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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
《元旦、春节“双节”期间粮油应急供应保障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7 17:03: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粮粮储〔2021〕10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省局制定了《元旦、春节“双节”期间粮油应急供应保障工作方案》,请结合本地疫情防控和粮油市场供应实际情况,切实抓好贯彻执行。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2月15日

  

  元旦、春节“双节”期间粮油应急供应保障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省政府疫情防控等有关工作要求和《河北省粮食应急预案》(冀政办〔2017〕147号)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元旦、春节“双节”期间粮油应急供应保障,特别是在突发疫情的情况下,统筹安排做好应急供应保障中的粮源组织、加工调运、粮油供应等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粮源安排
  应急粮源的安排,以地方储备粮为主,并遵循就近、合理的原则。粮食应急状态下,需要应急供应的设区市政府安排粮食供应,首先使用市级储备粮,在动用市级储备粮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时,设区市政府须提前5天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提出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申请。
  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接到动用省级储备粮的申请后,要在24小时内核实有关情况,并依照以下次序安排粮源:首先,在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动用权限内安排事发地所在市储存的省级储备粮。其次,当地省级储备粮不足以满足需要时,安排周边地区予以支援(就近支援安排详见附表);再次,必要时,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向省政府报告,请求继续动用省级储备粮。
  在申请动用省级储备粮后仍不能满足市场需求或省、设区市没有储备的供应品种,省或设区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可发布公告,对粮食批发经营企业和粮食加工企业周转库存的粮食进行统一征用,并由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与被征用粮食的企业签订合同。必要时,由省政府向国家申请动用中央储备粮或向外省请求支援。
  二、粮食调运
  应急粮食的调运,实行调出方送货制,建立调出、调入方的衔接协调机制。
  (一)原粮调运。应急粮食调拨计划确定后,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调拨令,通知调出方和调入方;调入方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指定具备农发行贷款资格的企业为接粮点。调出的粮食必须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应急粮食调拨视情况可采用公路或铁路方式运输。调出方及承运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和包装材料运输粮食。调出方负责粮食出库及运输到调入方指定接收点,调入方负责在接收点接卸验收粮食。验收合格后,双方填写《应急粮食调拨交割验收单》一式三份,调出、调入双方各存一份,由调出方负责上报下达调拨令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一份。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及有关粮食企业必须无条件服从上级下达的调拨令,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粮食调拨任务。
  (二)成品粮调运。事发地所在市粮食加工能力有限需要异地加工成品粮调运时,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调拨令和应急加工计划,通知调出方、指定加工企业和调入方。调出方负责粮食出库及运输到指定加工企业,加工企业负责接卸、验收和加工。加工成品粮后,指定加工企业负责将粮食出库并运输到调入方指定接收点,调入方负责在接收点接卸验收粮食。指定加工企业和调入方在调入的粮食验收合格后,双方填写《应急粮食调拨交割验收单》一式三份,指定加工企业调入方各存一份,由指定加工企业负责上报下达调拨令的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一份。
  三、粮食加工
  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市场需求情况和政府要求,向指定的应急粮食加工企业下达指令性加工任务。应急粮食加工品种,小麦粉为特制一等、特制二等、标准粉三个品种;大米为特等、标准一等两个品种。应急粮食加工企业接到应急加工任务后,应按照应急工作指挥部提出的品种和等级、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包装规格等要求,完成粮食加工和成品粮运送任务。
  四、粮食供应
  (一)供应品种。应急供应品种为特制一等小麦粉、特制二等小麦粉、标准粉、特等米、标准一等大米、豆油六个品种。具体品种由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粮源情况确定。
  (二)供应范围。除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另有要求外,应急时期粮食供应范围为:驻军部队、武警,救灾抢险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医院,城镇居民,农村灾民、进城务工人员。
  (三)供应办法。应急粮食供应,一般情况下由指定的供应网点按照有关部门核定的价格敞开供应,必要时由事发地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决定实行限量购买。应急状态不超过一个月的,可采取凭户口本或其他有效证件限量购买的办法;应急状态持续一个月以上的,可采取由供应网点建立临时底帐、按月供应的办法。具体限量标准和供应办法由各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根据粮食库存和市场供应情况确定。
  五、作价及结算
  (一)作价办法。应急供应粮食的成本,按照库存成本加费用及利息的原则核算,其中出库费用(含包装费)、加工费用、调运费用(含接卸费)、供应费用应根据正常情况下合理费用水平核算,贷款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核算。具体费用水平,按照使用粮食的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级粮食、发改、财政、农发行等部门核定。其中市级有关部门核定费用水平后,须报省有关部门备案。紧急征用的粮食,按照进货价加合理利润的原则核定成本。应急粮食供应价格由粮食工作指挥部根据上级或本级政府的要求以及应急需要确定;粮食供应价格与供应成本之间的价差,按照使用粮食的管理权限,分别由省、市级财政负担。
  (二)资金结算。调入方承担接收任务的粮食企业开户的农发行,根据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下达的调拨令和接收粮食企业的申请,及时安排调销借贷款。接收粮食的企业要在收到粮食15日内与调出方结算,结算资金包括粮食库存成本、出库费用和调运费用(指从储存点运至加工点的费用);同时与加工企业结算,结算资金包括粮食加工费用和调运费用(指从加工点运至供应点的费用)。
  应急粮食销售后,供应企业每10日与粮食接收企业结算一次货款,其中供应费用从货款中扣除;接收企业收到销售货款后,要及时归还农发行贷款。省、市级财政应负担的价差,在应急粮食供应期间,每月终了后5日内拨付给有关农发行;应急工作结束后,经财政、审计部门审核认定后清算。
  六、市县级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方案要求
  各市及市辖区、县(市)要根据粮食应急的需要和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细化,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方案,确定粮食应急加工、储运和供应网点,建立健全应急供应网络。市县级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方案应达到如下要求:
  粮源安排应包括动用地方储备粮、征用社会粮食的措施和程序。
  粮食调运应包括调拨计划的制定及下达,粮食运输的线路,采取的措施等。
  粮食加工应包括加工计划及下达,粮食的接收,加工品种、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
  粮食供应应包括成品粮的接收,供应品种,供应对象,供应办法,应急粮食供应网点负责供应的区域范围(含居民小区、学校、部队等单位)、供应人口、供应量等;还应包括供应工作的组织,采取的措施,明确规定在应急状态下,如何发挥新闻媒体以及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等组织或机构的作用,及时将应急粮食供应的时间、地点、品种、价格等相关事项通知广大群众,确保应急状态下粮食供应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市(区、县)级粮食应急供应保障方案应附指定应急粮食加工、储运和供应网点名录。
  附件:河北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就近支援安排表
 


附件

            河北粮食应急供应保障就近支援安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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