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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粮食安全保障法的主要亮点—— 端稳“中国饭碗” 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发布时间:2024-06-19 17:24: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粮食事关国计民生,粮食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2024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粮食安全保障法》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深入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建立完善粮食安全保障制度体系,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端自己的饭碗、装自己的粮食是底线。粮食安全保障法共11章74条,包括总则、耕地保护、粮食生产、粮食储备、粮食流通、粮食加工、粮食应急、粮食节约、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在制度安排上打稳基础、化解隐患,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亮点颇多。

  旗帜鲜明地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写进法条。粮食安全保障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粮食安全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总结历史经验,“中国粮食,中国饭碗”不仅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的制胜法宝,而且还是人民对美好生活向往的最关键、最直接、最现实的集中体现。中国共产党成立以后,通过土地革命和改革,满足了千百年来中国人民“耕者有其田”的热切愿望,使其吃有所食、衣有所穿,赢得了中国人民的衷心拥护与支持;进入新时代以后,党明确农业强国奋斗目标,通过种子革命、农资革命等一系列创新性措施,使“中国饭碗,中国粮食”成为不断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最鲜明符号与标志。

  确立粮食安全责任制基本原则并明确其内容。一方面,规定国家实行粮食安全党政同责,明确政府及日常工作部门的相关职责;另一方面,设计系统的粮食安全保障责任制度,将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写入法律。与此同时,粮食安全保障法还明确粮食安全责任各方应当树立大食物观,坚持全方位多途径开发食物资源,坚持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市场和资源,建立健全粮食安全保障投入机制,通过创新粮食技术与政策化解我国粮食安全各类资源有限性和粮食安全工作永久性之间的矛盾。

  紧扣“藏粮于地、藏粮于技”主题,将粮食生产能力建设分为“耕地保护”“粮食生产”两个专章。在粮食生产条件方面,粮食安全保障法围绕耕地保护问题,规定了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占用耕地补偿制度、耕地种植用途管控制度、黑土地保护制度、耕地轮作休耕制度等。围绕维护种业安全问题,粮食安全保障法从维护种业安全、提升供种保障能力、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建立种子储备制度等四个层面进行规范。在其他生产条件方面,粮食安全保障法围绕肥料等农业生产资料稳定供应工作、加强水资源管理和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促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提高粮食生产技术推广服务水平、推进智慧农业发展、加强粮食生产防灾减灾救灾能力建设等问题进行了制度设计。在促进粮食生产方面,粮食安全保障法主要从五方面进行制度设计:一是实行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制度;二是稳定粮食播种面积制度;三是健全粮食生产者收益保障机制;四是健全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利益补偿机制;五是扶持和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制度。

  从健全粮食储备长效机制角度设计粮食储备能力保障制度。为充分发挥粮食储备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等作用,粮食安全保障法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实行央地政府粮食储备制度,规定政府粮食储备用于调节粮食供求、稳定粮食市场、应对突发事件等。为确保政府粮食储备数量和质量安全,粮食安全保障法既从技术层面规定加强信息化建设,又从管理层面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将政府粮食储备情况列为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内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二是实行政府粮食储备承储制度。要求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主体实行储备与商业性经营业务分开,实施粮食安全风险事项报告制度,禁止中央、省级政府粮食储备的承储企业从事商业性经营业务。为确保粮食数量真实、质量安全,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政府粮食储备承储主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执行储备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监测制度。三是实行多元化社会储备。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指导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企业社会责任储备,鼓励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储粮,鼓励有条件的经营主体为农户提供粮食代储服务。

  围绕建设高效顺畅的粮食流通体系设计粮食流通能力保障制度。一是实行粮食市场调控制度。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根据粮食安全形势和财政状况,决定对重点粮食品种在粮食主产区实行政策性收储。当粮食供求关系和价格显著变化或者有可能显著变化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采取的调控粮食市场措施有:发布粮食市场信息;实行政策性粮食收储和销售;要求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组织投放储备粮食;引导粮食加工转化或者限制粮食深加工用粮数量以及其他必要措施。二是实行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和保护制度。粮食安全保障法一方面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与本行政区域粮食收储规模和保障供应要求相匹配,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并引导社会资本投入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擅自拆除或者迁移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不得擅自改变政府投资建设的粮食流通基础设施的用途。三是实行粮食经营者特殊义务制度。比如,粮食安全保障法规定,从事购储加销的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粮食经营台账义务;从事购储加销的规模以上经营者,应当执行特定情况下的粮食库存量。

  此外,粮食安全保障法还围绕完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提升粮食应急保障能力,创造性地设计了以推动粮食加工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设计粮食加工能力保障制度。结合实际,粮食安全保障法还规定禁止故意毁坏在耕地上种植的粮食作物青苗;各类用粮加工发生冲突时,规定饲料用粮、工业用粮加工应服从口粮保障。

     (信息来源:民主与法制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