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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储政策问答(十二)

发布时间:2023-09-01 23:04: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1

  关于储存损耗问题

  1.计算水分减量时,应完整反映储存保管过程的损耗情况,采用平仓后和出仓时的质量检验结果。质检主体、方法及操作应符合《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有关规定,不是逐车水分检验结果的加权平均值。

  2.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实物检查相关规定,水分、杂质减量公式是计算反映粮食储存期间水分、杂质的变化,结合入仓数量和检查数量,分析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用于验证货位是否账实相符。

  2

  关于水分减量问题

  计算水杂减量时,应完整反映储存保管过程的损耗情况,入库水杂含量采用平仓后符合要求的质量检验结果。关于水分杂质减量核销的规定,具体请参见《粮油仓储管理办法》附件2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3

  关于仓储档案填报问题

  相关制式表样可参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库存粮油货位卡〉等粮油仓储管理常用表格表样的通知》附件和《粮油安全储存守则》附录。粮情检查记录簿、技术应用作业簿、熏蒸审批表等具体样式,由各地或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或采用相关制式范本。

  4

  关于粮食收购备案问题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按照该条款要求,登记为企业形式的市场主体,应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对于企业以外的市场主体类型从事粮食收购,并未规定需要履行备案义务。

  5

  关于管辖权问题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负责监管辖区内中央政府储备粮管理情况,对中央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行政执法,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此款仅对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相关职权作了明确,并不排除其他部门或单位有关职权。此款规定意指,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对性质为中央政府储备粮的粮食的管理情况实施监管,并对承储中央政府储备粮的企业开展与中央政府储备粮管理相关的行政执法,进而依法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具有对中央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的行政执法权,以及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权。比如,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具有对中央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承储的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相关行政执法及行政处罚权。

  地方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与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垂直管理局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对中央政府储备粮承储企业开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活动;应建立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协商解决管辖权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应当报请共同上一级部门指定管辖。

  6

  关于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问题

  《国务院关于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取消了“统计人员从业资格认定”行政审批事项。《国家粮食流通统计调查制度实施细则》(国粮粮规〔2021〕250号)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新任统计人员须经过严格培训,具备从事统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技术能力。

  7

  关于国家储备库概念

  国家储备库是指承担政府粮食储备职责任务的国有仓储企业。除了中央储备粮库外,不少地方国有粮库也使用国家粮食储备库的名称,如山东济南历城国家粮食储备库、广西梧州国家粮食储备库等。此外,《粮食仓库建设标准》提到的“国家储备库宜按二类及以上粮库建设”非强制性条文。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