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粮食安全 河北军粮 储备粮 粮食价格 质量检验 办事指南

首页 > 冀粮政务 > 专题专栏 > 安全生产专栏

全国粮食流通行业生产安全典型事故案例分析(二)

发布时间:2024-04-07 14:31: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粮食安全是“国之大者”,是实现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的重要基础,保证粮食安全不能有丝毫麻痹大意。安全生产是民生大事,事关人民福祉,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一丝一毫不能放松。当前,粮食流通行业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向好,但粮食流通过程中作业频繁,生产安全事故仍时有发生。《中国粮食经济》刊发了部分有代表性的典型事故案例,望以案为鉴、引以为戒,汲取教训、举一反三,找准症结、靶向治理,切实减少或杜绝事故发生。

  

 7

时间:2012年1月3日

涉事企业:某粮食储备库

事故伤亡:1人死亡

事故经过:2012年1月3日13时30分,某粮食储备库28号仓组织新粮入库作业。13时40分,粮食补仓机升起液压机到指定窗口时,设备失去平衡倾斜,将距补仓机2米远处货车司机熊某压倒,致其头部受伤严重当场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操作粮食补仓机不当,致使设备失去平衡倾倒。

2.熊某安全意识淡薄,擅自进入有较大危险因素的作业区域。

事故(间接)原因:

1.作业前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危险作业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3.作业现场未安排监护人员,未能及时发现作业隐患,劝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

违反规定:

《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LS1206-2005)

3.3.8非操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进入生产作业区域。

33.10生产作业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设备、警告标志和安全标志等应完整齐全、清晰有效,未经批准不得拆除和挪动。

33.12班组长和班组专(兼)职安全员在作业前应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进行认真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立即排除;重大隐患,应及时报告;严禁带隐患作业。作业过程中应巡视检查,随时纠正违章行为,清除新的不安全隐患。

4.2.10生产作业时,应保证移动式设备平稳,防止倾斜。

事故原因关键词:机械设备倾倒、擅自进入生产作业区域、作业现场无警示标志、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未明确监护人员。

事故定性: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处理:

冯某,某粮食储备库副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黎某,某粮食储备库安保科长,给子党内警告处分。

某粮食储备库,给予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粮食经济》2023年08)

 

案例 8

时间:2017年11月27日

涉事企业: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

事故伤亡:1人死亡

事故经过:2017年11月27日,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储运部班长李某,维修工覃某、黎某在10仓与11仓之间的罩棚下拆除粮食输送机轮胎。8时30分左右,黎某驾驶3吨叉车将粮食输送机(长约18米)抬升5厘米左右,而后黎某与覃某拆除输送机东面轮胎,李某独自拆除西面轮胎,东面轮胎拆除完后,输送机突然失稳倾覆,将正背对输送机接听手机的李某击中。黎某与覃某迅速救援,并拨打120急救电话,10分钟后救护车到达现场,将李某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黎某未持证操作叉车,用叉车提升输送机时只有单边车叉承受荷载重量,且未对输送机采取加固措施,以致输送机拆除轮胎过程中失稳倾覆。

2.李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提升作业过程中背对输送机接听手机,以致在输送机发生倾覆时未能及时避险。

事故(间接)原因:

1.作业前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示安全风险。未对场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持证情况进行检查,未能及时制止违章作业行为。

2.作业现场未设监护人员,导致未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章作业行为,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违反规定:

《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21.设备检修。必须严格执行设备检修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设备检修。应严格按照设备产品说明书检修,严禁机电设备带病运行,严禁设备带电或运行中进行检修;应设置检修警示标识,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检修现场;应确保设备传动部位安全防护装置牢固;对设备支撑部件进行维修时,应提前采取防垮塌支撑措施;筒仓输送系统检修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隔断与明火作业相连的管道、孔洞。

事故原因关键词:设备倾倒、违章作业、无监护人员、无证驾驶特种车辆。

事故定性: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处理:属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认定,某粮食收储有限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违章操作等隐患,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粮食经济》2023年08)

 

案例 9

时间:2016年10月5日

涉事企业:某粮业有限公司

事故伤亡:1人死亡

事故经过:2016年10月5日,某粮业有限公司售粮车辆排队中,粮食经纪人胡某顶替车主肖某移动车辆过磅,操作不当,在倒车过程中引发事故,导致1名工作人员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1.胡某驾驶他人售粮车,操作不当致人死亡。

2.倒车过磅时,无专人指挥。

事故(间接)原因:

胡某安全意识差,擅自违规驾驶他人作业车辆。

违反规定:

《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2.作业机动车辆。驾驶员应听从粮库管理人员的指挥,严格按照指定路线行驶,严禁驶入粮库非指定区域自行装卸,严禁驾驶员进入,禁止驾驶员赤脚、赤身、穿拖鞋、穿凉鞋等不安全行为。

机动车辆过磅时,应直线行驶并停在秤台中心,缓刹车停稳后并制动手刹,发动机必须熄火。

机动车辆装、卸车前,应放好车轮停位器,以防车辆移动伤人。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空间、车辆、设备、设施状况,确认无安全隐患后方可作业;液压翻板周围应设置警戒线,严禁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卸粮时,应有专人指挥,严禁卸粮坑、车辆及液压翻板上站人。严禁车辆偏载或超载。自卸车应在车斗完全复位后,方可移动车辆。

机动车辆倒车时,必须有人指挥,指挥人员必须站在车辆的侧后方并与车辆保持安全距离,严禁站立在车辆可能行驶的轨迹上。

事故原因关键词:擅自驾驶他人车辆、倒车无人指挥。

事故定性: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处理:胡某,粮食经纪人,经法院判决监外执行1年;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行政处理。

(来源:《中国粮食经济》2023年08)

 

案例 10

时间:2011年9月13日

涉事企业:某公司粮库

事故伤亡:4人死亡

事故经过:2011年9月13日16时,在熏蒸施药(磷化铝粉)43天后,仓储主管胡某安排保管员周某傍晚按照方案散气。17时45分,周某佩戴过滤式防毒面具打开查粮门,自行进仓拆除密封薄膜。胡某先是在查粮门下方的地面上(距查粮门约7米高距离)观察,2分钟后,佩戴防毒面具进入仓房。5分钟后,值班保安万某发现,胡某头戴过滤式防毒面具返回到查粮门口,挥动双手。张某骑电瓶车经过,看到胡某在招手,立即停车,万某看着张某和胡某一同入仓。约30分钟后,万某发现3人都没有出来,就向值班人员葛某报告情况。葛某到现场后,叫人没有回应,有所警觉,就用湿毛巾捂住口鼻,从查粮门入仓查看,发现3人躺在仓内,由于感到胸闷,当即退出仓房,打电话向粮库领导钱某报告,并向110、120、119进行报警求援,提醒消防人员携带防毒面具和氧气瓶。接到葛某电话后,钱某和几名保管员赶到现场,并展开营救无果。在现场的钱某又安排工人爬梯子上仓房砸窗户,砸开两扇窗户后,打开轴流风机,第一次风机没有转,保管员仲某接上电源线启动风机后,发现密封薄膜没有去掉,风机不发挥作用,外包单位粮食装卸工张某某佩戴着防毒面具,入仓除掉密封薄膜,转身又去救人,因入仓时间长,张某某也晕倒。21时,4人经医护人员抢救无效,确认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1.散气作业前未提前采取通风措施,降低仓内磷化氢浓度。

2.散气作业入仓前,未检测仓内磷化氢和氧气浓度,冒险作业。

3.作业人员和救护人员入仓时,佩戴防毒面具,而未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4.未制定应急救援预案,盲目施救。

事故(间接)原因:

1.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安全交底,作业人员不了解安全常识,凭经验违规作业。

2.熏蒸散气作业组织混乱,单人入仓作业,且未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员,导致作业人员晕倒粮面未被及时发现。

3.安全防护设备不足,未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4.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5.仓库散气窗户的密封薄膜设计不合理,散气时,作业人员需要入仓拆除密封薄膜,增大了中毒和窒息的风险。

6.应急救援能力弱,日常应急演练不够,遇到突发情况盲目指挥,导致事故扩大。

违反规定:《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14.熏蒸。房式仓、筒式仓熏蒸通风散气后,作业人员必须检测仓房中的磷化氢和氧气浓度,磷化氢浓度小于0.2 毫升/立方米和氧气浓度不小于19.5%时,方可进入。否则,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钢结构散装房式简易仓、钢罩棚和简易囤散气时,熏蒸人员应戴空气呼吸器,先揭开帐幕一边,0.5小时后揭起其它部位的帐幕,1小时后卸下帐幕,通风散气24小时。

禁止在夜间和大风、雨天、雷电等情况下进行熏蒸和散气。

24.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应先打开人孔、料孔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检测有限空间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不应小于19.5%,磷化氢气体浓度不应高于 0.2 毫升/立方米。氧气浓度小于19.5%,磷化氢气体浓度高于0.2 毫升/立方米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严禁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缺氧或有毒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

进入有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一起检查安全措施,记录进入人员人数、姓名和工器具,统一联系方式。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脱岗。

事故原因关键词: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冒险进入未检测有限空间作业、未佩戴有效防护设备、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监护、救援人员盲目施救。

事故定性: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处理:某公司粮库仓库保管员、仓储保管主管,在未确定仓房内磷化氢浓度和含氧量的情况下,凭经验违规进入危险区域,盲目进入危险区域内实施救援,是这起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因其在事故中已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某公司粮库副主任,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撤销副主任职务处分。

某公司粮库原负责人,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并给予罚款上年年收入40%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总经理,对这起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某公司粮库对这起事故负有管理责任,给予罚款30万元的行政处罚。

某公司作为粮库上级单位,对这起事故负有监管责任。责成其向上级单位作出书面检查。

(来源:《中国粮食经济》2023年09)

 

案例11

时间:2016年9月29日

涉事企业:某企业储备库

事故伤亡:3人死亡、1人受伤

事故经过:2016年9月29日,储备库副主任、保管员黄某组织开展熏蒸散气作业,黄某、叶某开启排气窗后,徐某、黄丽某清理窗户上掉落的胶纸。在4号仓作业时,库主任陈某巡查发现仓门水珠、安排叶某开启轴流风机进行通风。9时许,叶某佩戴自吸过滤式防毒面具走进4号仓;9时30分,黄某、徐某、黄丽某在仓外呼叫叶某,未有回应。徐某爬上梯子发现叶某倒在粮面;徐某、黄某使用梯子进入仓内救援,黄丽某因畏高未跟随;数秒后,黄丽某在仓外询问是否需要帮助,未得到回应,立即向库主任陈某报告;陈某在安排黄丽某取防毒面具后,进入仓内倒下,黄丽某向储备公司报告后拨打120、119;10时19分,徐某救出;10时29分,叶某、黄某、陈某全部救出送至医院抢救。陈某、叶某、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徐某经抢救后脱离生命危险。

事故(直接)原因:

1.作业人员入仓前,未检测仓内磷化氢和氧气浓度,冒险作业。

2.作业人员和救护人员入仓时,佩戴禁止使用的自吸式防毒面具,而未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3.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事故(间接)原因:

1.作业负责人、仓库管理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违规作业。

2.作业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安全交底,作业人员不了解安全常识,凭经验违规作业;

3.熏蒸散气作业组织混乱,单人入仓作业,且未明确作业现场监护人员,未配备通信设备,导致作业人员晕倒粮面未被及时发现。

4.安全防护设备不足,未配备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5.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6.应急救援能力弱,日常应急演练不够,遇到突发情况盲目施救。

违反规定:《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14.熏蒸。房式仓、简式仓熏蒸通风散气后,作业人员必须检测仓房中的磷化氢和氧气浓度,磷化氢浓度小于0.2毫升/立方米和氧气浓度不小于19.5%时,方可进入。否则,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24.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应先打开人孔、料孔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检测有限空间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不应小于19.5%,磷化氢气体浓度不应高于0.2毫升/立方米。氧气浓度小于19.5%,磷化氢气体浓度高于0.2 毫升/立方米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监护人员应立即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教援器材,严禁窗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事故原因关键词不具备从业资格、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冒险进入未检测有限空间作业、来佩戴有效防护设备,作业现场缺乏有效监护、救援人员盲目施救。

事故定性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处理:

徐某,某企业分管仓储副经理,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给予解聘处理。

谭某,某企业法人兼经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大过处分。

区某,属地发改局股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

梁某,属地发改局副局长,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记过处分,并调整工作岗位。

属地发改局负有监管不力的责任,作出深刻检查。

(来源:《中国粮食经济》2023年09)

 

案例 12

时间:2020年8月16日

涉事企业:某粮食储备库、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事故伤亡:1人死亡

事故经过:2020年7月1日,某粮食储备库粮仓改造工程公开招标,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并签订《施工安全合同书》,约定施工过程中造成人身伤亡事故等均由建筑公司负责。

8月16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汤某等5人在屋顶进行彩钢板安装作业。8时34分,汤某站在距离地面约5.5米高的东侧库房外墙顶部檩条和包檐之间(两者间距17厘米,两只脚只能斜站在两者间)铺设彩钢板,身体突然失稳,从外墙顶部跌落到地面。工人陈某拨打了120急救电话,8时45分,120急救车到达事故现场,经医生确认,汤某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1.汤某在宽度只有17厘米,两脚不能正常站立的作业面上,冒险进行高处作业。

2.汤某未系安全绳、未戴安全帽,导致坠落时无任何防护。

事故(间接)原因:

1.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导致作业人员心存侥幸,冒险作业。

2.安全投入不足,没有为高处作业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和用品。

3.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员监管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纠正冒险作业行为。

违反规定:《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19.外包。外包作业前,粮库(油库)应组织对外包作业人员的安全交底,督促和配合外包作业单位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和考核,外包作业人员应在安全交底或安全生产作业承诺书上签字。

23.高处作业。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作业,应穿软底防滑劳保鞋,严禁穿硬底、带钉易滑的鞋;应在高处作业区域设置隔离警示标志,严禁人员穿行。

事故原因关键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作业人员冒险作业、安全监管不力。

事故定性: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处理:

汤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人,对该起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在事故中已经死亡,故不再追究其责任。

张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科长,对该起事故负有重要责任。责成公司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曾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全副总经理兼项目经理,对该起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责成公司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徐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罚款上年年收入30%的行政处罚。

杨某,某粮食储备库安全部长,负有监督责任。责成公司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市应急管理局。

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不到位,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不到位,给予罚款2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粮食经济》2023年11)

 

案例13

时间:2015年7月25日

涉事企业:某企业直属库、某铝塑门窗厂

事故伤亡:3人死亡、1人重伤

事故经过:2015年7月25日,某铝塑门窗厂安排7名作业人员对仓房房檐进行包裹作业。上午11时许,作业人员完成了6号平房仓北侧房檐的包裹作业,决定把移动脚手架推到6号平房仓南侧再次进行作业。11时30分许,6名作业人员在将脚手架从库房北侧推到库房南侧过程中,脚手架触及10KV高压线,导致3人触电当场死亡,1人受重伤,2人受轻伤。

事故(直接)原因:

施工作业人员移动设备违反《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七条第三、四款的规定。在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及没有专业人员现场指导、监护的情况下,将脚手架从库房北侧推到南侧,脚手架触及库房南侧10KV高压线,发生触电,造成人员伤亡。

事故(间接)原因:

1.某企业直属库虽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入库前的安全教育,但未对安全风险进行交底。

2.未对设备移动路线进行风险辨识,作业设备高出电力线路。

3.未在高压线经过的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致使作业人员疏于防范。

4.设备移动过程中无专人监护,未能及时提示安全风险。

违反规定:《粮库安全生产守则》

20.设备移动。移动前,作业部门应明确采用车辆牵引还是人工推移,落实移动路线,避开高压线、建筑物,对移动路线上的临时用电线缆进行保护或拆除,将设备重心和高度降至最低点,检查移动轮,收好电缆线,收起支撑架。移动中,必须设专人统一指挥,密切关注设备移动、人员状况和周围环境。移动中,应保持方向,调头或横向移动应确保周围无电线或其他设施,避免碰刮。

事故原因关键词:未对设备移动路线进行风险辨识、设备触及电缆、作业现场无安全警示标

志、设备移动无人监护。

事故定性: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处理:

某铝塑门窗厂现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田某,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某企业直属库主任、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给予撤职处分。

某企业直属库负责仓房顶部换瓦施工管理的2名保管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事故发生负有一定责任,撤销其安全生产有关资格,同时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中国粮食经济》2023年11)

 

案例 14

时间:2017年9月15日

涉事企业:某县粮食收购处

事故伤亡:2人死亡

事故经过:2017年9月15日,某县粮食收购处在机械调试运行时,发生提升机皮带断裂,联系某机械有限公司对断裂提升机皮带进行修复,某机械有限公司负责人组织戴某、贺某下到湿粮提升机地坑开展维修作业,后发现2人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1.湿粮提升机地坑属有限空间,作业前未提前通风。

2.进入地坑作业前,未检测氧气浓度,冒险作业。

3.作业人员未佩戴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事故(间接)原因:

1.作业前未组织维修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组织安全交底,作业人员不了解有限空间作业安全常识,凭经验违规作业。

2.收购处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未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3.作业现场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规定:《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国粮储〔2016〕234号)

24.有限空间作业。必须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应先打开人孔、料孔等进行自然通风,必要时,可采取强制通风。检测有限空间氧气和有害气体浓度,氧气浓度不应小于19.5%,磷化氢气体浓度不应高于0.2毫升/立方米。氧气浓度小于19.5%,磷化氢气体浓度高于0.2毫升/立方米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空气呼吸器。严禁向有限空间充氧气或富氧空气。

作业现场应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人员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室息等防护装备,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缺氧或有毒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空气呼吸器。有易燃易爆物质时,应穿防静电工服,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产生火花的工具。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时,作业人员应穿戴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防护品。

进入有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与作业人员一起检查安全措施,记录进入人员人数、姓名和工器具,统一联系方式。作业过程中监护人员不得脱岗。

事故原因关键词:未组织教育培训、未经检测进入有限空间、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无安全警示标志、无有效监护。

事故定性: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处理:

某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县粮食收购处作出给予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粮食经济》2023年12)

 

案例 15

时间:2019年8月26日

涉事企业:某粮油实业有限公司

事故伤亡:1人死亡

事故经过:2019年8月26日17时30分,某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吴某、刘某开展吸麦作业,吴某发现面粉仓流槽口漏麦,通知刘某清扫散落小麦。19时09分,刘某联系吴某开启小麦仓外部楼梯照明。20时,吴某联系刘某无人接听,寻找后发现刘某鞋子在6楼平台上,然后在3楼脉冲平台发现刘某平躺着。事故发生后,吴某立即向公司报告,20时30分,医院救护人员抵达对刘某进行抢救,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直接)原因:

1.刘某未系安全绳,进行高处作业。

2.刘某擅自翻越钢梯,冒险作业。

3.刘某高处作业,无人监护。

事故(间接)原因:

1.高处作业未落实分级审批制度,作业人员擅自作业。

2.作业前未明确作业现场负责人和监护人员。

3.作业前未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交底,作业人员不了解安全风险。

4.未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制度,隐患部位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违反规定:《粮库安全生产守则》(国粮储〔2016〕234号)

23.高处作业。必须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严禁擅自开展高处作业。

应安排身体条件符合要求的人员从事高处作业,必须配备现场监护人;作业人员应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作业,应穿软底防滑劳保鞋,严禁穿硬底、带钉易滑的鞋。

高处作业使用的扶梯、升降平台和临时架设的作业平台应符合安全要求,严禁把设备当扶梯进行高处作业;应在高处作业区域设置隔离警示标志,严禁人员穿行。

作业时,安全绳应系牢在系留装置或固定的设施上,严禁作业人员向下抛扔物体。

事故原因关键词:擅自开展高处作业、未佩戴安全防护设备、未开展安全培训、未设置警示标志。

事故定性: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责任处理:

某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刘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某粮油实业有限公司和刘某作出行政处罚。

(来源:《中国粮食经济》2023年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