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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认真贯彻落实《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4-21 09:46: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发改粮食〔2021〕457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场监管局、行政审批局、卫生健康委,雄安新区管委会:

  国务院日前公布了修订后的《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条例》是维护粮食流通秩序、实现粮食流通现代治理的重要法律制度保障。为切实做好《条例》贯彻落实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条例》修订的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国家粮食安全,提出了“确保谷物基本自给、口粮绝对安全”的新粮食安全观,确立了以我为主、立足国内、确保产能、适度进口、科技支撑的国家粮食安全战略,形成了一整套“牢牢把住粮食安全主动权”的重要政策和制度,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粮食安全之路。《条例》在系统总结实践做法经验的基础上,将粮食流通管理中成熟的政策制度法治化,是落实中央确定的加快完善粮食安全法律制度的重要成果,是对粮食流通治理经验的总结,是对粮食流通监管政策的全面反映,标志着粮食流通进入了全面依法治理的新阶段。各市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责任意识,自觉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切实维护好粮食流通正常秩序。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

  此次《条例》修订针对粮食流通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短板弱项,作出了系统化的制度完善,特别是落实“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粮食收购许可,强化了粮食流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全面规定了政策性粮食管理的禁止性行为;将防止和减少粮食损失浪费作为粮食经营活动的明确要求;大幅提高违法成本,加大违法行为惩处力度,对全面履行粮食流通管理职责、落实监管责任、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进一步健全完善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框架,全面充实了粮食流通管理的制度内容。各级发展改革、粮食和物资储备、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审批、卫生健康等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条例》,结合各自职责,逐条对照,准确理解《条例》的核心要义,把握《条例》各项要求。要积极选派骨干力量参加省级组织的培训(培训时间、方式等另行通知),采取适当形式尽快传达到各县有关部门和人员,为全面贯彻落实好《条例》奠定基础。

  三、认真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从今年4月15日起,粮食流通各环节的服务和执法将按照新修订的《条例》执行。《条例》实施后,现行《河北省粮食流通管理规定》凡与《条例》不符的,按《条例》执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切实把《条例》精神落到实处。一是迅速摸清底数。市、县行政审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对登记的粮食经营者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梳理,于5月31日前通报给同级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粮食和物资储备部门要以粮食经营者底数为基础,落实好粮食收购许可制度废止后的粮食收购、质量管理、节粮减损等各项要求,维护好粮食收购秩序。二是要严格对照《条例》,对各自的职责、权限和有关规定、程序进行全面梳理,及时进行修改完善,确保符合《条例》要求,杜绝不作为、乱作为。要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部门间的会商与协作,严厉查处各类违法行为,做到有法必依,规范粮食企业经营行为。三是要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强化执法监督。通过完善执法监督制度、开展执法案卷评审、行政复议等方式,切实加强执法监督,确保粮食流通领域执法行为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

  河北省市场监管局

  河北省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