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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等四部门(单位)关于印发《2014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26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粮检〔201 4 〕 14 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定州、辛集市粮食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
  现将省粮食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联合制定的《2014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2014年3月25日
  2014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单位)《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4〕25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 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安全情况。 结合落实粮食质量安全属地管理责任,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食品安全指标。同时,对企业质量检验人员和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检查。
  3.储备粮轮换情况。 重点检查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 重点核实2013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补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等情况。 一是资格资质情况。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具有资格的企业是否符合相关条件。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仓储设施是否符合技术规范要求,尤其是露天囤搭建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6.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购销政策情况。 检查企业执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严格履行政策性粮食出库义务情况。 对租仓库点的政策性粮食库存进行重点检查。
  二、检查时点和方式
  (一)检查时点
  以2014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二)检查方式
  检查工作 分为企业自查、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三个阶段, 具体检查 方法 按照国家粮食局 国粮检〔201 4 〕 25 号 文件 附件 2、附件3、附件4执行 (请从国家粮食局网站 及燕赵粮网 下载)。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3月25日前, 省粮食局会同省 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联合制定《201 4 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对全省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各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库存检查的具体实施方案,进行动员、人员培训等。 督促相关企业在3月25日结报当月粮食统计库存 , 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 ,备齐各种报表、工作底稿和库存检查器材等, 完善各项基础工作 。 3月31日前,各市检查方案报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备案。
  (二) 自查阶段。 4月1 5 日前,县级 粮食 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和单位 , 按照 “ 在地检查 ” 原则, 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 。 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 表格 ,认真 编制 自查报告 ,完善各项基础工作,做好省级复查前的准备 。市级粮食 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和单位,除 督促 市直企业 和辖区内中储粮直属库 进行全面自查 外 ,还要对所属各县有关部门和单位督促企业开展自查情况进行巡查 并深入企业进行督导 。 市、县两级在督导企业自查和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要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并按时书面反馈整改结果,逐级汇总上报。
  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负责中储粮直属企业自查工作的督导。
  省粮食局将对企业自查情况进行巡查督导。
  相关表格和工作底稿可从《燕赵粮网》本方案附件下载。根据实际情况,我省增加了省级储备粮承储情况登统表及相应工作底稿,请各地一并下载并认真填写。
  (三)复查阶段。 4月30日前,省粮食 局 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和 单位 派出工作组, 采取随机选点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 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 15 % ,并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 。 具体复查方案另行制定。
  在省级复查阶段,还将进行 粮食 质量 安全 扦样 工作 。 具体 工作在复查方案中一并安排 。
  (四)抽查阶段。 省级复查结束后,国家有关部门 和单位将 派出工作组, 对重点地区 、重点 企业进行突击检查,各地要做好迎查的准备 工作 。
  (五)汇总报告阶段。 企业自查结果按县、市、省的顺序,由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逐级上报。地方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的检查结果,报中储粮直属库,同时抄送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地方粮食行政部门对这部分粮食不作汇总 。地方国有粮食企业与中储粮直属库之间要搞好配合和衔接,避免漏统或重复统计现象。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的库存检查工作报告及经核对无误的各种报表,于5月10日前报省粮食局。
  5月31日前,省 粮食局对各地的报表,与中储粮北京分公司进行核对、汇总后, 会同省 发展改革委 、 省 财政 厅 、 省 农发行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向国家粮食局报送本省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同时抄报国家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农业发展银行。
  四、检查工作要求
  (一) 加强 领导, 落实检查 责任。 搞好粮食库存检查是 全面贯彻实施国家粮食安全战略的 重要举措, 各市、县 有关部门和单位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领导, 细化 方案, 密切 配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共同组织好 辖区内的 粮食库存检查工作。 市级粮食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所属县库存检查工作的巡查、督导工作。县级粮食等有关部门要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进入逐个督促指导。要做好巡查、督促指导记录(可用《现场检查记录》),以备省级复查和国家抽查时查阅。
  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企业,要层层 落实 检查 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明确主任、主管主任、有关科长和具体检查人员的职责、严肃纪律,完善检查手续。做到有粮必查,逐仓逐垛检查库存粮食实物的数量和质量等。有账必核,认真核对每笔账务,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要 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 , 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 ,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 发现检查工作走过场、遗漏重大问题以及隐瞒问题、伪造结果的,要追究 有关领导 和检查人员的责任。
  (二) 规范 检查 ,主动接受监督 。 市、县 有关部门 和单位 要 督促企业, 按照 规定的检查范围、内容和方法,严格规范检查 ,扎实做好 检查 各个阶段的具体 工作。公 布 举报电话,整个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 边查边改 , 确保整改到位 。 在 库存 检查的各个阶段,要 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 , 通过强化整改 措施 促进粮食库存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 在企业自查和市、县两级粮食等有关部门的督导过程中,要将整改工作贯穿于检查的全过程全环节。对检查中发现的所有问题(包括现场已整改的问题),均应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现场记录,签字确认,随同检查工作报告,逐级上报省粮食局。对发现问题隐瞒不报、应发现而未发现问题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检查人员责任。对问题整改不到位的,要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通报。
  (四) 保守秘密,严防泄密发生 。 参与库存检查的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及地方各级储备粮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要 做好粮食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的保密工作, 各市报送电子文本必须通过军粮普通密码系统传送, 防止发生泄密事件。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五) 统筹安排,落实检查经费 。 各级 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经费,保 障库存 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要 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 同级 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检查工作报告、汇总要求。 各设区市粮食局、 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 上报的检查工作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 汇总表 包括 1-1、1-2、1-3、1-4、1-13 、 1-14 及省粮食局在国家原设计表格的基础上增加的1-15、1-16、1-17。工作 报告及附表 要有 加盖公章的纸质材料和电子文本 两种形式 , 电子文本 要 通过各地军粮普通密码系统 上报省粮食局。
  
   附件: 2014年 粮食库存检查 方法和相关工作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