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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河北省粮食局执行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复函

发布时间:2007-01-23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国粮办财〔2007〕9号
河北省粮食局:
你局《关于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报告》(冀粮报字〔2006〕72号)收悉,我局经过认真研究,并征求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部门和单位的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收购费用入账问题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的《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发改经贸〔2006〕872号)明确规定:“中储粮总公司及其分公司确定的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小麦所需贷款,由农发行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收购价格和合理收购费用及时足额发放。收购费用为每市斤2.5分,收购价格加每市斤2.5分的收购费用为最低收购价小麦的入库结算价”。因此,每市斤2.5分的收购费用应计入库存成本,即最低收购价小麦的库存账面成本包括最低收购价格和收购费用。
二、关于最低收购价粮食的会计口径与统计口径问题
(一)统计口径。《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规定:“预案执行期间,中储粮总公司和有关省粮食局每五日将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小麦品种、数量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对启动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地区,国有粮食企业按最低收购价收购的粮食,应及时作统计账务处理,真实、准确地记载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库存增减变化情况。《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06年小麦收购进度统计和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调〔2006〕117号),要求各地及时报送收购进度统计数字,有关省粮食局统计部门负责汇总并报送地方储备粮企业委托收储库点的收购进度,中储粮总公司负责汇总报送本公司委托收储库点的收购进度。
(二)会计口径。《2006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规定,具备贷款资格的委托收储企业根据收购进度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承贷收购资金。收购资金根据收购价格加收购费用每市斤2.5分的标准确定。按照“库贷挂钩,谁贷款、谁收购、谁做账”的原则,由向农发行承贷的委托收储库点作相关的会计处理,及时对最低收购价粮食购进、储存和销售业务进行会计核算。
三、关于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利息和费用补贴的拨付问题
经征求财政部意见,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利息、费用补贴自小麦入库起根据月末库存数量按月计算,保管费用补贴标准每年每市斤4分,其中每市斤3.5分为委托收储库点的保管费用,其余每市斤0.5分主要用于监管、质检和跨县集并费用等,由总公司包干使用。贷款利息根据入库结算价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在补贴具体拨补上,中央财政根据中储粮总公司上报的最低收购价粮食利息费用补贴的申请报告,按季及时足额将利息和保管费用拨付给中储粮总公司,中储粮总公司根据分公司上报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用款计划,将补贴拨付给分公司,再由分公司按托市收购粮食数量每年每市斤3.5分保管费用的标准和贷款利息及时足额拨付给委托收储库点。
托市收购的粮食由国家有关部门按照顺价销售的原则,在指定的粮食批发市场或网上公开竞价销售,盈亏归中央财政。承储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交货期按时出库,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出库的,中央财政停止拨付保管费用和利息补贴。
四、关于最低收购价粮食的会计核算问题
1.会计科目设置
根据有关核算要求,最低收购价粮食业务的会计核算应设置以下会计科目:
(1)在“商品粮油”科目“市场调控粮油”明细科目下设置“最低收购价粮食”明细科目,核算最低收购价粮食的实际成本。该明细科目应按粮油品种设置明细账。
(2)在“应收补贴款”科目“市场调控粮油补贴”明细科目下设置“最低收购价粮食补贴”明细科目,核算最低收购价粮食应收补贴的计提和收取情况。企业可在该科目内设置价差、费用、利息等明细科目。
(3)在“补贴收入”科目“市场调控粮油补贴” 明细科目下设置“最低收购价粮食补贴”明细科目,核算最低收购价粮食应取得的补贴收入。
(4)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设置“应交最低收购价粮食差价款”明细科目,核算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价高于成本价应上缴财政的价差收入部分。
(5)在“主营业务收入”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收入” 明细科目下设置“市场调控粮油销售收入—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收入” 明细科目,核算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所取得的销售收入。
(6)在“主营业务成本”科目“商品粮油销售成本” 明细科目下设置“市场调控粮油销售成本—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成本”明细科目,核算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成本。
2.最低收购价粮食业务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取得银行借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市场调控粮油借款—最低收购价粮食借款”科目。
(2)收购粮食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购价和实际收购数量,借记“商品粮油—市场调控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在粮食收购过程中实际发生的运输、装卸、保险、合理损耗等收购费用计入营业费用,借记“营业费用”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月末,根据收购数量将收购费用按标准转入最低收购价粮食的成本,借记“商品粮油—市场调控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贷记“营业费用”科目。对跨省移库发生的费用和露天储粮搭建费用等,企业应按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计入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成本。
(3)保管粮食时,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和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计提补贴收入,借记“应收补贴款—市场调控粮油补贴—最低收购价粮食补贴”科目,贷记“补贴收入—市场调控粮油补贴—最低收购价粮食补贴”科目。
(4)销售粮食时,根据《验收确认单》和《竞价交易合同》确认销售收入,借记“应收账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粮油销售收入—市场调控粮油销售收入—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收入”等科目。其次,按照竞价成交价扣除入库成本(最低收购价加上每市斤2.5分收购费用)和交易费用等(按成交金额的0.8‰收取)计算差价款。若竞价销售发生价差亏损,企业借记“应收补贴款—市场调控粮油补贴—最低收购价粮食补贴—价差补贴”科目,贷记“补贴收入—最低收购价粮食补贴—价差补贴”科目;若竞价销售形成盈余,企业借记“主营业务收入—商品粮油销售收入—市场调控粮油销售收入—最低收购价粮食销售收入”科目,贷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最低收购价粮食差价款”科目。
(5)具有承贷资格的委托库点委托不具备承贷资格的延伸库点收购粮食,委托库点拨付延伸库点收购价款,借记“预付账款”,贷记“银行存款”;延伸库点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预收账款”科目。延伸库点收购粮食时,借记“商品粮油-市场调控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待核转××品种”科目,贷记“现金”、“银行存款”等科目;通过验收交付委托库点粮食时,借记“预收账款”科目,贷记“商品粮油-市场调控粮油-最低收购价粮食-待核转××品种”科目。委托库点拨付延伸库点的收购费用和保管费用,借记“其他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延伸库点收到收购费用和保管费用补贴,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五、关于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发票和有关税收征免问题
经征得国家税务总局同意,对于合同双方属于委托关系,可以免征印花税。中储粮总公司委托收储库点按最低收购价收购农民粮食,中储粮总公司与委托收储库点、委托收储库点和延伸收购库点之间均是委托收购关系,而不是购销关系,因此,各有关单位应按照委托收购行为进行相关会计处理,并享受免征印花税政策。
对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最低收购价粮食增值税征免问题,应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规定,对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免征增值税。
对于你省从2006年7月1日起停止使用粮食专用发票,实行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购发票,是税务机关加强农产品增值税管理,防止偷漏税而采取的管理措施。对于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税务部门将及时研究解决,最大限度地促进企业发展。
二○○七年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