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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2018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6-22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粮检查〔2018〕36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根据2018年全国夏季粮油收购工作会议精神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抓好“三夏”生产的通知》(冀政办传〔2018〕27号)要求,现对我省2018年度夏粮收购专项执法督查工作做如下安排。
  一、检查对象
  辖区内从事小麦收购活动的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加工转化用粮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地方国有和民营企业、外资粮油企业,以及跨区域收购的外地企业。
  二、检查方式
  (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对辖区小麦收购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随机抽查。
  (二)依法受理,及时查处举报投诉案件。
  三、检查内容
  (一)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粮食收储企业是否在收购场所明确公示收购粮食品种、收购价格、质量标准、水杂增扣量方式、结算方式和执行时间等政策信息。检查企业在收购过程中是否公开定等、准确计量;是否执行国家扣水、扣杂标准,有无存在克扣农民情况;是否规范填写收购凭证和收购发票,项目内容是否齐全;是否及时向农民支付售粮款,有无向农民“打白条”、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的情况。
  《2018年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启动后,对委托收储库点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是政策公开情况。企业是否公开挂牌收购,做到随到随收,准确计量,公开定等,依质论价;二是检查收购行为。是否存在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的符合标准的粮食情况;三是检查售粮款支付情况。是否及时向农民支付售粮款,有无向农民“打白条”、代扣、代缴税、费及其他款项的情况;四是检查小麦入库情况。是否存在虚购增库、“以陈顶新”、“转圈粮”、先收后转、低收高转、就地划转等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等违法违规情况。是否向售粮群众提供优质服务。
  (二)企业收购资格核查。核查企业是否具备粮食收购资格,收购资格证是否在有效期内,收购资格证信息是否真实,是否存在伪造、涂改、转让、出租或者出借现象。
  (三)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执行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建立经营统计台账,统计账与实物库存是否一致;是否按规定及时向收购地相关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粮油收购进度报表”,统计月报表与收购进度是否相符;跨区域收购的企业,是否向收购地市或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了备案和定期报告粮食收购数量等有关情况。
  (四)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情况。储粮安全和安全生产各项要求和措施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做到粮安、库安、人安。
  四、检查时间
  夏粮收购专项执法督查与夏粮收购工作同步进行,至2018年9月30日结束。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取得实效。各地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科学制定抽查方案,确保措施到位、工作到位。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要加大督查力度,增加检查频次;要积极探索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合力,消除盲区。
  (二)强化层级监督,严肃检查纪律。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各县(市)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工作的督导和巡查。要建立健全谁检查谁负责的检查责任制和问责机制。全面依法行政,维护企业权益,优化营商环境。确保文明公正执法、按规处罚、记录完整。
  (三)畅通举报渠道,查处违规行为。要充分宣传使用12325热线平台,接受社会监督。要高度关注社会舆情,及时发现和掌握问题线索,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涉粮案件,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强化问题整改,及时上报信息。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建立整改台账,明确整改时限和责任人,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每月5日前,要通过河北省粮食信息政务协同平台报送《2018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2018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10月15日前,报送夏粮收购专项执法督查总结报告。全省检查结果将通过“燕赵粮网”向社会公示。
  
  附件:1. 2018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xls
  2. 2018年夏粮收购专项检查典型案例登记表.xls 
  
  
  河北省粮食局
  2018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