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雄安新区改革发展局,省粮食产业集团:
为切实加强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监管,落实驻库监管责任,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有关要求,省局制定了《河北省最低收购价小麦驻库监管暂行办法》,已经2022年第1次局党组(扩大)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2022年1月27日
河北省最低收购价小麦驻库监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监管,落实驻库监管责任,提高监管水平,规范收储及出库行为,确保储粮安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0号)、《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国粮调〔2018〕9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承担对辖区内委托收储库点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库存监管责任,负责落实驻库监管制度,组织选派、培训、考核驻库监管员。
第三条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开展定期巡查。
最低收购价预案启动期间,每半月组织一次巡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执行情况、“一卡通”系统使用情况、收购入库情况、入库质量情况、驻库监管员在岗履职等情况。
收购结束后,每两月至少组织一次巡查,主要检查内容包括:安全储存情况、仓储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账卡簿单牌规范填写与悬挂情况、驻库监管员在岗履职等情况。
粮食出库时,主要检查内容包括:是否按出库文件执行出库,有无设置出库障碍、收取额外费用、擅自变更出库货位、掺杂使假、阻挠出库等行为,是否配合粮食质量检验和交易纠纷协调等情况
第四条 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每月对辖区内最低收购价小麦委托收储库点检查一遍,对驻库监管员当月履职情况进行实地考核评价,及时发现和纠正最低收购价小麦收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第五条 市、县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检查人员在巡查、检查时要填写现场检查记录单(见附件5),如实登记发现的问题,并下达整改通知书(见附件6),明确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
第六条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驻库监管员的选派、培训、管理、监督检查等工作;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驻库监管员的日常管理。
第七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驻库监管员由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从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中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正式工作人员中择优推荐。委托收储库点派出的驻库监管员,与派出单位劳动关系不变,工资待遇、社会保险缴纳等按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负责统筹安排驻库监管工作,每个委托收储库点派驻不少于2名驻库监管员。
第八条 驻库监管员要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政治可靠,立场坚定,责任心、原则性强,敢于同一切违法违规违纪行为作斗争;
(二)熟悉国家最低收购价政策、国家粮食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五要五不要”收购守则和其它有关粮食业务知识;
(三)兢兢业业、履职尽责,能够严格遵守驻库监管员工作守则(见附件1)和相关工作纪律,按时完成各项监管工作任务;
(四)吃苦耐劳、坚守岗位。最低收购价小麦出入库期间必须坚持吃住在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最低收购价小麦储存期间每周到库监管至少一次。
第九条 驻库监管员原则上应跨县选派,每年一季度组织一次轮岗交流,不得由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常年互派。
每年第一季度末,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将驻库监管员信息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备案,作为检查核对依据。
第十条 驻库监管员负责对所驻库点粮食仓储工作进行监管,督促所驻库点严格执行各项仓储管理规章制度,规范粮食仓储管理行为,确保储粮安全:
(一)指导和督促所驻库点严格执行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规范使用“一卡通”系统收购,全面落实质价标准。
(二)监控和掌握粮食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地点,随时注意其变化动向,确保数量、质量、品种、储存地点落实;督促所驻库点对各种不同性质粮食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帐记载;
(三)指导和督促所驻库点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做好粮食安全保管工作,达到并保持“四无”粮库标准;
(四)督促所驻库点制定和完善与粮食管理有关的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五)督促所驻库点做好仓储日常及基础管理工作,包括账卡簿单牌规范填写与悬挂、仓内管理、库容库貌及清洁卫生等;
(六)对所驻库点粮食仓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对涉及擅自动用、储粮隐患等方面的重大问题立即向所在地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报告;
(七)负责对所驻库点在粮食销售出库过程中违反《粮食竞价销售交易规则》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发现情况及时报告。
(八)填写监管工作日志,记录当日主要工作情况(见附件2)。
第十一条 驻库监管员应当由市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统一培训后上岗,培训费用从小麦最低收购价监管费用中列支。
驻库监管员交流时,应在当地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见证下办理交接手续,双方签字并存档。
第十二条 县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对驻库监管员实行考勤制度,填写考勤表(见附件3),督促监管人员履职尽责,严肃查处擅自离岗、弄虚作假、知情不报、内外勾结等行为。
第十三条 落实驻库监管员工作、生活待遇。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应当为驻库监管员在工作、生活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驻库监管员补助费用从小麦最低收购价监管费用中列支,各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逐级拨付至小麦最低收购价委托收储库点,补助标准参照中储粮系统在当地驻库监管员补助标准执行。
驻库监管员禁止获取除开展工作必需条件以外由委托收储库点提供的任何福利待遇、礼品礼金。
第十四条 对驻库监管员因监管不力、工作落实不到位或监管过程违规违纪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区别不同情况,按以下原则划分责任并给予相应处理。
(一)驻库监管员检查发现问题并及时报告的,不承担责任。
(二)驻库监管员未及时发现问题,而由上级巡查、检查发现或接到举报并调查确认的,追究监管责任。
(三)所驻库点发生违规违纪行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驻库监管员知情不报或串通作案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最低收购价小麦监管人员和驻库监管员在监管或检查中发现重大问题,并及时消除隐患或挽回损失的,由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给予奖励,奖励经费可从监管经费中开支。
第十六条 省粮食产业集团负责落实对下属企业的驻库监管制度,应当于每年一季度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年度驻库监管工作方案,经报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批准后执行。
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不定期对省粮食产业集团执行驻库监管制度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对本办法生效前入库的最低收购价小麦,在派出驻库监管员人数上,应当按照原规定执行;在驻库监管管理上,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