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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印发 将于2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2022-01-18 23:25: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近日,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江西省粮食收购管理办法》,在全国是首个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出台粮食收购管理办法的省份。《办法》的出台,为该省加强粮食收购事中事后监管,规范粮食收购市场秩序,保护粮食生产者、收购者、消费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政策保障。

  《办法》共6章32条,主要包括:总则,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粮食收购行为规范,粮食收购服务,粮食收购监管,附则等内容。《办法》对规范粮食收购活动进行了“五个明确”。一是明确收购企业备案要求。对粮食收购企业实行备案管理,粮食收购企业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基本信息,进一步简政放权、降低门槛,引导市场主体积极入市,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搞活市场流通。二是明确收购行为规范要求。对粮食收购者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从事粮食收购活动,要履行品种、质量标准、收购价格的公告义务;要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应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采取欺诈、囤积居奇等非法手段操纵粮食价格,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相关合法权益,维护收购市场秩序。三是明确收购情况报告要求。建立健全收购报告制度,明确粮食收购企业应向收购地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及时掌握收购进度,更好地指导收购工作、服务粮食宏观调控。四是明确优化收购服务要求。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对于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造成不符合质量标准或食品安全指标的稻谷,明确按属地原则,由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收购处置;明确了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优化收购服务方面的内容,持续提升为农为企服务水平,切实为耕者谋利、为业者护航。五是明确收购活动监管要求。强化粮食收购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县级以上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粮食收购活动以及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粮食收购企业未按照规定备案等违法行为,依照《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给予处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粮食经营活动中的扰乱市场秩序、从事违法交易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促进粮食收购者守法经营和诚信自律,维护粮食收购正常秩序,坚决扛稳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政治责任。

  来源:粮油市场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