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粮食安全 河北军粮 储备粮 粮食价格 质量检验 办事指南

首页 > 冀粮政务 > 通知公告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4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复查及质量抽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4-17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粮检〔2014〕23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定州、辛集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2014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复查及质量抽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配合省局复查工作组做好各项工作。
  
  
  河北省粮食局
  2014年4月16日
  2014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复查及
  质量抽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4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的省级复查及质量抽查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国家粮食局关于2014年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4〕42号)和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印发〈2014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粮检〔2014〕14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复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复查范围
  复查以2014年3月25日的统计时点库存数为依据,重点复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三级储备粮原粮及成品粮)、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
  (二)复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补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重点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岗位承诺制落实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仓储设施核查情况。对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仓储设施核查情况进行复核,实地核查危仓老库维修改造计划的真实性、可行性。各设区市核查不少于3家,定州、辛集市不少于1家。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对租仓库点的政策性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
  (三)复查方法
  1、复查组到达各市后,先听取各市粮食库存检查总体情况汇报,然后根据各市提供的库点名单,随机选择确定复查库点。所选库点应涵盖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复查粮食数量不得低于所到市粮食库存总量的15%。
  2、到达复查库点后,先听取该库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该库粮食库存自查情况的汇报,然后检查该库粮食库存检查的各种工作底稿、报表等,以评估其是否认真、扎实地开展了自查工作。
  3、按照“复查内容”的要求对库点所有库存粮食等进行全面检查,并填写《2014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复查表》。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复查组要填写《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各市粮食局负责本市所属企业整改情况的检查验收,写出全市整改情况报告(附企业整改情况报告),于5月20日前报省局监督检查处。
  二、质量抽查工作
  本次质量抽查与省级复查工作同时进行,抽查库点应覆盖省级复查的所有库点。
  (一)抽查范围。本次质量抽查的范围为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商品粮、政策性成品粮。确定抽查库点时要兼顾不同性质粮食权重、库存量大小和储存年限。在拟安排的抽查库点中,中央储备粮直属库的数量不少于本行政区域内中央储备粮直属库总数的25%。在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和库点,可适当增加抽查比例和样品份数。
  (二)扦样。各市粮食质量样品扦取份数详见《河北省2014年库存粮食质量检查抽查份数分市计划表》。扦样样品为一式三份,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二份送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每份样品数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大米不少于2千克,小麦粉不少于2.5千克。
  (三)送样。抽样期间由各市统一存放,抽样结束后集中运送到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确保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2014年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4〕42号)要求,把扦取的样品送达指定省份备检。
  (四)检验与判定。样品的检验与判定工作,由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2014年加强粮食质量安全抽查工作的通知》(国粮发〔2014〕42号)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结果报送等要求进行。
  三、复查及抽查的组织
  复查工作从4月20日开始,4月30日前结束。复查人员从省局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抽调,组成6个复查工作组,每组3人,分赴各市及省直企业开展复查工作。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各复查工作组要加强与市、县两级粮食部门的工作沟通,确保复查工作顺利完成;各市粮食局要抽派2名同志配合省级复查工作;有关县级粮食部门要督促承储企业做好复查前的准备工作;承储企业应派人协助复查和抽查,提供器材等便利条件。
  (二)规范检查,落实责任。各复查工作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方法和程序,规范检查,确保复查效果。要严格落实检查责任,复查人员对所检查结果负责,复查工作组组长对复查结果负全责。
  (三)严明纪律,强化管理。参加复查的人员要严明工作纪律,不准参加任何可能影响检查工作的活动。要加强管理,严防交通、坠落等安全事故的发生。
  (四)复查工作总结要求。复查结束后,各复查组要写出复查工作总结。内容包括:对所到市库存检查组织工作的总体评价,复查企业的个数,复查粮食的数量,复查结果,发现问题及督促整改情况等。复查工作总结及复查表于2014年5月9日前交省局监督检查处。
  
  附件:1.2014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复查表
   2.河北省2014年库存粮食质量检查抽查份数分市 计划表
  3.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仓房情况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