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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北省202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6-08 11:03: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粮粮储〔202338

各有关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农发行各有关市级分行,中储粮各有关直属企业,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储粮北京分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按照有关要求,共同制定了《河北省202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方案》,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中国储备粮管理集团北京分公司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2023年65

 

河北省202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

收购工作方案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六部门《关于印发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的通知》(国粮发〔2018〕99号,以下简称《预案》)和今年国家有关部门对夏粮收购的新要求,切实做好河北省202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简称托市收购)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开局之年,做好粮食工作、保障粮食安全意义重大。夏粮收购是全年粮食收购工作的首战,抓好夏粮收购是保障粮食稳定安全供给、全方位夯实粮食安全根基的重要举措,是维护粮食市场平稳运行、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的现实需要。各地要始终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切实把夏粮收购摆在突出位置,细化任务、压实责任,多措并举、担当作为,确保夏粮收购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在《预案》启动前,要按照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预案》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做好2023年夏季粮油收购工作有关要求,顺应改革趋势,大力开展市场化收购。各地要牢固树立市场化理念,完善要素配置,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保障措施,为各类市场主体入市收购创造良好条件,多措并举抓好市场化收购。要支持大型骨干企业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入市,就地转化;组织辖区各类储备承储企业及早入市,发挥储备轮换引领作用。要深化产销合作,发挥区域性购销平台的作用,引导销区企业到产区建立粮源基地,构建长期稳定、高效精准的合作关系。

2023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工作,在河北省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农发行河北省分行三方(以下简称“省级三方”)按照职责分工,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协作,共同做好托市收购工作。省级三方建立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召集,省级三方轮流承办。发挥中储粮北京分公司政策执行主体、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行政监管、省农发行金融服务和监管的作用,准把控、严格政策规范执行,有效防范化解风险坚决守住底线。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矛盾和问题,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各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履行政策执行主体责任,并组织指导收储库点做好粮食库存管理工作,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履行属地监管责任,收储库点承担企业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数量、质量、食品安全、库存管理、储存安全、销售出库以及出现风险造成的损失等负全部责任。

各地要严格落实粮食安全党政同责要求,增强系统观念,坚持问题导向,完善工作机制,细化措施,压实责任,扎实做好托市收购各项工作。各中储粮直属企业、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以下简称“市级三方”)要向所在地人民政府积极汇报,建立由市级人民政府牵头市级三方参加的最低收购价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分工负责的常态化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储存、销售出库等问题,不折不扣落实好最低收购价政策

二、规范审核程序,合理确定收储库点

要严格审核库点资质,坚决防范增量风险,原则上新启动收购库点资质条件及技防措施要与中央储备粮承储库点基本相同。按照有利于保护农民利益、有利于粮食安全储存、有利于监管、有利于销售”的原则,统筹考虑收购量、仓容条件、收储能力、企业监管能力等因素,根据河北省小麦主产县(市、区)预计收购量和收储能力合理确定和布设收储库点,满足农民售粮需要,并确保能够第一时间在符合条件的地区开展托市收购。按照“全面摸底,分批启动”的原则和定点程序,优先推荐参与过托市收购且没有违规、具有空仓容的库点,根据收购进度情况,适时推荐第二批收储库点,确保主产县不出现“卖粮难”问题。原则上,新启动收购库点不得采用简易或露天储粮设施收储最低收购价粮。

在河北省人民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省级三方按照谁定点、谁监管、谁验收、谁负责”责权对等原则,分别确认今年河北省小麦最低收购价收储库点。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负责确定参与收储的直属企业及租赁库点、央企库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作为委托收储库点的地方粮食企业,并据此落实监管责任。在推荐确认委托收储库点时,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每个库点落实2名驻库监管人员负责收购、储存、出库全过程的监管。收储库点认定具体流程(见附件1)。省级三方认定后,将收储库点名单向中储粮集团公司、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备案,并报河北省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委托收储库点原则上为国有粮食企业,其上级主管部门要向市级三方(省直企业向省级三方)出具证明书,证明其国有或国有控股的企业属性,如有违规行为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出具推荐函。市级三方要登陆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审核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特别是对近几年国企改制的粮库,务必要核实清楚其真实股权情况,对由个人控股或者由个人实际控制的库点,不能以国有粮食企业的资质作为委托收储库点参与收购。以主产县为单位,当出现收储矛盾、确需启动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库点时,县级人民政府出具承诺书,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备案。

中储粮直属企业其他央企直属单位及地方人民政府推荐的国有粮食骨干企业在其管理能力范围内租赁社会仓储设施收储粮食,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租赁社会粮食仓储设施收储国家政策性粮食的指导意见(试行)》(国粮检〔2016〕106号)要求执行。

为切实防范风险,对拟参加今年小麦最低收购价的收储库点,中储粮集团公司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进行评估,凡是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批准为收储库点。另外,对省级三方审核发现存在风险被有关部门列为“黑名单”、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无力监管近三年内出现政策性粮食收储违规违纪行为和储粮安全及生产安全事故的库点不得参与今年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工作

三、严格政策执行规范收购行为

(一)做好设施设备和人员准备秤收购前,必须配备符合规定的检验仪器和设备、与预计日收购能力相匹配的有效清杂整理设备,以及保障生产安全所需的设施设备。同时,认真做好对参与收购工作人员的培训,检验人员等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中储粮承德质检中心与河北粮油质量检测和信息服务中心质量验收前应进行比对试验,并协助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对相关收储库点检验人员进行集中培训,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

(二)严格落实《预案》启动和停止的相关规定。在新粮上市前,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和信息服务中心要全力做好今年收获小麦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为小麦托市收购提供科学依据。按照《预案》要求,《预案》执行期间(6月1日-9月30日),市级三方要密切监测小麦价格(以省级物价部门数据或经省级有关部门共同认定为准),当小麦收购市场主流价格连续三日低于国家公布的最低收购价(即国标三等1.17元/斤,相邻等级差价0.02元/斤)时,市级三方联合省级三方申请启动预案,请示要附有市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测日报作为依据,一旦符合预案启动条件,务必及时报批、及时启动,保证预案执行的时效性;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发行和省农业农村厅联合上报启动预案请示。经批准后,按照“总体审核、分批定点”的原则,分批启动收购。托收储库点启动收购前,必须与中储粮直属企业签订《2023年国家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收购合同(见附件2,委托收储库点上级主管部门要作为推荐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承担监管责任。以市为单位,当小麦市场收购价格连续三日回升到最低收购价水平以上时,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会同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发行发文中止执行预案,如一方有异议,应提供书面意见留存备案。9月30日24点时,立即全面停止2023年度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工作。

(三)及时做好空仓验收。收储库点在启动收购前3天,向市级三方提出空仓验收申请市级三方按照《最低收购价小麦空仓验收操作流程(见附件3进行空仓验收,确定库区、仓房、货位,核定最高收储数量,留取影像资料并共同签字盖章确认,共同对库存商品小麦进行封存。简易仓不得用于2023年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空仓验收后,未经市级三方批准,收储库点不得擅自调整货位收购数量不得超过核定的有效空仓容或收储能力。

(四)严格执行质价政策,把好收购数量质量关。收储库点要在库门口显著位置悬挂由省级三方统一制作的小麦最低收购价质价公告牌,公布小麦收购质量标准、收购价格和增扣量规定,摆放小麦等级标准参考样品重点防范变相加价收购、扰乱市场流通秩序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质量检验,不得随意凭感官检验。粮食收购过程中,收储库点相关人员要全程在卸粮现场查看粮食质量,一旦发现掺杂使假、色泽气味异常等现象,应立即叫停,重新扦样检验,复核粮食质量,确认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入仓。对未通过验收的粮食,要严格落实整改,经整改仍不达标的退出库存。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和食品安全标准的“退车粮”,指定专人负责政策咨询解答,耐心做好沟通解释。严格落实安全管控各项措施,切实遵守《粮库安全生产守则》《粮食仓库安全操作规程》等规范要求,做好扦样、检斤、过筛、入库、验收、熏蒸等全流程安全管理,确保收购现场安全,做到安全收粮。收购的小麦必须为2023年产、符合国标三等及以上标准。对于非标准品小麦,要严格按照国粮发〔2010〕178号文件规定进行增扣量,必须严格执行食品安全指标检验制度,加强入库过程中的食品安全指标(真菌毒素、重金属)检验,每仓入库三分之一要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指标检测,并留存检测报告按《预案》要求,参加托市收购的收储库点,均要配置真菌毒素、重金属快检设备。特殊情况下,因收储库点未能配置重金属快检设备的,凡验收时发现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须划转地方人民政府处置并承担一切费用和损失,退出国家最低收购价库存,归还农发行贷款。

(五)严格收购流程管控。对机动车送粮的,要认真核对入库登记检斤环节机动车信息(包括车牌、车型、驾驶证等)是否一致。对所有来粮,须做到扦样与检验分所有样品实行盲检,不合格的送粮车辆要及时引导出库;各岗位人员必须在检验检斤单签字,不得代签或不签,更不得开具虚假票据。入库凭证交接要有记录,确保收购单据、资料真实完整。对杂质超标的小麦,入仓时要做到“一筛、一吹、一清扫”,整理达标后方可入仓;对水分超标的粮食,必须及时进行通风降水达到国标规定水分,不具备相关处理能力的收储库点不得收购水分偏高粮食。最低收购价收购期间,收储库点不得同时开展其他小麦出入库业务因特殊情况确需开展的,要经市级三方批准,并确保出入库业务严格受控、粮食流向合规、仓储作业安全、全程录像监控,驻库监管小组实施24小时监管。

(六)强化收购资金和补贴资金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关于印发最低收购价临时收储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203号)、《财政部关于调整中央政策性粮食收购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财建〔2019526号)和《关于调整最低收购价和临时收储粮收购和保管费用补贴标准的通知》(中储粮〔2019235号)有关规定,切实加强政策性收购资金和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管理和监管,加强资金日预算管理,在确保资金合理高效使用的同时,严密防范资金安全风险,做到及时拨付、专款专用、规范使用,严禁通过职工个人卡结算,严禁大额现金结算,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定期将收购资金支付情况与收购进度5日报、保管账进行核对,确保资金流、信息流、实物流保持一致。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贷款要遵循“一次审批、分次发放”的原则,根据收购进度支付收购资金和费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照3-5天的收购量向农发行开户行提出用款需求,农发行及时足额供应最低收购价小麦所需贷款,并按照收购量所需资金向承贷直属库发放铺底收购资金。所有委托收储库点、租仓库点的收购粮款均由承贷直属库通过“一卡通”及日预算系统,直接支付给售粮人,并尽量通过农发行银企直联系统支付。同时,承贷直属库将收购费用及时支付给委托收储库点。在农发行银企直联系统出现故障无法满足粮食结算需要的情况下,直属企业要利用工商银行银企直联或直接支付系统与售粮人结算,并及时向农发行提供交易凭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切实维护农民利益防范“打白条”风险有关要求,督导收储库点在显著位置悬挂张贴关于防止向农民“打白条”的公告(见附件4,提醒农民及时查收核对售粮款,严防拖欠农民售粮款问题发生。为避免因系统故障、断电等原因造成农民无法售粮,相关单位要提前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快速修复系统,系统修复前,在报请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同意后,可暂以手工方式填写统一规范的收购凭证,保证售粮款及时支付给售粮农民。进一步规范最低收购价小麦费用及补贴管理,确保收购费用、保管费用、租仓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国家规定的2023年小麦托市收购费用25元/吨由中储粮集团公司包干使用,中储粮直属企业要按20元/吨的标准根据收购进度及时足额下拨给各委托收储企业,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降低委托收储库点收购费用补贴标准;其余5元/吨由中储粮直属企业统筹用于收购相关费用开支。

(七)严格信息报送,确保及时准确。各中储粮直属企业要严格按照统计制度和有关文件要求,准确、及时上报各类统计信息,不得虚报、瞒报和迟报。要做好收购统计原始凭证的整理和归档工作,务必保证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与规范。要做好分品种、分收购等级的统计核算工作,数量和质量情况要与收购原始凭证相一致,切实做到账账、账表、账实相符,保管、统计、财务人员要严格做实三账核对,做到日清日结。因验收不合格退出库存统计的,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自收购当月进行调整,中储粮直属企业要重新上报所涉及月度的报表。对委托收储库点购买陈粮或就地划转本库存粮的,一经发现要将其收购粮食全部退出收购和库存统计。

收购期间,直属库要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分品种、分等级的统计核算,要按照收购统计制度要求,及时上报收购进度五日报务必确保时效数据准确;具体报送每月逢五日、十日期后第一天上午11点之前。月度最后一期五日报中累计收购数量要与月报累计收购数量衔接一致。委托企业的报表由相关直属企业负责分类汇总,并按照统计制度要求逐级上报。对于委托企业的报表要严格执行签字盖章制度,公章的单位名称必须与上报备案单位名称相一致。对调整已上报统计数据的,必须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由法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逐级上报分公司、集团公司,审核通过后方可调整。相关直属企业要做好委托企业统计月报、调整说明等相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并规范做好入库检斤单、质量检验单等收购凭证相关资料的记录和留存,要做到有据可查。

(八)统筹推进粮食收购,切实做好为农优质服务。坚持阳光操作和规范操作,进一步优化产后服务,积极推广预约收购。紧贴农民售粮实际,创新服务方式,优化服务举措,帮助农民便捷顺畅售粮。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要加大售粮App预约售粮的力度,做好接卸引导,有效扩大预约收购覆盖面,避免人员聚集、排长队售粮和收购秩序混乱等情况。

在预约收购和现场售粮发生矛盾时,收储库点要加强组织调度,确保平稳有序。积极好免费茶水、防暑药品、休息场所等收购现场服务,让售粮农民交“明白粮”、“放心粮”、“暖心粮”。为使中央惠农政策切实落实到广大种粮农民身上,严禁收储企业内部职工交售交粮,每个售粮人在一个收储库点交售托市粮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吨,浮动范围在5%以内。对地方政府部门登记在册的贫困农民,委托收储库点在报经中储粮直属企业同意后,组织车辆上门装运,由贫困农民亲自使用“一卡通”系统进行售粮,有关运费由中储粮直属企业在统筹使用的收购费用里列支。对贫困农民的收购情况,按要求进行专项统计。

四、及时做好验收和库存管理工作

最低收购价粮食粮权属于国务院,未经国家批准不得动用或抵质押(中储粮直属企业在农发行抵质押除外),必须严格按照《预案》要求落实具体从事最低收购价收储业务的收储库点承担收储和管理主体责任。省级三方要按照收储企业的性质,组织市级三方严格落实综合验收、履约保证金、粮权公证公示、财产抵押或质押等措施,切实防控风险。

(一)规范验收工作。中储粮直属库、分库及其赁库点收购入库的粮食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组织验收;委托库点收购入库的粮食,数量由市级三方共同验收,质量由河北粮油质量检测和信息服务中心负责验收。质量验收合同由省级三方与省粮油质量检测和信息服务中心签订,费用由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从小麦最低收购价监管费解决。粮食收满一仓后,收储库点要及时平仓,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方法进行整仓扦样和自验,依据自验质量结果及时提请验收机构进行综合验收。验后,如验收等级与账面收购等级不相符等情况,市级三方必须责成收储库点查找问题原因,及时整改,暂停发放贷款,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水分超标粮食如无法在1个月内降至标准水分,按《预案》规定处理验收单位实行数量验收和质量扦样全程录像和归档管理验收采取分期分批验收等方式进行,不得等收购结束后集中突击验收验收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综合验收包括数量质量及食品安全指标(包括真菌毒素、重金属)、政策执行、收购资金使用、储粮安全条件等,其中质量及食品安全质量验收,要坚持谁验收、谁扦样,严禁委托被检库点扦样、送样。要对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食品安全指标进行全项目检验,承德质检中心与河北粮油质量检测和信息服务中心按照分工负责的验收范围,在验收完毕后出具正式验收报告。验收质量不合格的粮食,及时退出托市收购库存;食品安全指标超标的,按照规定划转地方政府处置;归还农发行贷款。质量检测报告均应在检验结束7天内反馈给市级三方,预案停止执行后30天内全部验收结果由验收单位汇总后联合报送省级三方。数量验收要准确测量粮堆体积和密度,合理选择修正系数,按照标准货位和非标准货位规定偏差进行判定。政策执行验收重点排查是否存在先收后转、转圈粮价外加价收粮、质价不符、违反启停规定收粮、仓底及墙柱周围铺垫填充物等弄虚作假违规违法行为。收购资金验收重点是否有虚购数量、收购手续造假、增扣量准确性、非“一卡通”支付合理性等。储粮安全条件验收主要检查最低收购价小麦仓储设施是否安全、档粮门是否安全、是否设置警戒区、是否实行分等分仓储存、是否落实机械通风、电子测温措施、是否及时进行粮情检测分析等省级三方要加强政策性粮食验收抽查,抽查结果与验收结果不符的,要分问题性质及时进行处理。

(二)及时签订代储保管合同。粮食验收合格后,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及时与委托收储企业签订《2023年最低收购价小麦代储保管合同》(见附件5,明确品种、数量、等级、价格和保管、出库责任等事项,同时,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级农发行分支机构作为一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同时,市级三方要督导收储库点按货位建立质量验收及收购凭证等档案,及时建立仓卡。除实行总部担保的中央企业和省级粮食集团,地方国有粮食委托收储库点要根据本年度托市收购量,按照20元/吨的标准向中储粮直属企业交纳履约保证金同时实行市县联保,签订市县联保协议。中储粮直属企业要将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存入农发行,实行专账专户管理,库存销售后无风险的,待贷款本息结清后退还履约保证金本息。出现风险的,从履约保证金中抵扣,违规收储库点履约保证金不足抵扣的,由省级三方首先按市县联保协议执行,其后继续依法组织追缴。中央企业下属企业、省级粮食集团下属企业作为委托收储单位,须由其集团总部签署书面担保合同(抵押、质押或连带责任保证),或者出具银行保函,由企业总部对其下属所有库点违反政策或合同约定的行为承担担保责任,可不交履约保证金。

(三)做好粮权公证和动产抵押。对验收入库粮食,中储粮直属企业及时通过粮权公证、公示等多种形式做好粮权确认,固化粮权证据,严防“一女多嫁”。市级三方要将公示、公证汇总情况报省级三方备案,并抄报当地政府和银监部门。为避免委托、租赁库点将最低收购价粮抵质押给其他商业银行,引发经济纠纷,可争取在收购过程中先进行浮动抵押,待验收合格后转为动产抵押。

(四)实施企业经营和征信动态监控。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要会同省农发行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对委托收储库点、租赁库点的企业法定代表及主要股东征信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发现风险隐患的要及时果断采取措施、规避风险。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省属粮食企业上级单位、参与收储的其他央企要及时向中储粮直属企业、市农发行通报所属国有粮食企业股权变更等重大事项。省级三方发现违规动用、坏粮事故等违反国家政策的收储库点,要立即停止其收购,取消其托市收购资格,并视情况将其收购的最低收购价小麦集并至相邻库点或核减最低收购价粮食库存,收储库点推荐单位负责追回其占用的贷款及利息,且将该库点列入“黑名单”,至少连续三年不得参与政策性粮收储任务。市级三方要将国有粮食企业(含控股)违规违法事项通报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对违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建立定期风险评估机制。按照中储粮集团公司风险评估模板,中储粮直属企业每半年委托收储库点开展一次风险评估建立风险管理台账,实施分类管理、精准管理。对评估发现的一、二类风险库点,要及时会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农发行撤点。每季度开展一次企业资信排查,逐一核实相关承储企业征信情况查看承储企业是否存在不良贷款记录对外担保等异常记录及涉诉、经济纠纷情况,积极主动排查风险,对预计是否会在租赁或委托期内影响储粮安全进行分析并提前采取相应应对措施,做到全方位监控确保对承储企业的实际经济情况和风险隐患清楚掌握。

五、加大收购监督检查力度,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今年是深化粮食储备和购销领域监管体制机制改革的关键之年,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提升国家收储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执行力,切实做好托市收购各环节监督检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巡查工作规范粮食收购行为。

最低收购价小麦收购期间,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行政监管职责;市级三方要组成若干检查小组,从严开展执法监管,维护良好市场秩序,持续巩固扩大粮食购销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整治阶段性成果,从严查处压级压价、未及时支付售粮款等坑农害农行为,半月巡检一次覆盖全部辖区收储库点,督促收储库点自觉遵守“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严格执行质价政策,确保政策不出偏差、不打折扣。坚决查处“克扣斤两”“压级压价”“打白条”等损害群众利益和“以次充好”“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等损害国家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省级三方由三方领导带队,组成三个联合检查组,不定期对全省预案执行、属地监管责任和市级三方巡查制度落实等情况进行联合督导检查。同时,市级三方要督促委托收储库点在大门、磅房、储粮仓房等区域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并安装使用库外远程监控系统主动接收中储粮直属企业的日常监督,省、市三方定期或不定期调取监控信息进行检查。

六、压实属地库存监管责任,确保储粮安全

严格落实关于改革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的“地方政府对辖区内承储最低收购价粮、临时存储粮等其他中央事权粮食的企业,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地方委托收储库点收储的2023年最低收购价小麦由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收购、储存和出库等过程的全程监管,中储粮直属企业收储的2023年最低收购价小麦由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落实监管责任,其他央企收储库点收储的2023年最低收购价小麦由其集团总部负总责2023年地方委托收储库点的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管费用由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中储粮北京分公司按照5:1比例进行分配其他收储库点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管费用由北京分公司统筹使用。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省农发行包干使用或分解下拨给承担监管工作的单位,监管费用的拨补要与监管工作密切结合,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委托收储库点实施监管2名工作人员由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安排落实农发行市级要落实1-2名工作人员参与市级三方常态化查。市级三方对全辖区粮食安全保管情况开展例行巡查,巡查次数不得低于月一次,要做到每仓必查,要严格审核驻库监管工作记录,并详细询问相关情况,检查组全体人员必须在检查记录上签字留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市级三方要对驻库监管员进行培训,所有驻库监管人员必须签订《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授权委托书》(见附件6),并建立每年轮岗机制。其他实行集团担保的中央企业直属单位租赁库点要严格执行国粮检〔2016〕106号文件,切实做到“自收、自储、自管”,驻库人数不得低于文件规定,关键岗位必须由承租单位正式员工担任。

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粮安人安

各收储库点要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一规定两守则等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和安全生产全员责任制配足配齐消防器材和个人安全防护器材确保消防安全和人员安全。选择具备装卸资质外包单位承揽粮食装卸业务认真履行合同手续,落实工伤保险,严格落实岗前安全培训安全交底、动火审批等制度,做好入库现场危险源排查工作。抓实作业现场组织管理、安全用电、防火管理、进出仓机械作业、库区交通、高空作业、防汛等重点环节的安全管理,及时发现并处理安全隐患确保作业安全。严禁超设计存粮线或超设计仓容装粮严格执行熏蒸管理制度,严格药品保管、使用制度,严格执行熏蒸作业规程,严格做好熏蒸和散气期间防护工作,特别是要防范库外人员进入熏蒸作业区或药品储存区同时,各收储企业要加强汛期检查,要提前制定防汛应急预案,备足备齐与企业相适应的防汛物资,开展必要的防汛演练,建立与应急、气象、水文等部门沟通机制,制定低洼易涝区粮食转移方案,确保安全度汛。

八、加大政策宣传,有效防范舆情风险

(一)加强收购现场政策宣传。政策宣传栏由中储粮直属企业按省级三方确定的统一规格、统一内容统一制作,在收储库点库门口等合适位置张贴悬挂政策宣传栏包括:202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质价政策公告牌(见附件7)、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见附件8)、“一卡通”系统流程图(见附件9)、防止向农民“打白条”公告;收储库点要在本库库门口悬挂横幅标语,内容统一确定为:严格执行国家收购政策,切实维护种粮农民利益。禁止收储企业内部职工交售托市粮,每个农民在一个收储库点交售托市粮数量原则上不得超过300吨

(二)加强多媒体政策宣传。各中储粮直属企业、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发行支行要通过新闻媒体加大托市政策惠农售粮App的宣传力度要加强同地方主流媒体的联系,积极通过电视、报纸、新闻网站等媒介开展正面宣传报道,做好政策解读,维护好政府、粮食部门和粮食企业的形象共同将最低收购价政策具体落实到位。

严肃责任追究

小麦最低收购价收购工作政策性强,关注度高,责任重大。一是明确各方责任。对地方委托收储库点发生的违规行为,收储企业负主体责任,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承担行政监管责任,中储粮直属企业承担政策执行监管责任,农发行分支机构承担金融监管责任。中储粮直属企业及其租赁库点对其收储的最低收购价小麦承担管理主体责任。其他央企委托库点由其集团公司总部对收储工作负全责。二是发挥各级纪检机构和中储粮直属企业监督执纪小组作用。在托市收购期间,三方各级纪检机构和中储粮直属企业监督执纪小组要加强现场监督和过程监督。不按规定条件定点和编造伪造定点条件资料的;政策执行不力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或导致舆情事件的;不严格执行最低收购价质价政策、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合格粮食、虚购增库、先收后转、“转圈粮”“以陈顶新”、不按要求开展食品安全指标检验的;套取费用补贴、损害农民利益行为进行重点查处三是加大问责力度。违法违规的收储企业,按照职责范围对主要责任人员予以严肃问责。省级三方将督导市级三方会同有关部门,追回粮款,扣回全部费用利息补贴,记为政策执行“黑名单”,同时将其当年收购的托市粮全部退出库存统计,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损失等全部由违规企业承担,并严肃追究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工作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1.2023年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库点认定流程

2.2023年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收购合同

3.最低收购价小麦空仓验收操作流程

4.防止向农民“打白条”公告

5.2023年最低收购价小麦代储保管合同

6.国家政策性粮食管理授权委托书(样本)

7.2023年小麦最低收购价质价政策公告牌

8.致农民朋友的一封信

9.最低收购价小麦售粮“一卡通”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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