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事项编码 |
项目名称 |
设定依据 |
审批对象 |
审批部门 |
备注 |
1 |
111300000002182 102-XK-001-0000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04年5月26日国务院令第407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规定办理登记的经营者,取得粮食收购资格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申请从事粮食收购活动,应当向办理工商登记的部门同级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资金、仓储设施、质量检验和保管能力等证明材料。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具体条件的申请者作出许可决定并公示。 |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
省粮食局 |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国家粮食局于2016年10月8日修订印发了《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据此,河北省粮食局于2016年12月27日修订印发了《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粮食收购资格认定事项的审批对象为“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企业”。 |
2 |
111300000002182 102-XK-002-0000 |
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 第440项:军粮供应站资格、军粮供应委托代理资格认定。实施机关:省级人民政府粮食行政主管部门。 |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内资企业或事业单位 |
省粮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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