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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全社会对依法保障粮食安全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发布时间:2023-12-29 09:01: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民以食为天,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党的十八大以来,就国家粮食安全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强调要始终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摆在首位。

  12月25日下午,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分组审议粮食安全保障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与会人员普遍认为,草案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粮食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立足我国国情,将对保障粮食有效供给、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提高防范和抵御粮食安全风险能力、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与会人员还提出了切实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主动性,开展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增加粮食安全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条款等意见建议。

  切实调动和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主动性

  “现在从广大农村的实际情况看,农民的种粮积极性不高。”在分组审议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秦生祥说,应当采取更多务实举措调动和保护农民粮食生产的积极性、主动性。

  为了保护农民及粮食生产者的利益,许为钢委员建议明确规定向粮食生产者收购粮食时,必须按照国家的粮食价格来进行收购,同时强调遵守相应的市场秩序。

  “基层农户特别是种粮大户反映现在粮食生产风险太大、信心不足。”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农表示,在调研中发现农户压力比较大,建议明确加大对种粮农户的补贴,提升种粮积极性,体现国家的支持和关怀。

  肖开提·依明委员建议,落实中央农村工作会议提出的“探索建立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建立“横向补偿”制度。“对粮食的调出区来讲,仍然存在产粮越多,财政负担越重,贡献越大,义务越多问题,内生动力不足。”因此,他提出,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整体布局出发,需要探索建立对粮食调出区的横向补偿机制。

  鹿心社委员提出,调动粮食主产区粮食大县的种粮积极性,保护好粮食生产者的种粮积极性的相关政策、机制一定要落实。

  及时开展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

  “手中有粮,心中不慌,在任何时候都是真理,对我们这样一个有着14亿多人口的大国来说,只有始终绷紧粮食安全这根弦,牢牢把握粮食安全主动权,才能以国内稳产保供的确定性来应对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铁凝副委员长在分组审议中表示,开展粮食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工作,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明确党政同责,具体到有关部门,比如机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将节粮减损作为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内容。”铁凝认为,学校应当将节约粮食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培养学生形成勤俭节约,珍惜粮食的习惯。新闻媒体应当通过各种形式深化宣传教育,深入宣传阐释节粮减损法律法规、政策措施,普及节粮减损技术和相关知识,制作播出节约粮食、反对浪费公益广告,倡导勤俭节约、光盘行动,在全社会营造“浪费可耻、节约为荣”的氛围,不断增强社会公众的环保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要从维护国家安全的战略高度,深刻认识贯彻实施粮食安全保障法,依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的重要意义。”雪克来提·扎克尔副委员长也认为,应及时、广泛地做好宣传,用通俗易懂的语言、生动的案例宣传解读这部法律,增进全社会对法律核心内容的深入了解,提高全社会对依法保障粮食安全重要性的深刻认识。

  宋秀岩委员建议增加规定,公民个人和家庭应当树立文明、健康、理性、绿色的消费理念,培养科学健康、物尽其用、杜绝浪费的良好习惯。

  郝平委员说,10月16号为联合国粮食日,中国没有粮食日,应确立中国的“粮食日”或“粮食节约日”,并通过这一形式,在学校开展粮食安全保障教育,强调粮食安全重要意义。

  增加粮食安全保障领域公益诉讼条款

  吕世明委员、林锐委员都提出应增加关于公益诉讼的相关规定。

  邱学强委员也建议,对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起公益诉讼。他表示,党中央印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新时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是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力量。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粮食安全关乎国家安全,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将粮食安全纳入公益诉讼范围,赋予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的职责,有利于强化国家粮食安全的司法屏障。

来源: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