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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储政策问答(九)

发布时间:2023-02-27 16:45: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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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粮堆体积问题

  《粮食库存检查办法》(国粮执法规〔2022〕248号)第一部分实物检查方法中明确:“测量计算法是根据粮堆体积和粮堆平均密度计算粮食数量的方法,便于对库存粮食数量进行快速估算,但不是法定的计量方法,检查结果只用于对单个货位粮食数量的账实相符情况进行判断,不能作为修改粮食库存保管账的依据”。

  因此,政策性粮油库存检查等工作中,如测量结果在允许误差范围,未发生亏库短量,重新测量后的粮堆体积信息只在检查工作底稿中记录,货位卡粮堆体积信息仍保持平仓验收原始数据,不作修改。

  2

  关于水分减量问题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验收检验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合理原则,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承担。中储粮集团公司统一组织中央储备的验收检验,……地方储备的验收检验要求由本级粮食和储备部门确定。”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检验结果作为出库质量依据。”其中“按规定”即按照《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2016年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2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二)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销售出库,可由粮食经营者自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专业粮食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三)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销售出库,应当经过专业粮食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专业粮食检验机构”一般应当通过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

  计算粮食储存损耗水杂减量,应完整反映货位保管期间变化情况,使用平仓后和出仓时的检测数据,只要质量检验符合规定即可。

  3

  关于入库时间问题

  货位卡上“入库时间”一般可填写为入完该货位最后一车的时间,具体到年、月。当地对地方储备入库时间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4

  关于账目、档案等保存期限的相关规定问题

  《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承储单位应当对政府储备建立专门的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账目记载规范,记账凭证和原始单据保存完好;库存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准确记录、及时更新货位卡和有关账目。储存周期结束后,保管总账和分仓保管账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存档期不少于5年”。根据《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6年第42号),粮食质量安全档案保存期限,以粮食销售出库之日起,不得少于5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凭证的保存期限为30年。

  5

  关于标准仓房设计仓容如何计算问题

  粮仓设计仓容为按照标准小麦容重750kg/m³算出的理论计算值,一般由粮仓设计单位确定。因粮仓建设年代久远等无法取得设计资料的,可按以下方法计算(粮食密度统一按750kg/m³):

  (1)散装平房仓的仓容=轴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装粮高度×粮食密度。(当采用轴线面积时,平面利用率采用95%;当采用建筑面积时,平面利用率为93%)

  (2)包装平房仓的仓容=轴线(建筑)面积×平面利用率×堆包高度×粮食密度。(当采用轴线面积时,平面利用率采用70%;当采用建筑面积时,平面利用率为71%)

  (3)筒状粮仓的仓容=[3.14×内径半径2×装粮高度+漏斗锥体体积]×粮食密度。

  (4)星仓仓容可按每4个星仓相当于1个筒仓的仓容计算。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