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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开展全社会粮食企业经济效益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12-01 10:52: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

  根据《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务审计司关于开展全社会粮食企业经济效益统计工作的函》(司局便函财审〔2021〕127号)要求,为做好我省全社会粮食企业经济效益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全社会粮食企业经济效益统计的重要意义
  开展全社会粮食企业经济效益统计,是加强粮食市场监测预警、掌握粮食行业经菅效益真实情况、精准实施粮食观调控的重要内容;是全面落实“六保六稳”任务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摸清中小微粮食企业发展状况,加大粮食行业减税扶持力度、加强财政金融支持措施的重要依据。为此,遵照党中央、国务院工作要求和国家局部署,在国有粮食企业财务分析工作基础上,我省开展全社会粮食企业经济效益统计工作。各地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做好全社会粮食企业经济效益统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坚持守正创新、担当作为,结合本地区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为促进粮食行业深化改革、转型发展,构建更高层次、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可持续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提供有力支撑。
  二、认真组织做好统计工作
  (一)统计依据和对象。2021年2月15日,国务院修订颁布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规定,“所有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并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食购进、销售、储存等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经济效益是粮食经营台账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关粮食企业应当依法报送经济效益等统计数据和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我省的全社会粮食企业经济效益统计对象暂定为: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企业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统计指标暂定为:“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利润总额”“资产总额”“负债总额”等5项指标。随着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完善,适时调整完善有关指标。
  (二)统计渠道和周期。为充分发挥现有数据报送系统功能作用,全社会粮食企业经济效益统计通过“全国粮食财务报表系统”在线填报。统计周期为每月一次,次月9日前填报上月数据。入统的原有“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仍由国有粮食企业按原渠道在线填报,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线审核汇总后逐级上报;新增的“粮食企业经济效益统计表”以县(区)级为单位,由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统计本县(区)内的非国有粮食企业5项指标,汇总后在线填报,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在线审核汇总后上报。定州、辛集市直接统计本市内的非国有粮食企业相关指标,汇总后在线上报。雄安新区所辖区内的各县非国有粮食企业填报相关指标,由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负责通知,各县汇总后在线上报。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如有非国有粮食企业可直接登录系统填报有关数据。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认真做好组织领导工作。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层层压实工作责任。要结合实际,借鉴粮食企业常规统计的经验做法,依托粮食经营台账统计的良好基础,广泛动员组织辖区内全社会粮食企业积极参与,认真做好统计填报各项工作。
  (二)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入统粮食企业要切实履行法定义务,及时、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数据,真实反映企业经济效益情况,为政府决策提供可靠的参考和依据。报送的统计数据和有关情况涉及商业秘密的,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有保密义务。
  (三)及时反馈工作中的问题。目前,这项工作尚处在起步阶段,各地一方面要落实好工作要求,做好数据统计;另一方面,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请及时向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务审计处反馈。
  联系人:佟丽俭  联系电话:0311-85814148
   
  附件:1.国有粮食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月报
     2.粮食企业经济效益统计表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