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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行政检查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06-14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河北省粮食局
  行政检查事项服务 指南
  事项名称: 行政检查
  执法依据:
  1.【行政法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2.【部委规章】《粮油仓储管理办法》《国有粮油仓储物流设施保护办法》《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办法》;
  3.【政府规章】《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
  4.【规范性文件】《粮食流通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粮食库存检查暂行办法》《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实施细则》《河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办法》《河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等。
  执法主体: 河北省粮食局
  受理机构: 河北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执法对象: 河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粮食经营者,即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
  检查内容:
  1.粮食收购者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在其从事的粮食收购活动中是否执行了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粮食收购政策。
  2.粮食经营者使用的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3.粮食经营者在粮食收购、储存活动中,是否按规定执行了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国家有关粮食仓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其收购、储存的原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
  4.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5.粮食储存企业是否建立并执行了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
  6.从事粮食收购、加工、销售的经营者是否执行了省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库存量的规定。
  7.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是否执行地方储备粮管理有关政策和规定;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以及轮换计划执行情况,各项规章制度、标准与规范执行情况,以及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的承储资格情况。
  8.从事军粮供应、退耕还林粮食供应、水库移民粮食供应、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粮食经营者是否执行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9.粮食经营者是否建立了粮食经营台账,是否执行了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
  10.粮食经营者是否依照粮食应急预案规定,承担了相应义务,执行了相关规定。
  11.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需要进行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检查权限: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进入粮食经营者经营场所检查粮食的库存量、储存活动中的粮食质量以及原粮卫生;检查粮食仓储设施、设备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查阅粮食经营者有关资料、凭证;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了解相关情况。
  办事流程: 制定检查工作方案→组织开展检查→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建议、决定→将检查结果通知被检查对象→跟踪处理意见、建议、决定的执行情况→相关资料归档。
   举报 材料: 由 投诉或举报人通过 书信、口头、电话、电子邮件等多种形式向 河北省粮食局 递交 投诉或举报材料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举报或 投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身份证号、住所和联系方式,被 举报或 投诉用人 ( 单位 ) 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 、违法行为事实或 投诉请求事项。
   办理 时限: 当场能够出检查结果的,当场通知被检查企业;不能当场出结果的,检查结果出来后, 15日内将 检查结果及时通知被检查对象 。
  监督方式 : 执法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河北省粮食监督检查执法人员行为规范》和“中央八项规定”以及廉洁自律相关规定,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执法监督机构:河北省粮食局调控处(政策法规处)
  执法监督电话:0311-85818234
  办公时间:
  6-8月份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
  其他月份 上午:8:30-12:00 下午:13:30-17:30
  办公地址: 石 家庄市体育南大街 227号河北省粮食局办公楼6楼监督检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