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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13 11:09: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粮督查〔2021〕102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先后公开通报了多起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从通报案例看,涉及业务主管监管部门、国有粮食企业,涵盖粮食收购、储存、销售等多个环节,涉案金额大、涉案人员级别高、危害后果严重,粮食购销领域违纪违法问题触目惊心,令人警醒。现将有关典型案例印发给你们,各市、各单位要认真汲取教训,以案为鉴,引以为戒。

一、提高站位,坚决扛稳粮食安全政治责任。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粮食系统承担着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重任。当前,全国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正在开展,一批批典型案例公开曝光,一个个粮食“蠹虫”接连落马,坚决根治系统性腐败的声势已经形成。全省粮食系统要站在粮食安全事关国家安全、事关全面从严治党成效、事关巩固党的执政基础的战略高度,完整准确理解、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粮食工作的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积极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开展专项整治,直面问题和不足,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和主管监管责任,健全长效机制,坚决扛稳保障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二、以案促改,全力抓好自查自纠。粮食系统部分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严重侵蚀群众利益、造成国家损失、影响粮食安全。究其根源,既有基层粮库“一把手”权力过大、胆大妄为、任性用权的问题;也有基层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内部监督失灵的问题;还有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存在责任、作风、腐败等问题,造成外部监督缺失缺位的问题。各市、各单位要对照通报案例反映的问题,举一反三,自我检视,查补漏洞;要对标对表国家、省相关工作要求,对部门自查自纠、大排查大起底、执法检查、查办案件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措施、时限和责任人,跟踪督办,逐一对账销号;要适时开展“回头看”,对未达到整改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到位,确保发现问题真改实改、应改尽改。

三、履职尽责,从严从速查处涉粮案件。各市要认真执行《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政策性粮食库存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等方面为重点,结合秋粮收购、专项整治发现的线索,认真履行行政监管职责,要敢于动真碰硬、勇于亮剑出击,要“瞪起眼睛”来执法,从速从严查处涉粮案件。要改变“责任追究代替行政处罚”的错误观念,有关涉嫌违纪线索及时提交当地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大对重大涉粮典型案件的曝光力度,选择通报一批辖区内的重大典型案件,发挥警示教育作用,惩一儆百,增强震慑力。

四、健全机制,推动粮食安全治理现代化。各市要创新监管方式方法,大力推行“双随机”抽查机制、“四不两直”、飞行检查、突击检查等,推进粮食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常态化,以问题推动查补漏洞,以案促改、以案促治,筑牢“人防”、加强“技防”、强化“法防”、提升“群防”四防体系,力求综合施策,打造粮食流通监管的立体架构,进一步压实监管责任健全长效监管机制,让粮食执法监管严起来、实起来,推动粮食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2月10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的十起粮食

购销领域违纪违法典型案例

 

案件1:湖北省粮食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费仁平粮库监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案。费仁平在负责湖北省粮食局粮库监测建设项目招标工作期间,通过为叶某某公司量身设置招标条件、修改评分标准、要求评委降低其他公司评分等方式,为其中标提供帮助,并将亲友介绍给叶某某合作经营或进行投资。经查,费仁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2:陕西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吴新成受贿案。吴新成利用担任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陕西省粮食局局长等职务便利,在储粮指标分配、工程承揽、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945万余元。经查,吴新成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

案件3: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王银峰受贿案。王银峰利用担任重庆市江津区委书记,重庆粮食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便利,在粮库项目建设、企业投资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100余万元。经查,王银峰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罚金。

案件4:云南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海平贪污、受贿、挪用公款案。李海平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以签订虚假动态储备粮采购协议、截留轮换粮销售收入等方式,贪污公款1555万余元;在动态储备粮储存、轮换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54万余元;挪用公款4418万元。李海平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

案件5: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李兰侠违规决策案。李兰侠在贵州省省级储备临储粮采购中,未经集体研究,违规决策省级储备临储粮的采购方式,以贵州省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名义向管理和服务对象借款220万元,并通过提前借支省级储备粮轮换资金方式偿还前述借款。经查,李兰侠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被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

案件6: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购销计划部原部长董春平受贿、挪用公款案。董春平利用担任中储粮黑龙江分公司副总经理、中储粮成都分公司总经理、中储粮集团公司购销计划部部长等职务便利,在收储库点审批、粮食运输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03万余元;利用职权或职务影响,帮助其亲属控制的企业参与中储粮集团公司政策性粮食收储,相关企业获取保管补贴;指使下属将公款挪用于其亲属公司的经营活动。经查,董春平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

案件7:原中储粮物流有限公司党委常委、副总经理王立强受贿案。王立强利用担任中储粮大连直属库主任、中储粮北方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储粮物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等职务便利,在粮食收购、储存、轮换、收储库点资格审批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748万余元。经查,王立强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

案件8:山西省大同市地方储备粮管理中心原主任杨斌贪污、挪用公款案。杨斌利用职务便利,采取多报虚报购粮款、销售粮款不入账等手段,贪污公款338万余元;指使下属和多名粮食经纪人,将销售粮款436万余元存入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购买股票、个人消费。经查,杨斌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16年,并处罚金。

案件9:黑龙江省宁安市财政局原党组成员刘国忠滥用职权案。刘国忠伙同他人,在核查某民营企业申报粮食补贴工作中,对发现的自购玉米没有农产品专用发票等问题,故意隐瞒,致使申报企业非法获取国家粮食补贴款136万元,造成国家经济损失。刘国忠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挽回国家经济损失,被撤销党内职务、行政降为副主任科员非领导职务。

案件10:广东省佛山市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原党委书记、总经理刘日照贪污、受贿案。刘日照利用职务便利,在佛山市储备粮管理总公司采购小麦业务中,伙同他人通过报销虚假运输发票方式,侵吞公款126万余元;在获取储备粮代储资格、粮食购销、租仓代管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137万余元。经查,刘日照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

 

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报的十大“亮剑2021”

专项执法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

 

案件1:黑龙江省鹤岗市绥滨县某粮库亏库案。根据政策性粮食出库检查中发现的问题,2021年7月,黑龙江省政府成立核查组,对鹤岗市绥滨县某粮库亏库案进行核查。核查发现,该粮库主任、生产组长等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粮食出库单,侵吞和盗取国有资产造成最低收购价稻谷库存短量1.84万吨。2021年11月,绥滨县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该粮库警告并处罚款300万元。补库工作已于2021年8月完成。3名主要涉案人员被留置,其他涉案人员中6人被刑事拘留。相关单位和人员追责工作正在进行中。

案件2:黑龙江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动用最低收购价稻谷案。2021年8月,黑龙江省虎林市粮食局在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监督检查中,查实某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擅自动用113.35吨最低收购价稻谷。虎林市粮食局依法追回出库稻谷,并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2021年10月,虎林市粮食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同时,将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案件3:辽宁省锦州某公司擅自动用省级储备油案。2021年6月,辽宁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在2021年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中,发现锦州某公司存在地方储备大豆油账实不符问题。经核查,查实该企业在市级储备大豆油轮换出库时,擅自动用省级储备大豆油40余吨抵顶市级储备大豆油轮换出库。2021年8月,辽宁省粮食和储备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调出省级储备大豆油1500吨,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

案件4:河南省漯河市某公司出库短量案。2021年6月,漯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漯河市某公司最低收购价小麦出库情况进行核查。查实该企业在最低收购价小麦出库中存在短量505吨的问题。漯河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同时,将该公司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交纪检监察机关。

案件5:河南省某公司最低收购价稻谷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案。2021年7月,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河南某最低收购价稻谷销售出库掺杂使假、以次充好问题进行核查。查实该库点在销售出库最低收购价稻谷期间,将部分杂质大、含有霉粒的库房地脚粮装车销售。潢川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罚款50万元。

案件6:中储粮某直属库中央储备粮轮换“以陈顶新”案。2021年9月,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湖南局根据12325全国粮食和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对中储粮某直属库中央储备稻谷轮换涉嫌“以陈顶新”问题进行核查。经核查,该直属库轮入的4000余吨稻谷系由外省中储粮直属库轮出,直接运送至该库作为2021年中央储备稻谷入库,“以陈顶新”问题属实。目前,正在落实行政处罚相关程序,7名相关责任人员因涉嫌违纪违法被纪检监察机关留置。

案件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国家粮食储备库地方储备粮轮换“转圈粮”案。2021年10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州发展改革委根据某国家粮食储备库在粮食购销专项整治自查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对该库点地方储备粮轮换“转圈粮”问题进行核查。查实该库在2019年州级储备粮轮换期间,将2016年产的514吨小麦,运输出库后,通过伪造入库单据,过磅后再入库转为州级储备粮。同时查实该库点2019年至2020年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州级储备粮储存库点、未在州级储备粮轮换计划规定时间内完成轮换、州级储备粮轮换超架空期。2021年11月,巴州发展改革委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该库点改正,退回轮换和保管费用补贴25.01万元,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0万元。

案件8:四川省攀枝花市某公司区级储备粮轮换“以陈顶新”案。2021年8月,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对某公司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进行核查。查实该企业2020年10月开展仁和区区级储备稻谷轮换入库时,存在147.38吨稻谷“以陈顶新”问题。仁和区发展改革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案件9:山东某公司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案。2021年1月,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发展改革局根据根据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对山东某公司拖欠售粮款案件线索进行核查。查实该企业拖欠售粮款22.3万元。2021年6月,齐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7万元。

案件10: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某公司未及时支付售粮款案。2021年6月,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根据12325全国粮食和物资储备监管热线转办线索,对某公司涉嫌拖欠粮款问题进行核查。查实该企业拖欠售粮款8.3万元。2021年6月,伊通满族自治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该企业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