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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22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粮检字〔2013〕27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
  《2013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已经省粮食局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2013年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点
  
  2013年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工作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粮食工作的决策部署,认真搞好粮油库存检查,扎实开展对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地方储备粮管理和全社会粮食流通的监督检查,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体系建设,提高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确保国家法规政策落到实处。
  一、搞好粮油库存检查,确保粮食库存安全
  (一)扎实做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等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对我省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的数量、质量、储存安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做好统计数据分解登统,落实检查责任,强化整改措施,落实检查工作经费,确保检查质量和效果。
  今年库存检查要强化对检查发现问题的整改,健全粮食库存检查的通报和整改机制。对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要现场填写工作底稿,逐级汇总上报,并按照粮权性质由国家粮食局和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下达整改通知。通过检查,推动粮食库存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夯实国家粮食宏观调控的物质基础。
  (二)认真开展油脂库存专项检查。按照国家粮食局等部门的安排部署,组织开展全省油脂库存专项检查。巩固2011年全国油脂库存检查工作成果,摸清油脂库存底数,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检查力度,进一步推动油脂库存管理规范化和检查工作常态化。
  二、抓好政策性粮食购销活动监督检查,确保国家粮食购销政策落实
  (一)切实抓好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组织对小麦最低收购价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委托收储库点资格条件、执行粮食质价政策、支付农民售粮款等情况,严肃查处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打白条”、“转圈粮”等违规行为。督促粮食经营者严格落实“五要五不准”收购守则,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绝不允许发生农民“卖粮难”,维护好政策性粮食收购市场秩序。
  (二)积极开展国家政策性粮食销售出库和跨省移库的监督检查。严格落实《国家政策性粮食出库管理暂行办法》,确保政策性粮食按质、按量、及时销售出库投放市场。重点检查承储企业执行出库收费标准、履行出库义务等情况。检查粮食批发市场审核竞买资格、协调出库纠纷、报送成交信息等情况。对销售出库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坚决查处违规收费、质量不符、阻挠或拖延出库,以及违规竞买政策性粮食等行为。
  三、强化地方储备粮的监督检查,确保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
  (一)加强对地方各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监督检查。落实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责任,除按计划进行例行检查外,还要进行不定期突击检查。加强日常监管,发现库存管理的问题,督促承储企业限期整改,提高仓储管理水平。
  (二)加强对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地要按照省粮食局《关于加强对2013年省级储备粮轮换监督检查的通知》(冀粮检字〔2013〕22号)要求,做好对省级储备粮轮换的监督检查工作。地方储备粮承储企业所在地的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轮换计划,明确专人和责任,从陈粮出库到新粮入库,对轮换工作实行全程监管。保证承储企业按照计划规定的数量、质量和时间,完成轮换任务。坚决防止应轮未轮、未轮报轮和将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粮食轮换入库等违法违规现象发生。
  四、开展全社会粮食流通监督检查,切实维护粮食流通秩序
  (一)开展粮食收购资格核查和收购市场检查。定期核查粮食收购资格,配合有关部门取缔无证无照收购。开展粮食收购活动检查,加强对粮食经纪人和跨区域从事粮食收购活动的检查,严肃查处拖欠农民售粮款、违反国家粮食质量标准等行为。
  (二)开展对粮食经营者履行相关义务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粮食经营企业建立经营台账,执行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情况。督促各类粮食经营企业和转化用粮企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粮食经营台账保留期限不得少于3年。检查粮食经营者报送统计报表和有关资料的及时性,以及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加大对拒报统计报表和不提供真实统计数据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检查指导粮食经营者认真履行最低和最高库存量义务,保证粮食市场稳定。
  (三)加强对粮食应急预案落实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应急供应网点、加工网点和应急设施的建设等落实情况,做好应急各项准备工作,切实提高粮食安全应急保障能力。加强对军粮、救灾粮供应等政策性用粮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四)开展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的检查。按照《河北省粮油仓储单位备案管理办法》,对粮油仓储单位备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拒不备案或备案情况不真实等违规行为,按照《粮油仓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五)依法开展其他相关检查。加强对执行国家粮食质量管理政策和标准的检查。积极配合工商、质检等部门对粮食经营、加工中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进行检查。
  五、加大涉粮案件查处力度,提高案件办理水平
  (一)高度重视涉粮案件查办工作。畅通举报渠道,加强对媒体舆情的收集和研判,增强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度高的案件的敏感性和处置能力。重点加大对涉及政策性粮食购销、出库和库存管理等方面的案件查处力度。
  (二)做好案件受理、查办、转办、催办、回访等工作。建立重大案件逐级备案制度,做到查处一起,上报一起。加强案件评审工作,提高案件查办质量。
  (三)加强案件查办工作交流。剖析典型案例,探索发案规律,总结办案经验。各设区粮食局要向省粮食局报送不少于3个不同类型的典型案例。
  六、加强执法体系建设,筑牢监督检查工作基础
  (一)继续推进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体系建设。结合落实粮食安全省长负责制,进一步强化监督检查工作职能,健全机构,落实编制、人员和经费。加快推进市、县两级粮食执法队建设,力争2013年末市、县两级粮食部门设立粮食执法队的比例达到90%。配备执法车辆及必要的检查工具,改善执法条件。
  (二)加强监督检查队伍建设。制订培训工作计划,抓好执法资格培训和实务培训。落实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管理办法,规范人员入库、培训、考核、选用和出库管理。抽调专业人才库人员参与库存检查、突击检查以及重大涉粮案件查处工作,提高实际操作能力。加强监督检查人员作风建设,坚持公平、公正执法,树立粮食执法的良好形象。
  (三)加快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建设。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做好本地信息系统建设工作。配合做好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信息系统开发及推广应用工作,提高监督检查工作信息化水平,提升粮食行政执法能力和监管服务水平。
  (四)建立粮食经营者诚信守法评价制度。全面建立粮食经营企业监管信息档案,落实监督检查工作日志制度,为开展粮食经营者诚信守法评价工作打好基础。建立粮食经营者诚信守法评价制度并组织实施,全面实现对粮食经营者动态分类监管。
  (五)深入开展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按照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审核标准,做好第三批全国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的推荐和申报工作。继续开展全省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示范单位的创建活动,采取多种形式总结推广示范单位的经验、做法,推进基层粮食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省粮食局将加强对示范单位的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要退出示范单位行列,国家级示范单位的考核结果专题报告国家粮食局。
  七、加强工作调研和信息交流,促进监督检查工作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围绕粮食流通监督检查的热点和难点问题,采取实地调研、召开专题会议、现场交流会等形式,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如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守住管好“天下粮仓”,如何围绕粮食中心工作提高监督检查工保障和服务的水平等。重视监督检查信息交流,切实加强信息报送工作,各市每月至少向省粮食局报送2篇工作信息。信息要突出及时性、准确性和本地特点,增进各地的相互学习和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