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食盐、食糖储备监督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29 09:03: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2022年9月20日,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财政厅联合印发了《河北省省级食盐、食糖储备监督管理办法》(冀粮规〔2022〕6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一、修订背景

2021年11月25日,省政府以〔2021〕第3号政府令印发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要求省级储备部门结合职责制定相关省级重要物资专项管理办法。我局2019年12月20日印发的《河北省省级食盐储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河北省省级食糖储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通过两年的试行,在实际监督管理中出现一些需调整的情况,需要进行重新修订和完善。

二、修订依据

根据《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21〕第3号)和《河北省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对原《河北省省级食盐储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和原《河北省省级食糖储备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进行了修订。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分总则、日常管理、规格质量和保障、入库和动用、监督检查、附则等共六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储备作用、适用范围、运作模式及职责分工等内容;

第二章“日常管理”明确了承储企业选定、承储企业资质及应当遵守的规定和承储协议等规定;

第三章“规格质量和保障”明确储备规格、质量标准、资金保障和拨付形式;

第四章“入库和动用”明确了储备入库及动用的程序、动用后的补充及动用费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明确了监督检查形式、承储企业违法违规情况的处理;

第六章“附则”主要对文件生效日期作出说明。

四、修订情况

一是明确了储备建立和管理方式。省级食盐、食糖储备实行“政府贴息(或定额包干)、企业储备、银行贷款、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管理方式。

二是明确了部门职责分工。省发展改革、省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下达省级食盐、食糖储备年度计划;省财政部门负责省级食盐、食糖储备的财政补贴资金保障工作;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省级食盐、食糖储备计划的落实、财政补贴资金拨付和日常管理工作;各设区的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协助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省级食盐、食糖储备,并对储备物资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承担监管责任。

三是明确了履行义务和法律责任。规定了承储企业出现“虚报、瞒报省级食盐、食糖储备数量;掺杂使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省级食盐、食糖储备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以低价购进高价入账、高价售出低价入账、虚增入库成本等手段套取差价,骗取贷款及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拒不执行省级食盐、食糖储备入库、出库指令;未履行专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未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省级食盐、食糖储备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