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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粮储政策重点问题解答(二)

发布时间:2023-08-08 09:5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1.关于地方储备粮收购分等存放问题

  政府储备轮换粮源收购入库,要及时烘晒、清杂方可入仓,平仓验收合格后才能确认为政府储备。平仓验收的质检结果反映整仓粮食的质量情况,包括等级。

  2.关于储存期限问题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常规储存条件下,粮油正常储存年限一般为小麦5年,稻谷和玉米3年,食用油脂和豆类2年。库存粮油是否宜存,应根据有关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来判断,以品质检测为依据,以正常储存年限为参考。政府储备粮食储存年限以当季收获新粮首次入仓,形成政府储备保管货位并建立专卡当月起算,至粮食出仓止。

  3.关于溢余粮归属问题

  粮食仓储企业对其保管粮食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做到管理规范。根据现行政策规定,粮食库存应“账实相符”,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的损耗,溢余或损耗由承储企业负责核销,具体按《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操作。

  4.关于粮食损耗计算问题

  在计算粮食储存损耗时,入库数量和出库数量以购销双方认定的结算数量为准。粮食储存损耗或溢余由储存企业负责核销。

  5.关于粮油专卡填写问题

  库存粮油形成货位后,应及时填写货位卡,反映货位变化情况。企业可根据自身经营管理实际,选用相应的“货位卡”或“专卡”,但填写粮食性质等情况应与实物相符。建卡时间应与货位保管起始时间一致。

  6.关于包装大米损耗问题

  粮食储存损耗(水杂减量和自然损耗)计算方法适用于原粮,不适用于定量包装大米。

  7.关于粮食混存问题

  备用商品粮与已轮入验收的储备粮性质、权属不同,不允许混存。

  8.关于防虫网问题

  “目”是指每英寸筛网上的孔眼数目。“80目”指每英寸上的孔眼是80个,每平方英寸上的孔眼是80*80个。

  9.关于职业技能等级认定问题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水平评价类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退出目录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80号)和粮食行业技能人才评价工作安排,从2021年起,粮食行业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试点工作,由原来政府部门组织技能鉴定并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转变为由政府部门备案监管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技能等级认定考核并颁发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目前,经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评估、同意中国信息协会(备案号:S0023)、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备案号:S0024)和中国农产品流通经纪人协会(备案号:S0025)三家单位备案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可开展粮食行业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部分通过地方人社部门备案的单位,也可开展粮食行业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相关信息可通过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机构公示查询系统”查询。

  关于“各省市涉粮企业是否只能参加本地机构开展的技能等级认定”相关问题,建议向当地人社厅咨询有关政策。

  目前粮食行业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范围包括仓储管理员-(粮油)仓储管理员、农产品食品检验员-粮油质量检验员、制米工、制油工、制粉工5个职业(工种)。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人员,可在人社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栏目查询。

  10.关于平整粮面问题

  平整粮堆粮面是入仓作业的重要步骤。粮面平整属于管理性要求,反映粮库保管水平,具体平整度没有统一硬性规定。平时,应结合仓温、粮情等对粮面适时翻动、扒沟;库存检查时,粮面应有利于测量粮堆体积。兼顾储存保管和其他相关要求。

  11.关于小包装食用油仓储检查问题

小包装食用油属于成品粮油,若为地方储备,日常仓储检查制度由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制订并按其要求执行。

  12.关于粮食熏蒸问题

  根据《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进行熏蒸作业的,应当制订熏蒸方案,并报当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具体备案内容形式请咨询当地粮食和储备部门。

  13.关于粮食收购备案问题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2021年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0号第三次修订)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按照该条款要求,如果该公司到外省收购粮食,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

  14.关于粮库是否为粉尘涉爆企业问题

  国家标准《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7440-2008)中“4 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将粮食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划分为20区、21区、22区和非危险区。

  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粮食平房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30-2013)和《粮食立筒仓粉尘防爆安全规范》(AQ 4229-2013)中“粮食平房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和“粮食立筒仓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的划分和范围”等相关条款对相关场所分区有明确规定。

  如,散装粮食平房仓属于21区、包装粮食平房仓属于22区;粮食立筒仓、料仓内部属于20区、打包作业区属于21区。相关标准未界定“高危生产经营单位”。部分安全生产地方法规规范对高危生产经营单位有明确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15.关于粮堆体积问题

  《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第一部分实物检查方法中明确:“测量计算法是根据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食数量的方法,便于对库存粮食数量进行快速估算,但不是法定的计量方法,检查结果只用于对单个货位粮食数量的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作为修改粮食库存保管账的依据”。

  因此,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等工作中,如测量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未发生亏库短量,重新测量后的粮堆体积信息只在检查工作底稿中记录,货位卡粮堆体积信息仍保持平仓验收原始数据,不作修改。

  16.关于账目、档案等保存期限的相关规定问题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

  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

  17.关于入库时间问题

  货位卡上“入库时间”一般可填写为入完该货位最后一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当地对地方储备入库时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18.关于标准仓房设计仓容如何计算问题

  粮仓设计仓容为按照标准小麦容重750kg/m³算出的理论计算值,一般由粮仓设计单位确定。因粮仓建设年代久远等无法取得设计资料的,可按以下方法计算(粮食密度统一按750kg/m³):

  (1)散装平房仓的仓容=轴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装粮高度×粮食密度。(当采用轴线面积时,平面利用率采用95%;当采用建筑面积时,平面利用率为93%)

  (2)包装平房仓的仓容=轴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堆包高度×粮食密度。(当采用轴线面积时,平面利用率采用70%;当采用建筑面积时,平面利用率为71%)

  (3)筒状粮仓的仓容=[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密度。

  (4)星仓仓容可按每4个星仓相当于1个筒仓的仓容计算。

  19.关于全国政策性粮油大普查中粮油实物检查测量工作底稿问题

  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实物检查相关规定,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粮食实物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2%以内的;露天囤、包打围、非定量包装粮食及其他不规则散装粮堆,检查计算数与保管账数量的差率在±3%以内的,判定为账实相符。采用测量计算法认定检查账实相符结果时要注意以下因素:

  一是,粮堆形态的影响。采用测量计算法检查粮食实物数量时,粮堆形状、粮面平整度等是否规则直接影响粮堆体积的测量结果。在检查前应尽可能将粮堆形状不规则、粮面不平整的货位整理成可测量形态。并注意扣除粮堆中设施占用的空间,尽可能使测量计算结果与粮堆实际体积接近。

  二是,粮堆的平均密度。考虑到粮堆平均密度很难直接测定,且受粮食容重、储存年限、装粮高度及震动源等因素影响,检查时通常在用仪器设备测量粮食密度的基础上,利用标准仓确定的修正系数对粮食密度进行校正,获得与粮堆实际状态接近的平均密度。

  三是,应记粮食储存损耗。在测得粮堆测量计算数后,还需根据粮食储存时间、水分变化等,计算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以此验证单个货位实测粮食数量与分仓保管账数量之间的差数是否合理。

  应注意测量计算法是根据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食数量的方法,适用于形状规则的散装粮堆和非定量包装粮货位的数量检查,便于对库存粮食数量进行快速估算,但不是法定的计量方法,检查结果只用于对单个货位粮食数量的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作为修改粮食库存保管账的依据。

  20.关于粮食执法文书问题

  一是,现在使用的粮食执法文书仍为08年版本,新版的执法文书正在修订过程中,计划今年印发。

  二是,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做好全国统一行政执法证件标准样式实施工作的通知》有关要求,地方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管理,培训、考核、发证等具体事项可向相关部门咨询。

  21.关于钢板筒仓存储问题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钢板筒仓不得承担中央储备储存任务。储存其他政策性粮食的仓储设施,应遵循地方储备粮管理或其他相关规定,确保粮食储存安全。

  22.关于仓房报废问题

  《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第十条规定,粮油仓储物流设施超过设计使用年限且不具有维修改造价值的,粮油仓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废处置;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协调修缮保留。

  确定退出收储用途、丧失储存功能的粮油仓储设施,涉及资产报废处置的事宜,具体请咨询当地主管部门。

  23.关于标准仓粮堆平均密度问题

  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实物检查相关规定,标准仓是指与被查仓储粮品种相同,储存条件类似,粮食数量和粮堆体积已知的仓房,尽可能满足以下条件:入仓时间在一年以内,没有发生过货位移动,粮堆形状比较规则,入仓后粮食水分含量无明显变化。

  故标准仓的平均密度可用标准仓保管账面数量直接除以标准仓粮堆体积。此外,由于实际粮堆内部水分分布不均匀等因素影响,难以准确计算水分减量,需在粮食出仓时根据检斤结果确认最终实际损耗数值。

  24.关于修正系数问题

  按照《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实物检查相关规定,粮堆中不同部位的密实程度有较大差异,利用常规方法很难直接测定粮堆平均密度。检查时通常从粮堆中扦取部分样品,用设备(容重器或特制大容器)测量粮食在自然散落状态下的密度,利用标准仓确定修正系数进行校正,获得与粮堆实际状态接近的平均密度。

  影响粮堆密度的因素很多,同类条件下,受粮食容重、储存年限、装粮高度及震动源等影响较大。质量等级高的粮食籽粒饱满、内部结构紧密,粮堆密度大于质量等级低的粮食;储存时间长的粮食,粮堆内部逐渐密实,粮堆密度大于储存时间短的粮食;装粮高的货位,粮堆密度大于装粮低的货位;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仓,粮食受震动的影响逐渐压紧,粮堆密度较高;机械通风仓粮堆密度大于非机械通风仓。通常情况下,粮堆密度大的,修正系数也偏大。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散装粮的密度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大豆正常范围为1.01~1.03,玉米正常范围为1.01~1.05。对装粮高度10m以上的,位于公路、铁路、机场以及大型震动源附近的,粮食超期储存的,储存期间使用离心机有效通风等情况,可适当放宽修正系数取值范围:稻谷、小麦最高不得超过1.05,玉米最高不得超过1.07,国产大豆最高不得超过1.10,进口大豆最高不得超过1.16。故在实物检查工作中,可根据被查仓的实际情况合理选取修正系数,尽量取得与粮堆实际状态接近的密度。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