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9 15:36: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2021年9月26日,《河北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暂行办法》(冀粮规〔2021〕5号,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实施。

一、起草背景

2021年1月4日,国务院第121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了《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依法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以及粮食经营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情况,对加强政策性粮食管理,打击粮食流通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流通秩序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我省粮食储备管理和执法督查相关配套制度逐步建立,依法管粮、依法行政能力得到了有效提升。同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粮食流通形势也随之发生了较大变化,在执法督查过程中,出现了监管职责不够清晰、执法流程不够规范等问题,相关配套制度需进一步完善。为此,省局对照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有关条款,研究制定了本《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共七章五十条,主要对执法督查的内容和要求、立案情形、查封、扣押、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执行等方面作出规定:

(一)执法督查的内容和要求。规定了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粮食经营者从事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等粮食经营活动,采取定期、专项、抽查和专案调查等方式开展执法督查并行使法定职权;明确了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检举;被检查对象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干涉执法督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二)立案情形。明确了在粮食流通和政策性粮食管理执法督查过程中,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发现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依法依规应当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应当立案调查的情形

(三)查封、扣押。明确了查封、扣押限于涉案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不得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无关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规定了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的事项,查封、扣押的期限以及解除查封、扣押决定的情形

(四)行政处罚的决定。规定了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核查违法行为属实的,应当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事项管辖权发生争执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明确了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普通程序、听证程序等内容

(五)行政处罚的执行。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行政履行处罚决定的,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的措施

相关链接: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流通执法督查暂行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