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粮食安全 河北军粮 储备粮 粮食价格 质量检验 办事指南

首页 > 粮油市场 > 市场资讯

粮储政策问答(六)

发布时间:2022-11-24 15:01: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1

关于政府储备粮损耗问题

计算粮食储存损耗之水分减量时,入库粮食水分可采用平仓后水分自检结果。

2

关于熏蒸作业时间问题

《磷化氢熏蒸技术规程》(LS/T 1201-2020)15.4.1规定,“磷化氢熏蒸杀虫时,每人每次不应超过30min,每人每天不应超过2次。”这里的熏蒸次数不直接涉及熏蒸仓房的数量。限制熏蒸作业时间、频次主要是出于对作业人员安全和健康考虑。现实中,以高大平仓房为例,单人30分钟内进出多个仓施药难以操作;如进行仓外投施熏蒸药剂的方式,在保证安全和操作可行的情况下,可以多仓同时施药。

3

关于散粮港口中转损耗问题

《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规定,“本办法所称粮油仓储单位,是指仓容规模500吨以上或者罐容规模100吨以上,专门从事粮油仓储活动,或者在粮食收购、销售、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过程中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适用于政府储备原粮、油料和食用植物油的仓储管理。

散粮港口中转不涉及政府储备仓储管理。虽然中转过程可能短时间经历仓储环节,但主要活动是接卸发运,仍处于物流途中,可不适用《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关于储存损耗的规定。

港口散粮中转时,应注意减少遗撒和破碎,并把握好接发进出作业时机。

4

关于钢结构罩棚储粮问题

《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十六条规定,“简易仓囤(含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钢筋囤、千吨囤等)、木板墙体仓房、木屋架仓房等储粮设施,钢板筒仓和其他未正式竣工验收的标准仓房(油罐)不得承担中央储备储存任务。”该办法适用中央储备粮,不包括其他政策性粮食。

5

关于芝麻酱、花生酱行业标准包装材料问题

LS/T 3220-2017《芝麻酱》和LS/T 3311-2017《花生酱》“8.1 包装”中的包装材料,是指用于芝麻酱和花生酱包装的制品,如玻璃瓶、塑料瓶、塑料袋、金属盖、纸箱等,因不同制品需符合不同的食品安全标准和要求,所以未明确列示需符合哪些标准,需由企业根据自身产品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具体情况而定。由于芝麻酱、花生酱是直接入口的即食食品,为了降低紫外线照射对产品品质的影响,所以规定包装材料能够“遮住光源”,在具体操作层面,既可以在包装材料如玻璃瓶、塑料瓶中添加一定成分,阻挡或反射紫外线,也可以通过在玻璃瓶、塑料瓶等透明包装外粘贴标签,或在周转过程中使用不透明纸箱等措施,达到部分遮光或全部遮光的效果。

6

关于自然损耗问题

粮油储存损耗是指从粮油计量入库起,到计量出库止的整个保管过程中发生的全部损耗,包括保管自然损耗和水分杂质减量。处置粮油储存损耗参见《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附件2和《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三十四条有关规定。有关具体计算方法和粮食自然损耗等问题可在国家局政府网站业务频道—仓储管理栏目查看“常见问题解答”。

7

关于政府储备粮溢余问题

储存粮食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多出部分就是溢余。溢余主要是由于粮食在储存过程中吸收了大气中的水汽、出入库检斤误差、收购时扣水扣杂误差、账务处理不当等方面原因引起的。《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5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储存粮油出库数量多于入库数量的溢余,不得冲抵其他货位或批次粮油的损耗和损失。”《粮食企业执行会计准则有关粮油业务会计处理指引》(国粮财〔2021〕281号)明确了政策性粮食溢余、损耗等账务处理方法。政策性粮食溢余应通过“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借记“商品粮油”或“储备粮油”科目,贷记“待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批准处理后,冲减“销售费用—粮油损耗”或计入“营业外收入”。发生粮食溢余,应进一步分析原因,特别是有没有超标准扣水扣杂,有没有对农民压级压价。溢余未经批准不得处置,具体要求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8

关于改变仓储设施用途问题

根据《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 第40号),粮食仓储物流设施出租、出借后的用途如果与建设用途或本来功能无关,应视为改变用途;从事粮油加工业务,租借粮油仓储物流设施符合建设用途并仍然使用其本来功能,可视作改变用途。

9

关于政府储备粮出库检验问题

《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规定:“为保障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规范质量管理,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等法规制度和国家关于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关于粮食出库检验的要求一致。《政府储备粮食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出库检验应按规定委托有资质的粮食检验机构”中的“按规定”即按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和《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的规定,具体为:在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出库前粮食储存企业应当自行或者委托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粮食,或者储存期间使用储粮药剂未满安全间隔期的粮食,以及色泽、气味异常的粮食,在出库前应当由粮食质量安全检验机构进行质量安全检验。

10

关于超限装粮问题

根据《政府储备粮食仓储管理办法》(国粮仓规〔2021〕18号)第二十四条规定,高大平房仓设计仓容为小麦标准容重下的计算数值,作为储量参考。小麦容重不超过800g/L,实际装载按不超设计装粮线把握。

来源: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