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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7-06-14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河北省粮食局
  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事项服务指南
  一、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核发的申请和办理。
  二、 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军粮供应站 、 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
  子项名称:无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令及《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办法》(国粮军 [ 2015 ] 233号)、我局制定的《河北省军粮供应站和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实施细则》规定。
  四、受理机构
   河北省粮食局军供粮油管理办公室
  五、 审批机构
   河北省粮食局军供粮油管理办公室
   六、审批数量
  按驻军情况,商省军区、武警河北省总队等部门商定
  七、办事条件
  申请认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的内资企业或事业单位;
  2、无对外抵押、质押等担保行为(农发行贷款抵押、质押除外),资产无其他法律风险,资产负债率不低于70%;
  3、具有固定营业场所、完备的粮食供应与服务设施设备,具备当地驻军1个月供应量以上的成品粮储存设施、必要的保密安全设施设备和粮油质量检验人员和设备。
  4、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5、经营活动守法诚信,提出资格申请前3年内(新成立的自成立后)无安全生产事故,无失信记录;
  6、从事保管、质检、财务等工作的人员具备相应岗位工作能力,且不得少于2人;从业人员无刑事处罚记录;
  7、具有应急保障预案和装备、器材,具备快速开设临时性军粮供应站(点)的能力;
  8、申请军粮供应站资格的单位,从事军粮供应业务的人员不得超过20人,不得少于3人;因其他业务拓展需增人员均采取聘用的方式解决。同时还应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符合人均年军粮供不低于5万公斤;
  2、人均市场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
  3、人均年工资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
  八、申请接收
  1、接收部门: 河北省粮食局政务服务窗口
  2、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227号
   (二)信函接收
  1、接收部门和地址同窗口接收。
  2、邮政编码:050021
  3、联系电话:0311-858 03697
  (三)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每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夏季下午办公时间为14:30-17:30)
  2、地点:河北省粮食局(石家庄市裕华区体育南大街227号)
  (四)乘车路线
  申请者可乘6路、1环1路、1环2路、26路、77路、177路、90路等公交车到达“省粮食局”站下车。
  九、 办事基本流程
  
  军粮供应企业将有关申请资料填写完成后,各市粮食主管部门汇总统一报省粮食局军粮办,办公电话:0311-85813018,承办人:宋成根、闫慧。
  ↓
  军粮办在接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于不予受理的,告知申请单位理由。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存在错误或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修改、补正。
  ↓
  军粮办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单位的经营场所,仓储设备,检验设备等进行实地考察。
  ↓
  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军粮办主任对申请单位进行复审,并由主管局长对军粮办的审核意见作出批示,最后军粮办根据主管局长批示对申请单位做出行政许可决定。对不符合条件者,做出不予认定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理由。
  ↓
  军粮办在做出准予认定的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送达资格证书。
  十、办理方式
   (一)新办理军粮供应资格许可
   1、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2、 申请材料:
  ( 1 ) 军粮供应站、军粮代供点资格认定表;
  ( 2 ) 营业执照复印件;
  ( 3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 4 ) 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复印件或长期租赁证明;
  ( 5 )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 6 ) 质量检验能力证明。
  3、河北省粮食局军供粮油管理办公室对材料进行初审。申请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补交内容,并出具《 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
  4、河北省粮食局军供粮油管理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作出《 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联系人需填写《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5、组织对申请者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检验仪器和保管能力进行实地核查。
  6、经办人填写《 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河北省粮食局军供粮油管理办公室 的负责人对审查意见进行审核。主管军粮工作的副局长对审批处室审核意见进行审批。
  7、根据审批意见,审批处室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办理相关手续。根据申请内容 制作 《 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并加盖机关印章 。 不予许可的,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如有问题不能及时作出审批决定,审批处需作出《 行政许可延期审批表 》,并对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
  8、河北省粮食局军供粮油管理办公室将审批结果通知申请人。联系人需填写《 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
  9、审批处室对办结事项在十日内将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年终送交档案室保存。
  十一、办理时限
  1 5 个工作日。如有实地核查所需时间不计入时限。
  十二、发放证件
  证件名称:《军粮供应站资格证书》、《军粮代供点资格证书》
  有效期:长期有效,每年进行年审
  十三、收费情况
  依据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军粮供应资格认定事项不收取任何费用。
  十四、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窗口投诉
  1、部门名称: 河北省粮食局调控(政策法规)处
  2、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227号河北省粮食局调控处(政策法规处)
  (二)电话投诉
   0311-8581 8234
  (三)信函投诉
  1、部门名称: 河北省粮食局调控(政策法规)处
  2、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体育南大街227号河北省粮食局调控处(政策法规处)
  3、邮政编码:050021
  十五、咨询渠道
  河北省粮食局军供粮油管理办公室,电话:0311-85813018,承办人:宋成根
  十六、责任追究
  审查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查人员要遵守行政审批规定,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定程序办事,按照本细则履行审查职责。在审查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及审查人员违反本工作细则,擅自增设或者减少行政审批条件的,根据情节轻重,按照《行政许可法》和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附件:1.军粮供应资格认定 申请表
  2. 军粮供应资格 证样式
  军粮供应资格认定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注册名称
  所在地址
  邮编
  性质
  全额拨款 差额拨款 自收自支事业 国有独资企业
  成立日期
  注册资本
  法定代表
  上年度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
  所有者权益
  固定资产状况
  固定资产入账价值 元(其中房产土地入账价值: 元)
  办公面积 平方米(其中:自有 平米;租用 平米)
  营业面积 平方米(其中:自有 平米;租用 平米)
  仓库面积 平方米(其中:自有 平米;租用 平米)
  质检设备入账价值 元
  机动车辆 辆
  净值 元
  人员和机构状况
  编制定员 人
  实际在岗 人
  内设机构
  质检人员 人 (其中有资格证书 人)
  财务人员 人 (其中有资格证书 人)
  经营情况
  项目:
  营业收入 元
  利润 元
  此栏以上由申请单位填写,以下由审核机关填写
  审核申请条件
  1、此地有驻军,年军粮供应量 公斤,无其他军供网点;
  2、具有粮油经营资格;
  3、营业与服务设施完备;
  4、规章制度健全,内部管理规范;
  5、人员配备合理;
  6、没有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和财经法规的记录;
  7、没有发生安全生产经营事故;
  8、承诺履行军粮供应企业的各项义务。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认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军粮供应企业统一编码
  说明:1、用纸规格:A4;2、此表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印制
  附件 2
  军粮供应资格 证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