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8-12 10:44: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2021年11月25日,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了《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背景及意义

  建立健全地方重要物资储备制度,对于维护全省安全、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国是大国,必须具备同大国地位相符的国家储备实力和应急能力。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工作,建立了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医药等13种省级储备,在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有效应对“非洲猪瘟疫情”、“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1995年公布实施的《河北省省级重要商品储备管理办法》有效保障了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的建立,但实施时间较长,特别是2018年机构改革后,在储备物资品种、管理体制、机制运行等方面都发生了重大变化,有必要进行修订。省政府将该《办法》列入2021年立法工作计划一类立法项目。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设6章38条。

  第一章总则(第1条至第6条),规定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门职责、收储和轮换方式等内容。

  第二章规划与收储(第7条至第17条),规定了总体规划、目录管理、年度计划、临时储备、承储单位、承储合同、储存管理、禁止行为、安全防护等内容。

  第三章轮换与动用(第18条至第23条),规定了物资轮换、报废管理、动用情形、回补机制、能力建设等内容。

  第四章保障与监督(第24条至第31条),规定了贷款支持、资金保障、检查机制、应急预案、统计监督、审计监督、绩效评价、禁止行为等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32条至第36条),对违反办法的有关行为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37条至第38条),规定了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本级重要物资储备制度和施行时间。

  三、修订情况

  (一)调整了物资品种。根据近年来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品种的变化,将省级重要储备物资确定为粮食、食用植物油、肉类、食糖、食盐、蔬菜、化肥、农药、医药、救灾物资、防汛物资、救灾备荒种子和重大疫情应急物资共13类。

  (二)优化了管理方式。一是建立省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统筹协调,各储备部门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二是加强统筹规划,要求制定重要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充分发挥规划的引领作用和年度计划的统筹作用。三是明确省级重要储备物资实行目录管理,同时,考虑到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情况,对未纳入目录管理又临时需要储备的重要物资,实行临时储备。四是明确选择承储单位或者企业的原则和方式、承储合同的内容、承储单位或者企业的义务和禁止行为。五是完善省级重要储备物资轮换和报废机制。六是明确省级重要储备物资动用的具体情形。七是要求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物资储备需求的分析研判和物资供应风险、库存情况的监测评估,提高储备防风险能力。

  (三)细化了保障和监督措施。一是加强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的贷款支持和资金保障。二是要求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储备部门加强对重要物资储备总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令执行,以及储备物资数量、质量、安全等的监督检查。三是建立突发事件预警机制,制定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四是强化统计、审计、绩效评价对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工作的监督保障作用。五是列举了妨害省级重要物资储备安全的禁止行为。

  (四)明确了法律责任。一是规定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和省级储备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是明确虚报、瞒报储备物资数量,掺杂掺假、以次充好,擅自串换储备物资品种、变更储存地点,套取差价、骗取财政补贴,挪用、截留财政资金,拒不执行入库、出库指令等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明确未履行专库、专仓(专垛)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等义务,未配合监督检查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明确妨碍政府储备安全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相关链接:河北省省级重要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21〕第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