线索,并提供了有效证据;
(二)举报的主要事实、证据事先未被粮食和储备部门掌握;
(三)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
(四)举报人愿意得到举报奖励,并提供可供核查且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
(五)其他依法依规应予奖励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举报人为粮食和储备部门工作人员或者受粮食和储备部门委托履行监管职责的第三方机构工作人员;
(二)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人主动供述本人及其同案人员的违法违规事实,或者在被调查处理期间检举揭发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粮食和储备部门对举报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前,举报人主动撤回举报;
(四)举报人身份无法确认或者无法与举报人取得联系;
(五)举报前,相关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已进入诉讼、仲裁等法定程序;
(六)其他依法依规不予奖励的情形。
第七条 举报奖励由查处举报的粮食和储备部门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人,考虑查实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对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线索质量以及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等因素综合计算,给予一次性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000元,最低不少于 2000元。
第八条 举报奖励所需资金纳入县级以上粮食和储备部门年度预算支出内容,由同级财政保障,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 多人、多次举报的,奖励按照以下规则发放:
(一)举报人就同一批次、同一库点、同一仓房(油罐)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多处、多次举报的,奖励不重复发放;
(二)两名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同一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且举报内容、提供的线索基本相同的,奖励最先举报人;
(三)两名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的,视为同一举报人发放奖励。
第十条 对政策性粮食购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查处举报的粮食和储备部门启动奖励程序。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在作出奖励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将奖励决定告知举报人。
举报人放弃奖励的,终止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在收到领取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励。委托他人代领的,受托人须同时持有举报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和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举报人逾期未领取奖励的,视为主动放弃。
联名举报的举报人应当推举一名代表领取奖励,并自行进行内部分配。
第十二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应当开辟便捷的兑付渠道,便于举报人领取举报奖励资金。
举报奖励资金原则上应当使用非现金的方式兑付,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粮食和储备部门发放举报奖励资金时,应当严格审核。发现通过伪造材料、隐瞒事实等方式骗取举报奖励,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领取奖励的情形,发放奖励的粮食和储备部门查实后有权收回举报奖励,并依法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
(一)举报人向所在单位报告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或者情况后,所在单位不及时向粮食和储备部门报告或者漏报、瞒报,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
(二)举报人向粮食和储备部门举报政策性粮食违法违规行为线索或者情况后,被举报单位对举报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第十五条 省级、市级、县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和财政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对奖励的标准、发放程序等作出具体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参照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财政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负责解释,自2023年 月 日起施行。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