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最低收购价小麦驻库监管暂行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9 15:34: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2022年1月27日,《河北省最低收购价小麦驻库监管暂行办法》(冀粮规〔2022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印发实施有效期2年。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第十六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组织中储粮有关分公司、省级粮食主管部门、农业发展银行省级分行,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权对等的原则,对定点、收购、验收、库存管理、销售出库等环节的有关工作分工可进行细化,并对由此带来的风险负责”。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省农发行联合印发《河北省2021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冀粮粮储〔2021〕47号)明确:“地方委托收储库点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管费用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储粮北京分公司按照5:1比例进行分配”“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包干使用或分解下拨给承担监管工作的单位,监管费用的拨补要与监管工作密切结合,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对委托收储库点实施监管的2名驻库工作人员要实行跨县派驻,由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落实,并监督驻库人员切实履行现场监管责任,其出差补助等费用可从监管经费中列支”。

为进一步落实驻库监管制度,规范全省驻库监管管理工作,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有关规定,参照《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库外储粮仓储监管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河北省最低收购价小麦驻库监管暂行办法》。

二、总体把握

(一)对标对表,严格落实责任。最低收购价小麦粮权属于国务院,必须严格落实监管责任。《暂行办法》按照国家政策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参考中储粮做法,全面明确了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监管职责,对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期间以及储存、出库等各环节监管提出了具体要求,对驻库监管员的选派、培训、管理、监督检查等做出了具体规定,对驻库监管员的职责及监管行为进行了全面规范,为我省切实落实驻库监管制度奠定了制度基础。

(二)结合实际,细化监管要求。针对目前各市落实驻库监管制度执行标准不一,有关文书样式各异的问题,为便于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以及委托收储企业规范地落实驻库监管制度,我们参照中储粮系统做法,制定了《驻库监管员工作守则》《驻库监管日志样式》《驻库监管员考勤登记表》《巡查、检查记录单》《巡查、检查整改通知书》等5个附件,对有关内容提出详细要求,对涉及文书进行全面规范。

(三)落实待遇,明确奖惩条件。参照中储粮系统做法,落实驻库监管员工作、生活待遇,补助费用从小麦最低收购价监管费用中列支。同时,禁止驻库监管员利用职责便利获取其他福利待遇、礼品礼金等。为调动驻库监管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对驻库监管员因监管组织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或监管过程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责任;对在监管或检查中及时发现的重大问题,消除隐患或挽回损失的,予以奖励。

三、主要内容

《暂行办法》共分为18条,对驻库监管的各项要求进行了全面细化。

第一条到第六条,对制定《暂行办法》的依据、职责分工、检查内容等做出了规定

第七条到第十六条,对驻库监管员推荐程序、基本条件、派驻原则、轮岗交流、监管职责、考勤交接、工作待遇及奖惩制度等进行了规范。同时,鉴于省粮食产业集团由省级直接管理,明确由省粮食产业集团负责落实对下属企业的驻库监管制度,年度工作方案报经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到第十八条,对《暂行办法》的解释权以及生效时间、有效日期等做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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