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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5-19 15:58: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处室便函仓储〔2021〕10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局相关处(室)单位:

  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4月27日印发的《全省发展改革系统“防风险 除隐患 保安全”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实施方案》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前期部署的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巡查问题整改工作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安全仓储与科技处

2021年4月29日

 

粮食和物资储备行业大排查大整治专项方案

  一、排查范围

  全省所有粮食收储、加工(将稻谷、小麦、玉米、杂粮等谷物去壳、碾磨,加工为成品粮的生产活动)企业,地方粮食、食糖、食盐和救灾物资等承储企业单位等,全部列入大排查大整治范围。

  二、排查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河北省消防条例》《河北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河北省粮食仓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三、排查重点

  (一)安全基础排查

  1、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企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要求,履行相应安全生产职责。

  2、安全制度建立情况。企业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六条要求,建立、健全企业的安全生产制度。

  3、双控机制建设情况。企业单位是否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要求,开展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的相关工作。

  4、安全培训教育情况。企业单位是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和《河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要求,对企业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教育与培训。

  (二)现场管理排查

  5、出入仓作业排查。企业单位是否按照《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第一章 粮食进出仓”及《河北省粮食仓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要求,开展出入仓作业。

  6、熏蒸作业排查。企业单位是否按照《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第三章 熏蒸和气调” 及《河北省粮食仓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要求,进行药剂管理和熏蒸作业。

  7、高处作业排查。企业单位是否按照《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第六章 其他专项作业” 及《河北省粮食仓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要求,开展高处作业。

  8、有限空间作业排查。企业单位是否按照《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第六章 其他专项作业” 及《河北省粮食仓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要求,开展有限空间作业。

  9、外包作业排查。企业单位是否按照《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第五章 租仓储粮和外包作业” 及《河北省粮食仓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要求,进行外包作业管理。

  10、临时用电排查。企业单位是否按照《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第六章 其他专项作业” 及《河北省粮食仓储企业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指导手册》要求,开展临时用电作业。

  11、消防安全排查。企业单位是否按照《河北省消防条例》第十条、第十二条和《河北省消防安全责任制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要求,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12、粉尘防爆排查。企业单位是否按照《粮食加工、储运系统粉尘防爆安全规程》要求,开展安全作业管理。

  四、排查清单  


排查
事项

排 查 内 容

备注

1

主要负责人履职情况

    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履行如下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7)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8)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形成会议纪要;(9)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全面检查,研究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10)每年至少组织并参与一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11)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迅速组织抢救,做好善后处理工作,配合调查处理;(12)每年向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和个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情况。

 

2

安全制度建立情况

    是否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建立如下安全生产制度:(1)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监督考核机制,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台账、档案制度以及会议机制;(2)安全生产检查、风险因素辨识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3)安全生产资金投入保障制度;(4)设备、设施检查维修制度;(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6)具有较大危险、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7)职业健康保障制度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使用管理制度;(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制定、修订与演练制度、事故报告以及调查处理制度;(9)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和外来进场施工队伍管理制度;(10)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管理机制执行效果评估以及修订制度;(11)其他有关安全生产制度。

 

3

双控机制建设情况

    是否采取全面辨识和专项辨识相结合的方式,认真开展风险辨识工作,建立并动态管理“风险管控信息台账”;是否在库(厂)区显著位置设置“风险分布图”,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风险警示牌”;是否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管控动态评估,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开展评估,是否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进行公示;是否对照“风险管控信息台账”,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检查风险部位及风险管控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清单”;是否采取定期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方式,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是否落实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组织并参加一次,安全管理部门每旬至少组织一次,车间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班组每天组织一次;是否将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列入“隐患治理信息台账”,并按照“发现-整改-复查”的工作流程,实现事故隐患的闭环管理。

 

4

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是否按照如下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1)安排特种作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培训,取得相应资格,并持证上岗;(2)对新进人员、实习人员进行厂、车间、班组三级教育培训;(3)对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4)对调岗或离岗六个月以上人员进行车间、班组两级教育培训,对临时转岗、换岗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培训;(5)协同外来施工单位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6)与劳务派遣单位分别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技能教育培训;(7)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员教育培训。
    是否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教育培训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

 

5

出入仓作业

    1、粮仓检查。粮仓是否由相应资质的单位设计,是否存在超限装粮、超年限使用的情况;粮面与仓顶水平构件之间的净高是否满足人员使用的最低要求;斜梯、防护栏杆和平台是否牢固,是否存在开焊、腐蚀;仓顶是否设置接闪器,引下线、接地线是否断开,是否进行定期检测;仓内固定式电气设备是否采取防熏蒸腐蚀措施;每个廒间是否设置独立的配电箱,有无短路器,是否采取防水措施。
    2、仓房清理。清理房仓时,作业人员是否佩戴防尘口罩并开启仓房门窗或排风扇;施用空仓杀虫剂时,是否制定空仓杀虫作业方案,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作业时,是否安排不少于2名作业人员和1名监督警戒人员,是否佩戴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具。
    3、移动设备。是否移动正在运转的设备;停放设备时,是否放下支撑脚或固定制动装置;调试设备时,是否有人员倚靠设备或从设备下面穿越;临时线路敷设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装总控开关和漏电保护装置。
    4、扦样检斤。人工扦样时,是否配备安全扶梯、防坠器,穿防滑鞋;车辆是否熄火,拉紧手刹,并放置定位器(或挡轮器)。
    5、卸车入库。是否在作业现场设置警戒线和标识,并严禁非作业停车和无关人员逗留;现场是否配备专人指挥;装卸车前,是否放置车轮停位器;自卸车是否在车斗完全复位后移动车辆。
    6、平整粮面。平整粮面时,是否安排不少于2人同时作业,并在仓门或进人口安排专人监护;是否从粮堆顶部自上而下摊平粮食,并严禁站在粮堆低凹处摊平粮食。
    7、出仓作业。出粮口堵塞或出粮不畅时,是否启用出粮口排堵作业应急预案,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排堵方式;是否严格执行粮食结拱(挂壁)处置作业分级审批制度;是否制定平房仓挡粮板拆卸方案,优先采用仓外作业方式,作业人员应不少于2人,严禁拆除粮堆以下的挡粮板。

 

6

熏蒸作业

    是否严格执行熏蒸作业审批制度,粮食熏蒸作业方案是否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并报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熏蒸及散气期间,是否在距离粮仓至少20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和警戒线;熏蒸前后,是否清点作业人数,并仔细检查所用空气呼吸器状态;作业时,是否安排不少于2名作业人员和1名监督警戒人员,佩戴安全有效的防护用具;熏蒸通风散气后,是否检测仓房中的磷化氢和氧气浓度,磷化氢浓度小于0.2毫升/立方米和氧气浓度不小于19.5%时方可进入;是否严禁夜间和大风、雨天、雷电等恶劣天气下的熏蒸和散气。

 

7

高处作业

    是否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分级审批制度;是否在高处作业区域设置隔离警示标识,严禁人员穿行;作业人员是否佩戴安全帽和安全绳作业,应穿软底防滑劳保鞋;高处作业使用的扶梯、升降平台和临时架设的作业平台是否符合安全要求;是否严禁夜间、雨、雪、大雾、雷电及5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的室外高处作业;是否严禁向下抛扔物体和在高处留存工器具等。

 

8

有限空间作业

    是否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分级审批制度;作业现场是否明确作业负责人、监护人员和作业人员,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是否按照“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开展作业;检测有限空间氧气浓度小于19.5%,磷化氢气体浓度高于0.2 毫升/立方米时,作业人员是否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出入有限空间前,监护人是否与作业人员一起检查安全措施,记录进入人员人数、姓名和工器具,统一联系方式,作业期间严禁监护人员脱岗。

 

9

外包作业

    外包作业单位是否具备相应的经营资质或作业许可证,是否为所有参与作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或意外伤害保险;与外包作业单位签订外包作业合同时,是否同时签订《外包作业安全管理协议》和《外包作业人员职业健康安全告知书》;是否严格执行外包作业人员审批制度,并建立外包作业单位和劳务人员管理档案;作业前,是否对外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督促和配合外包作业单位对外包作业人员开展作业培训。

 

10

临时用电

    是否按规定执行临时线路逐级审批制度;铺设临时线路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安装总开关控制和漏电保护装置;铺设临时线路是否执行挂牌、上锁和摘牌、解锁,并严格执行“一机一闸”;开关箱是否配备漏电、过载、短路保护装置,漏电保护器使用前是否进行漏电测试;铺设跨越通道线路是否采取架空或防碾压措施;临时照明是否满足所在区域的安全作业照度、防爆等级、防尘、防水、防震等要求。

 

11

消防安全

    是否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消防安全培训、每半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是否按照相关标准配备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检验维修,每年至少组织1次建筑消防设施的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是否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是否每季度组织1次防火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是否每日安排专人进行1次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设有消防控制室的,是否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

 

12

粉尘防爆

    是否制定有效防止粮食粉尘爆炸的措施和操作规程,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否清楚本企业所有粮食粉尘爆炸性危险场所;是否定期对职工进行粮食粉尘防火、防爆专业知识培训;是否建立有效的积尘清扫作业制度;是否定期对粉尘爆炸危险场所20区、21区和22区的电气设备和防爆装置进行检查和维护;是否禁止在20区使用燃油机动车和非粉尘防爆型电力机动车,是否限定机动车在21区、22区的行驶路线和范围。
    在20区、21区和22区内明火作业时,操作程序、实施方案和安全措施是否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是否在生产作业线全部停止4小时,并关闭所有闸阀门后开始作业;是否在作业点四周进行喷水,清除地面、设备及管道周围、墙体等处的积尘,其范围不少于距作业点10米,且现场无粉尘悬浮;对设备进行切割、焊接作业时,还应在动工前清除机内积尘,并启动除尘系统不少于10分钟;作业时应按安全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防止火花飞溅的控制措施;作业完毕后,应对作业点监测不少于1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