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3-04-18 10:31: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2023年4月6日,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了《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冀粮规〔2023〕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就《实施办法》出台背景、制定依据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信用监管是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创新的重要成果。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信用监管工作。2015年,针对简政放权、放宽市场准入的新形势新要求,国务院提出要建立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并在后来的“放管服”改革中不断深化。2019年,国办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指出要“建立健全贯穿市场主体全生命周期,衔接事前、事中、事后全监管环节的新型监管机制”。2020年底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对开展信用监管工作进行了全面细化和明确。2021年4月15日修订实施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粮食经营者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情况,并依法向社会公示”。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印发《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对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规范,明确了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修复以及信用评价等工作通过全国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平台开展,并在第二十七条指出“各省级粮食和储备部门、各垂直管理局依据本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近年来,省委、省政府多次印发文件、召开会议研究贯彻落实措施,制定工作方案,并就全面抓好企业信用监管工作,完善行业领域信用评价配套制度提出了具体要求。为建立健全粮食行业信用评价制度机制,规范我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活动,促进粮食企业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研究出台《实施办法》。 

  二、制定依据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河北省社会信用信息条例》《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以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字〔2022〕54号)等相关文件规定要求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粮食行业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七章38条。 

  (一)总则。明确了《实施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适用范围、遵循原则,强调了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职责分工。 

  (二)信用信息归集和公示。规定了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建立粮食企业信用档案,要求各级严格执行国家和省信用信息目录,及时、准确、全量归集本辖区内粮食企业信用信息,并加强对信用信息公示管理。 

  (三)信用评价和应用。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原则,对粮食企业信用评价的评价标准、评价周期、评价方式、信用等级划分、“一票否决”情形以及对不同信用等级采取的激励或约束措施等进行了细化。 

  (四)信用修复。规范了信用修复申请和受理的程序,鼓励粮食企业及时主动进行信用修复。要求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出具受理通知书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修复的决定,符合修复条件的,及时进行修复;不符合修复条件的,告知申请企业不予修复的理由。 

  (五)关于权益维护。明确了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加强信用信息安全管理,建立完善查询使用等级和审查制度;规范了异议申请的情形、作出受理决定与核查的时限、异议处理等有关要求。 

  (六)监督管理。严格对粮食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粮食企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有关规定的责任追究。 

  (七)附则。要求各级粮食部门应积极开展诚信宣传教育,并明确了《实施办法》的解释部门、生效时间等内容。


    相关链接: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企业信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