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2-04-21 15:18: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冀粮规〔2022〕4号,简称《办法》)经修订已印发,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该《办法》为规范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提供了遵循。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冀粮规〔2017〕1号)有效期5年,2022年4月30日到期。2021年2月新修订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简称《条例》)在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监督检查、法律责任中均涉及企业仓储设施。《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第5号令)是制定《办法》的主要依据,新《条例》颁布实施后至今尚未修订。《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40号)有关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的内容尚未纳入原《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意见》(冀政函〔2011〕125号)是原《办法》制定依据之一,该文件已上报省司法厅建议废止。为此,研究修订了《办法》。

  二、依据原则

  《办法》依据《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修订,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重点完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机制,强化备案源头把控和事中事后监管,同时注重实用管用、便于操作。强调了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的职责属地备案原则,进一步明确了备案应提交的材料。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原《办法》共十九条,修改后仍为十九条。修改11条,增加2条,删除1条,合并2条为1条,主要对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备案应提交资料和监督检查等内容进行了修改:

  (一)制定依据。增加《条例》《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制定依据,删去“《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粮食流通工作的意见》(冀政函〔2011〕125号)”。

  (二)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仓容规模500吨(含)以上或者罐容100吨(含)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油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包括中央驻冀企业)和其他组织备案,适用本办法。

  (三)部门职责。《办法》规定: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指导和监督管理全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工作;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及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辖区内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和监管工作。

  (四)备案应提交资料。将提交资料中的“经营场所证明材料(产权证书)”修改为“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取消了提交粮油保管员和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书事项。《办法》规定:粮油仓储单位向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备案时,应提交以下材料:《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表》;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仓储设施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重新备案要求。对已备案的粮油仓储单位,备案内容发生变化时,重新备案增加了三项内容:被行政征收、征用;拆迁、改变用途;出租、出借。

   (六)逐级报告制度。明确了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具体范围。《办法》规定: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于每年1月10日前,将上年度备案办理情况报上一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于每年1月20日前,将上年度备案办理情况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

  (七)监督检查。明确了处罚部门,增加了处罚依据。《办法》规定: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应当依法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粮油仓储单位违反相关规定的,由负责备案管理的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按照《条例》《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下一步,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将积极推动《办法》落实,不断推动粮油仓储设施保护工作迈上新台阶。

  

  相关链接: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关于印发《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