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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新修订的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10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3-09-01 23:06: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从宁夏回族自治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获悉,8月2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此次修订主要聚焦地方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和监督管理等五方面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将进一步规范宁夏地方储备粮管理,提升宁夏粮食储备现代化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此次修订后的《条例》共8章48条,主要有以下特点:

  对标对表,健全体制机制。对自治区储备粮的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等作出专章规定,明确 自治区全面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建立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三级储备制度,确保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于法有据。

  立足实际,突出地方特色。针对目前自治区储备粮管理体制与实际情况不符、财政补贴标准过低且未动态调整、储备粮质量要求与国家规定不一致、粮食仓储物流等基础设施陈旧落后等现实问题,坚持问题导向,对建立三级储备制度、动态调整财政补贴标准等作出制度安排,对储备粮质量要求和检验制度、加强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建设等问题作出专门规定,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关注民生,强化惠民利民。取消“储备粮储存 资格认证”行政许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修改储备粮承储主体应具备的条件,强化便民利民措施。

  明晰职责分工协同保障。《条例》明确了监管部门和承储主体在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的各自职责。明确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和行业指导,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安排本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等财政补贴,并对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同时强调自治区直属粮食储备企业应当对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主体责任,其他承储主体要对储存的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

  全面推进科学数字储粮。对地方储备粮管理数字化智能化建设作出制度要求,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粮食监管信息化平台,对储备粮的数量、品种、质量、储存状况等实行动态监管。同时鼓励支持粮食仓储科技创新和推广应用,提高绿色科学储粮水平。

  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严格依据上位法规定,明确了针对承储主体的九项禁止性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罚则,提高了处罚额度,增加了处罚种类。同时,明确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财政、市场监督管理、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完善了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措施,形成监管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