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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3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14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粮检字〔2013〕18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企业):
  现将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农发行联合制定的《2013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北省粮食局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北省财政厅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
  
  二○一三年三月十二日
  
  2013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粮食库存管理,夯实宏观调控物质基础,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等四部门(单位)《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3〕31号)和《国家粮食局关于委托省级和市(地)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辖区内中央储备粮库存的通知》(国粮检〔2013〕3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一)检查范围
  对我省辖区内所有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含省、市、县三级储备粮原粮及成品粮,下同),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全面检查。接受相关省份委托对储存在我省的粮食库存进行检查。
  (二)检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2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2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企业仓储管理及收购资格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承储企业(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中储粮直属企业除外)及实际储存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二、检查方式和时点
  (一)检查方式
  本次粮食库存检查,国家粮食局按照“一事一委托”的原则,委托我省省和设区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辖区内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经国家粮食局委托授权,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央储备粮库存过程中,行使以下职权:进入承储企业检查中央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状况;调阅中央储备粮经营管理的资料和凭证;了解中央储备粮收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了解政策性资金使用情况、财政补贴到位情况、财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对库存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全面、如实地作出书面记录,按规定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底稿》,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逐级上报,由国家粮食局统一责成中储粮总公司整改。在检查现场,如遇到危及中央储备粮储存安全的紧急情况,可当场提出整改要求,并逐级备案上报。
  检查工作分为企业自查、市级普查、省级复查、国家抽查四个阶段。省粮食局负责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各设区市粮食局负责组织对本市辖区内中央和地方粮食库存的普查工作。粮食库存检查的具体检查方法,依照国家粮食局国粮检〔2013〕31号文件附件2、附件3、附件4执行。(请从国家粮食局网站及燕赵粮网下载)。
  (二)检查时点
  以2013年3月25日为检查时点。
  三、进度安排
  (一)准备阶段
  1、成立组织机构,细化工作方案。为加强对今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领导,省建立以省政府副秘书长曹振国同志为召集人,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中储粮北京分公司主管领导为成员的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省级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负责制定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粮食库存检查有关问题,向国家粮食局等部门(单位)报告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省粮食局,省粮食局副局长杨洲群同志为办公室主任,省粮食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及中储粮北京分公司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负责落实库存检查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各设区市、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单位)成立粮食库存检查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工作环节,制定操作性强的工作方案,并将机构设置、人员名单和工作方案,及时报上一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做好动员培训,准备设备和资料。3月中旬,省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召开粮食库存检查工作动员培训会议,具体部署检查工作,培训人员。各地也要做好动员培训,安排具体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演练,使参检人员掌握检查方法和要求,熟悉中央和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政策、制度、程序和工作要求。
  被查企业要以3月25日24时为结账时点,整理账务资料、平整粮堆货位,备齐称重、计量和质量扦样等检查设备,准备好与粮食库存管理有关的文件、账务、报表、工作底稿等资料。
  3、做好分解登统,确保数据真实。3月28日前,各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将《实际储存库点粮食库存分解登统表》(以下简称《分解登统表》)和3月份统计报表,报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和省粮食局有关直属单位(企业)将《分解登统表》和3月末统计报表,报省粮食局。
  4月2日前,各设区市粮食局将所属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直属企业报送的《分解登统表》,整合后与3月份统计报表,一并报省粮食局;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向河北省粮食局提供《分解登统表》,以及2012年度的轮换销售计划等详细资料(如检查需要,应及时提供相关年度的报表、文件资料)。
  4月10日前,省粮食局将整合分解后的《分解登统表》,通过军粮普通密码系统下达至各设区市粮食局作为普查依据,同时报国家粮食局备案。
  4、做好跨省储存委托检查事项。对纳入检查范围的跨省储存粮食库存,省粮食局提前核对确认委托、受托跨省储存粮食数量、品种、性质等情况,与有关省办理相关手续。
  (二)自查阶段
  4月10日前,各县(市、区)粮食行政管理等部门和单位督促辖区内所有纳入检查范围的粮食企业进行全面彻底自查。指导企业科学运用检查方法,准确填写自查表格,认真编制自查报告,完善各项基础工作。被查企业要准备好与检查当日粮食库存实际情况一致的各类统计、会计账表资料和相关出入库业务凭证、粮情监测、薰蒸记录等资料,为后续普查、复查、抽查做好准备。
  (三)普查阶段
  4月20日前,由各设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牵头,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统一抽调、混合编组、集中培训、综合交叉、本地回避”的原则,以列入省级粮食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的检查人员为主力,成立若干检查组,对辖区内纳入检查范围的全部粮食库存进行全面普查,切实做到“有库(点)必到、有粮必查、有账必核、查必彻底”。普查要以省粮食局下达的《分解登统表》中的统计数据资料为依据,逐仓逐库核实。普查期间,省有关部门将对各地普查工作进行巡查、督导。
  (四)复查阶段
  4月30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农发行组成联合复查工作组,中储粮北京分公司派员配合,对市级普查的效果和质量进行验收和评估,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和重点环节进行复查。复查比例不低于纳入检查范围库存总量的15%,并兼顾库存的品种和性质。库存粮食质量卫生情况的扦样检验工作安排在复查阶段进行。具体安排另行通知。
  (五)抽查阶段
  5月份,国家有关部门将派出联合工作组,对我省粮食库存和检查工作情况进行随机抽查。各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和储粮企业(库点)要做好迎接抽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六)汇总上报阶段
  4月25日前,各设区市粮食局在对清查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后,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完成报表汇总,形成工作报告,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单位)联合上报省粮食局。5月31日前,省粮食局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农发行向国家粮食局报送全省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和汇总报表。
  四、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进度和质量
  国家粮食局委托我省省和设区市两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中央储备粮库存进行检查,是提高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效率、强化检查效果、进一步加强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监管的重要举措。各地务必从维护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要统一指挥调度,逐级细化检查方案、明确职责分工、严密工作部署、强化责任要求、落实保障措施,严格执行检查方法,明确检查时限要求,确保所有检查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
  (二)逐级落实责任,严格依规检查
  要建立以“组长负责制”为基础的检查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明确职责,严肃纪律。规范检查的程序和手续,严格填写检查工作底稿,履行检查结果签字确认手续,层层复核检查结果,谁检查,谁负责,确保检查工作深入细致,检查结果客观公正。发现检查工作走过场、遗漏重大问题以及隐瞒问题、伪造结果的,要追究检查组组长和检查人员的责任。被检查企业对检查的范围、内容、方式等事项有知情权,可以要求检查人员表明合法身份。如认为检查人员违规失职的,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如对检查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粮食局或国家粮食局提出复核申请。
  (三)坚持边查边改,落实整改措施
  坚持边查边改,以查促改,将整改工作贯穿到检查的全过程各环节。本次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均需现场填写《检查发现问题底稿》,详细记录,如实反映,通过《检查发现问题登统表》逐级汇总上报。认真梳理检查发现的问题,属于地方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由地方粮食部门下达整改通知,明确整改要求和期限,监督落实整改措施;属于中央事权粮食库存管理的问题,逐级上报省粮食局,由省粮食局统一上报国家粮食局。对不立即纠正将严重危害安全储粮、安全生产的,由检查组当场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有关情况在《检查发现问题底稿》中如实反映。企业拒不执行整改要求或整改工作不认真、不到位的,由主管部门追究企业负责人责任。检查人员发现问题但未及时提出整改要求,导致出现严重后果的,由主管部门追究检查人员责任,已纳入粮油库存检查专业人才库管理的,立即清退。
  (四)严明检查纪律,主动接受监督
  参加检查的人员要严明工作纪律,加强廉洁自律,不准参加可能影响库存检查工作的活动,不得吃请、受礼,对违反廉政纪律的要严肃查处。对中央储备粮直属企业进行检查时,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检查范围和内容开展检查,严禁检查走过场。整个检查工作要主动接受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和群众、新闻媒体的监督,公布举报电话,增强检查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五)遵守保密规定,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
  国家粮食库存的数量和布局属于国家秘密事项,对检查过程中涉及的中央政策性粮食及地方各级储备粮库存的数量、布局要严格保密。参与库存检查工作的所有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落实保密措施,明确保密责任,特别注意库存检查数据录入、汇总、传送等环节,防止发生失泄密事件。数据汇总要指定专用计算机,处理过保密数据的计算机未经专门技术处理,严禁接入网络。数据传输要采用专用介质,专人负责交送,并妥善保管。纸质工作报告和报表通过机要通信局或专人交送。另外,所有检查人员要保守企业的商业秘密。
  (六)认真汇总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各设区市粮食局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上报的检查工作总结报告应包括检查基本情况、检查结果、问题及原因、整改情况、意见建议等内容,并附汇总表6-1、6-2、6-3、6-4、6-5、6-14、6-15及6-16、6-17、6-18。省粮食局在国家原设计表格中增加了:《附表3-8:2012年度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检查工作底稿(原粮)》、《附表3-9:地方储备粮(原粮)承储情况检查工作底稿》、《附表3-10:地方储备粮(成品粮)承储情况检查工作底稿》等3个工作底稿和《附表6-16:2012年度地方储备粮轮换计划执行情况汇总表》、《附表6-17:地方储备粮(原粮)承储情况登统表》、《附表6-18:地方储备粮(成品粮)承储情况登统表》等3个汇总表,新增汇总表格请各设区市一并汇总上报。工作报告及附表的电子文本要通过各地军粮普通密码系统上报省粮食局。各地要指定专人,及时报送检查工作动态、相关信息和阶段性总结。对检查过程中遇到的相关政策、工作安排等问题,要及时向省粮食局请示。(相关电子表格请在“燕赵粮网”本方案通知自行下载)
  五、经费保障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统筹安排工作经费,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原则使用好检查经费,确保不将检查费用转嫁给企业。省、市财政部门应按照现行预算和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检查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六、文件资料保存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每个阶段库存检查相关文件资料收集和整理工作,保证文件资料完整齐全。需要整理归档的资料包括:粮食库存检查有关文件、通知、工作方案、领导讲话、会议记录;自查、普查、复查工作原始记录、工作底稿、汇总报表、工作报告;检查期间收到的举报材料、原始记录和相关处理材料;其它相关资料。资料形式包括纸质文件、电子文档、照片、音像资料等。资料归档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相关规定办理。
  附:2013年粮食库存检查——检查方法和相关表格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