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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强化粮食流通领域执法力度

发布时间:2022-12-05 11:07: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据国家发展改革委12月2日消息,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力推进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强化粮食流通领域执法力度,完善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程序,为进一步提升依法监管能力、严肃法律责任提供有力支撑。

  党的二十大对扎实推进依法行政作出重大部署,要求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近年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作了重大修订,粮食流通行政执法的法律依据,尤其是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范围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国发〔2021〕26号)要求,结合实际制定、修订行政处罚配套制度,建立健全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和立案制度,完善立案标准,全面推行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

  国家机构改革后,粮食和物资储备系统机构设置、职能职责、执法手段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粮食和储备局各垂直管理局承担起中央储备监管职责,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执法主体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加快建章立制,完善行政执法相关配套制度办法,以适应粮食流通行政执法需要。

  《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明晰各级各有关单位在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厘清垂直管理局、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办法》明确了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应当立案事项,增加查封扣押、立案调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进一步压实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提供更强可操作性,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

  《办法》包括总则、管辖、立案调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决定、责任追究、附则等七章。其中对于25项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应当立案调查。具体为:

  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

  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

  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等等。

  下一步,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积极做好政策宣贯、制度衔接等后续工作,推动《办法》规定全面落实到位,着力提升粮食流通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