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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 牢牢守住耕地红线

发布时间:2024-01-12 15:4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10日,最高人民法院举办新闻发布会,发布10件依法保护农用地典型案例,展示人民法院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维护耕地安全、粮食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的举措和成效。
  从源头减少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耕地是粮食生产的命根子。国家保护农用地的法律不断健全,近期修订了土地管理法,制定了黑土地保护法、粮食安全法等专门法律,进一步完善国家保护农用地的各项制度与措施,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的耕地保护职责,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牢牢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确保中国人的饭碗牢牢端在自己手中。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庭长吴兆祥表示,本次发布10件依法保护农用地的典型案例,就是要发挥典型案例的宣传教育和示范引领作用,增强保护农用地“人人有责,破坏担责”的法治意识,积极推动全社会共同守护好耕地这个粮食生产的命根子,维护好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基。

  近年来,发包土地、收取土地承包金成为提高村集体收入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在此过程中,有村集体为牟利放任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

  吴兆祥介绍,实践中,部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为牟利实施了放任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的行为。在发展农村经济中,发包土地、收取土地承包金是提高村集体收入,发展农村经济最常见的方式之一。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迅速发展,一些地方的农村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引进社会资本,以土地流转、租赁等方式开展多种经营。但由于法律意识不强,一些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为收取高额流转费,不按照土地管理法规的规定进行土地发包,随意变更土地用途、毁坏农用地等现象时有发生,导致在承包土地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问题比较突出。涉案土地大多以苗木移栽、农业养殖等“合法”名义签订土地流转协议,但实际多用于非法采石、采矿、采土、办企业、建厂房等非农用途。有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为谋取利益,甚至主动实施破坏农用地犯罪行为。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11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以及农村合作社等基层组织是土地经营管理主体,也是守护农用地的第一责任主体,是第一道防线,这道防线一旦失守,将给农用地保护带来严重影响。应当认识到,即使是为了集体利益,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也无权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

  人民法院通过妥善审理相关案件,进一步压实了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村民等农用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的管理和保护责任,努力从源头减少非法占用农用地违法犯罪行为。比如案例一、案例四,就是典型的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没有尽到管理责任,甚至违法使用土地的典型案例。这类案件,反映出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基层组织在保护和管理农用地方面存在履职失位的问题,也暴露出部分地区基层组织农用地保护意识不强,生态文明意识有所欠缺的问题。我们希望通过发布这类典型案例,给基层农用地管理单位和责任人员敲响警钟,引导其依法履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管理职责,进一步牢固树立守好耕地保护红线和筑牢粮食安全底线的理念。

  保护农用地不因流转而被“非农化”

  农用地既是农业生产的重要基石,又是经济发展的重要要素和资源。在民事审判中如何保护和实现农用地价值?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杜军进行了详细介绍。

  杜军表示,人民法院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服务保障乡村全面振兴,充分保障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在农用地上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在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土地经营权流转等纠纷中依法确认、支持和保护当事人享有的合法利益,促进土地资源合理有效配置,土地利益充分释放。

  实践中,对于农用地权利因各种方式转让、流转后导致的土地荒芜、地力减损甚至土地被污损破坏等情形,人民法院坚决予以制止和否定。本次发布的两个涉农用地民事保护案例(案例四、案例五)就充分体现了民事审判依法保护农用地不因流转而被“非农化”、不受非法侵害的基本立场。这两个案例体现出的民事司法理念,对于规范引导土地经营权人合法流转、合理使用农用地具有良好的示范意义。具体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对擅自变更农用地用途或闲置撂荒农用地的合同,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使农用地及时恢复农业用途,便于合理开发利用。依法成立的土地承包合同、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均应依约履行。承租人擅自变更土地用途,将约定用于农业种植的租赁土地用于非农业经营建设,或者闲置农用地导致土地撂荒,既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相应地停止履行、恢复原状,对于贯彻落实农用地保护政策,引导基层群众、社会组织和有关方面增强保护农用地的积极性、主动性,筑牢农用地保护屏障,维护粮食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另一方面,坚持能动司法,积极延伸审判职能,促推做实做细农用地保护。在涉及农用地使用纠纷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切实避免机械司法,避免“走程序”一判了事,而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和特点,采取恰当方式促推做实做细农用地保护。比如,案例四中,针对土地被破坏的原因和及时恢复的必要性,人民法院及时向有关责任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促使采取加强宣传、定期巡查、联合执法等有效管用的措施加强土地看护、监管,及时认真开展复耕复种。案例五中,针对土地已被撂荒且承租人无力继续经营的情况,人民法院充分运用调解方式,引导当事人就尽快归还土地、处理地上附着物、采取可行方式抵偿租金、土地复垦复耕等达成一致,最快速度推进农用地保护和利用,最大程度减少各方损失,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总之,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通过一案促推治理一片,有利于做实做细农用地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