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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在省自由贸易试验区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具体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31 14:16: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为进一步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按照《省政府印发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发〔2019〕5号)要求,对照《“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中央层面设定,2019年版)中第426项“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我们制定了优化审批服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具体措施,请参照执行。

  一、放宽市场准入条件

  《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国粮政〔2016〕207号)和《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冀粮规〔2016〕2号)规定,“农民、粮食经纪人、农贸市场粮食交易者等从事粮食收购活动,无需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要严格按照要求放宽粮食收购资格市场准入条件,除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外均无需办理收购资格。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对企业进行粮食收购资格核查,核查企业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收购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收购资格证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现象,依法查处违法违规企业。同时,加强信用监管,向社会公布企业信用状况,对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配套制度,并对执法权限、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进行主动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三、优化服务,提高效率

  (一)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通过互联网办理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开展网上申请、受理、审批一条龙服务,实现审批方式和监察方式的流程化、规范化、公开化和信息化。

  (二)与工商登记同级办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要严格执行《条例》,在办理过程中依法向申请人履行告知义务,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三)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要科学设计审批流程,减少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及时向社会公开政务信息、受理事项、法律依据、具备条件、审批程序、审批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以及投诉渠道,增强监管的透明度。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等材料,通过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相关信息。执法人员应当公正文明执法,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当随报随批,即时办结。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1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