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粮食安全 河北军粮 储备粮 粮食价格 质量检验 办事指南

首页 > 冀粮政务 > 通知公告

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31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粮安考办〔2016〕3号
  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北京分公司:
  《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已经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第一次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考核工作方案有关要求共同做好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考核工作。
  
  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2016年8月29日
  
  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14号,以下简称“冀政发14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办法的通知》(冀政办字〔2015〕167号,以下简称“冀政办字167号”)的有关规定,现就我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领导
  (一)成立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会同省编委办、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水利厅、省科技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统计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北京分公司等部门和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完成国家对我省考核的各项目标任务,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的年度考核工作。
  1.考核工作组主要职责:
  (1)根据冀政发14号文件确定的工作任务,以及阶段性工作目标,制定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方案;
  (2)按照冀政办字167号文件要求,组织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对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
  (3)根据考核结果拟定考核等次、奖惩措施、约谈对象等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向各市人民政府通报考核结果;
  (4)完成国家对我省考核的各项任务;
  (5)研究确定考核工作重大事项,协调解决国家对我省考核、省对各市考核工作中重大问题。
  2.考核工作组领导成员:
  组 长:陈永久 省发展改革委党组书记、主任
  第一副组长:魏百刚 省农业厅党组书记、厅长
  常务副组长:张 宇 省粮食局党组书记、局长
  成 员:李英明 省编委办副主任
  乔晓林 省发展改革委副巡视员
  段玲玲 省农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杨洲群 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徐联中 省财政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张兰格 省国土资源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吕竹青 省环境保护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位铁强 省水利厅党组副书记、副厅长
  李丛民 省科技厅党组成员、副厅长
  杨志芳 省工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刘朝申 省质监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张廷华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和大水 省统计局总统计师
  贾宝群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党组成员、总统计师
  冯学平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宋振民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党委委员、副行长
  洪凯歌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北京分公司党组成员、副总经理
  考核工作组成员需要调整的,经所在单位提出意见后,按程序报考核工作组备案。
  (二)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组在省粮食局设立办公室。
  1.办公室主要职责:
  (1)组织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联席会议,落实考核工作组确定的各项考核工作任务;
  (2)组织制定年度考核工作方案,统筹协调年度考核工作;
  (3)拟定抽查市,组织开展部门联合抽查考核工作;
  (4)汇总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起草联合抽查考核报告和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报告;
  (5)根据考核工作组决定,起草对各市人民政府考核结果的通报、奖惩、整改等文件,提交考核结果运用建议;
  (6)整理汇总考核年度日常监督检查情况,建立健全考核工作相关制度和资料档案,承担考核工作组安排的其他工作。
  2.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成员:
  主 任:杨洲群(兼) 省粮食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副主任:温力增 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处副处长
  李联习 省农业厅种植业处处长
  刘玉领 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处长
  成 员:尹志坚 省编委办市县乡处调研员
  吴 鸾 省财政厅经济建设处副处长
  郭志强 省国土资源厅耕保处处长
  张文平 省环境保护厅农村处处长
  郭 强 省水利厅农村水利处处长
  徐 成 省科技厅农村科技处处长
  郭爱军 省工商局市场处处长
  郭永志 省质监局标准化处处长
  杨雪燕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流通处副处长(主持工作)
  张春风 省统计局农村处处长
  贾 贤 国家统计局河北调查总队农业调查处处长
  高瑞清 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动植物检疫处 处长
  张文生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粮棉油处处长
  张乃建 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北京分公司仓储管理处处长
  常洪海 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副处长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成员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承担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日常工作。
  二、工作机制
  (一)联席会议机制。考核工作组通过联席会议履行决策职能,联席会议由考核工作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召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可请示省政府由主管省领导主持召开,考核工作组全体成员,以及考核工作组办公室负责人、成员单位联络员参加。联席会议根据考核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考核等次等重要事项,由考核工作组联席会议研究决定,一般日常工作由省发展改革委、农业厅、粮食局研究确定。
  联席会议以会议纪要形式明确议定的考核工作事项,会议纪要由考核工作组组长签发,或组长授权的副组长签发。
  (二)联络员工作机制。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处级干部为联络员,负责本部门与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的日常沟通协调,落实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安排的各项考核工作。
  (三)与市人民政府联络沟通机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与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建立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市人民政府督查机构确定一名副职为联络员,负责本市与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的工作协调、意见反馈,落实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安排的各项工作。
  (四)抽查考核机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市人民政府的自评报告和部门评审意见,提出抽查考核市的建议,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后,对被抽查市进行现场考核。抽查考核市的确定,要兼顾部门评审与各市人民政府自评结果。抽查比例视考核当年实际情况而定。
  (五)考核结果运用机制。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对相关部门评审和抽查情况进行汇总,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等次和考核结果运用建议,报请省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表扬;考核不合格、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提出约谈、问责建议,经考核工作组审定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实施。
  三、考核步骤
  (一)制定年度考核目标任务
  1.根据冀政发14号文件精神和冀政办字167号文件确定的考核要求、考核内容和职责分工,实施考核的相关部门结合年度重点工作任务,于每年2月底前分别提出本部门年度考核细化目标任务和评分标准,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汇总。
  2.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将汇总后的年度考核细化目标任务和评分标准,分送各市人民政府和有关考核部门书面征求意见。办公室汇总意见后将年度考核细化方案提交考核工作组联席会议审定。
  3.在考核年度当年4月15日前,向各市人民政府下发年度考核工作通知。
  (二)市政府自评
  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年度考核通知要求,对考核目标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自查自评打分,形成书面报告,于考核年度次年1月31日前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农业厅、省粮食局等牵头部门,并抄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三)部门考核评审
  1.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结合部门年度重点工作任务,采取多种形式,对各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日常监督考核。
  2.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按照考核方案规定,结合各市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和日常监督考核情况,对各市人民政府落实粮食安全责任制情况进行考核评审打分,于次年2月15日前形成书面意见,报考核工作组办公室。
  3.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要及时协调解决本部门考核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反馈部门日常考核情况。
  (四)组织考核抽查
  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市人民政府自评报告、各相关部门考核评审情况,按照考核抽查工作原则,提出拟抽查市的建议名单,报考核工作组审定。同时,抽调有关部门人员组成联合抽查组,对被抽查市进行实地考核,于考核年度次年3月15日前形成抽查考核报告。
  (五)综合评价考核结果
  1.考核工作组办公室加强考核年度内的过程考核和日常监督检查,全面掌握各市人民政府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组织领导和工作落实情况;通过工作简报、情况通报等形式,及时反映考核工作动态。
  2.考核工作组办公室综合汇总市政府自评、相关考核部门的评审和抽查考核情况,报考核工作组作出综合评价,确定考核结果,分别提出表扬、整改、约谈的考核结果运用建议。
  3.考核工作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工作组审议确定的考核结果,以及相应的考核结果运用意见,起草综合考核评价结果报告,于考核年度次年3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六)考核结果运用
  1.考核结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由考核工作组向各市人民政府进行通报,并将考核结果抄送省委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
  2.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给予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资金安排和粮食专项扶持政策上优先予以考虑。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要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整改措施与期限,逾期整改不到位的,由考核工作组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约谈问责建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考核组织领导。各市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性和复杂性,进一步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位置,作为保障民生工作的基本任务,常抓不懈,毫不动摇。要切实加强领导,确保粮食安全责任制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围绕年度考核目标任务,认真开展自查自评工作,全面客观真实反映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二)合理设定考核评价体系。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紧紧围绕冀政发14号文件精神和冀政办字167号文件的具体要求,坚持“统一协调与分工负责相结合、全面监督与重点考核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估相结合”的原则,科学合理设定考核目标和评分标准。考核目标及评分标准的设定要充分考虑各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粮情实际,既突出重点工作,又鼓励探索创新,充分发挥考核工作的引领、督促作用。
  (三)严肃考核工作纪律。考核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对考核工作中存在弄虚作假、瞒报虚报和打“关系分”、“人情分”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附:河北省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工作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