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15日,李克强总理签署第740号国务院令,公布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条例》适应粮食流通形势发展新要求,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增加了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等内容,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根据《条例》规定,经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同意,取消“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同时在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增加“粮食收购企业信息备案”事项(事项类型为其他公共权力)。
特此公告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