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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日起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开始实施!

发布时间:2023-01-03 09:34: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办法》已于2022年11月底发布,202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办法》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规范粮食和物资储备行政管理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行为。

  据介绍,《办法》旨在进一步健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制度体系,明晰各级各有关单位在中央储备粮和其他中央事权粮食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厘清垂直管理局、地方粮食和储备部门职责。

  《办法》明确了粮食和储备部门粮食流通行政执法应当立案事项,增加查封扣押、立案调查、责任追究等内容,进一步压实行政执法人员责任,提供更强可操作性,规范行政执法程序等。

  《办法》包括总则、管辖、立案调查、查封扣押、行政处罚决定、责任追究、附则等七章。其中列举了25项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的外,应当立案调查。

  25项粮食经营者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粮食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粮食收购企业、仓储单位未按照规定备案,或者提供虚假备案信息;

  (二)粮食收购企业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时间三十日以上且涉及金额三千元以上,或者其他粮食收购者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被举报;

  (三)粮食收购者违反《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

  (四)粮食收购者未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涉及粮食数量较大;

  (五)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较大;

  (六)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未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七)粮食储存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安全检验,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

  (八)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非法销售不得作为食用用途销售的粮食;

  (九)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加工的经营者以及饲料、工业用粮企业,未按要求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者未按规定报送粮食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

  (十)粮食仓储单位经营场地、设施设备、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不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制度规定;

  (十一)粮食仓储单位违反出入库、储存管理规定,或者造成粮油储存事故;

  (十二)粮食收购者、粮食储存企业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者包装材料运输粮食,或者与有毒有害物质混装运输;

  (十三)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粮食经营者未服从国家统一安排和调度;

  (十四)其他违反国家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  粮食经营者在政策性粮食业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第十二条规定的应当立案调查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政策性粮食收购时,未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

  (二)承储企业虚报粮食收储数量达十吨以上;

  (三)承储企业通过以陈顶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转、虚假购销、虚假轮换、违规倒卖等方式,套取粮食价差和财政补贴,或者骗取信贷资金;

  (四)承储企业挤占、挪用、克扣财政补贴、信贷资金三千元以上;

  (五)承储企业擅自动用政策性粮食;

  (六)承储企业以政策性粮食为债务作担保或者清偿债务;

  (七)承储企业利用政策性粮食进行除政府委托的政策性任务以外的其他商业经营;

  (八)承储企业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调换标的物,涉及粮食数量五吨以上;

  (九)承储企业在政策性粮食出库时拒不执行出库指令或者阻挠出库,时间三日以上并且涉及粮食数量五十吨以上;

  (十)粮食经营者购买国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粮食,违规倒卖或者不按照规定用途处置;

  (十一)其他违反国家政策性粮食经营管理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