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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超标粮食实行分类处置制度

发布时间:2023-10-12 10:34: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日前, 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10个部门印发《云南省超标粮食处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显示,云南对超标粮食处置坚持政府主导、分类储存、定向销售、全程监管的原则,推进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保障全省粮食质量安全,防止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

  超标粮食不得作为储备粮食收购

  超标粮食是指真菌毒素、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稻谷、小麦等原粮。需要注意的是,当玉米为食用用途且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时,纳入超标粮食处置和监管范畴。玉米在作为饲料用粮使用时,应当按照饲料卫生标准要求,不适用于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云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细化了职责分工,比如,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删除自然资源部门,增加公安部门;明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耕地周边涉镉等重金属污染源治理”等。

  《办法》压实了粮食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增加了粮食经营者的定义,即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细化了粮食经营者销售的粮食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时的处置要求: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召回已售粮食,并记录备查,同时,将召回和处理情况报告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云南还对地方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了明确规定,超标粮食不得作为地方政府储备粮食收购。对检出的食品安全指标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及时结合年度轮换计划报请轮换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在完善监管措施上,《办法》明确,由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等部门,实行对超标粮食监测制度和超标粮食监测信息共享、情况通报机制,并健全规范了监测发现超标粮食的报告、启动预案等响应机制。发现存在超标粮食时,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和对应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报告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

  严禁超标粮食用于食品加工

  《办法》明确,对超标粮食实行分类专仓储存制度和分类处置制度。收储企业、库点应当按照粮食超标程度或者污染物含量的高低分仓集并、专仓储存、专账记录、专人保管。实行超标粮食定向销售制度。《办法》增加了处置企业的定义,细化了超标粮食分类处置要求,严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超标粮食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

  《办法》明确,定向销售的超标粮食,销售方应当提供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审核购买方经营范围,在销售协议和发票中明确用途。违反定向销售制度销售超标粮食的,企业应当主动召回,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由企业承担。同时,实行处置企业超标粮食转化处置后的产品销售出库检验记录制度。相关检验记录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5年。

  值得关注的是,超标粮食处置企业还应根据超标粮食定向销售转化方式,逐月向所在地监管部门报告超标粮食转化处置进度、处置方式、无害化处置效果、转化产品数量及流向、副产品和残渣处理情况等;相应部门须派人到企业进行核查,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超标粮食处置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