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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粮食财政专项资金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8-01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财建[2012]167号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局、粮食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规范财务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积极探索建立粮食财政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升粮食财政财务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对全省粮食财政专项资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检查2010、2011两个年度的粮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各项粮食财政专项资金的检查重点是:
  (一)新增农资综合补贴集中用于粮食基础设施项目资金
  1、项目资金是否做到专账核算;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程序,有无截留、挪用、挤占和滞留等问题;是否按照财政报账程序报账,是否按有关政策落实配套资金;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制是否健全,资金使用效益是否明显。
  2、建设单位收到的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存在挤占挪用、弄虚作假和改变资金用途等与项目无关的事项;是否存在资金滞留、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
  3、项目资金的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是否规范;工程质量、仪器设备是否合格,项目工程竣工后是否进行验收;是否按规定办理资产移交登记手续,移交手续是否齐全,档案管理是否健全;建设项目是否已投产使用,项目绩效是否达到目标要求。
  4、涉及项目资金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二)仓库维修补助资金
  1、仓库维修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安排和使用。
  2、维修项目申请、审核、审批程序是否规范,是否符合仓储设施建设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项目单位是否按要求完成维修内容 ,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满足安全储粮要求; 竣工决算是否完成,档案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3、补助资金是否按规定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补助资金是否全额拨付到项目维修单位;补助资金使用是否严格遵循使用范围,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等问题;补助资金是否存在滞留、使用效率低的问题;补助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制是否健全。
  4、项目单位是否存在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的问题;项目实施是否符合有关技术规范,是否按招投标的规定进行管理;项目绩效是否达到计划目标要求;维修改造项目工作完成后是否进行总结验收并按时上报情况。
  (三)农户科学储粮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1、项目资金是否做到专账核算,专款专用;地方配套和农户自筹资金比例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多头申报、虚报冒领、套取资金的问题。
  2、农户自筹资金的接收手续是否完备、账目是否清楚;储粮装具发放是否规范,是否及时做好发放台帐;是否做到了政策公开、配送对象公开、配送数量公开。
  3、资金拨付是否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程序;资金使用是否严格遵循使用范围,有无截留、挪用、挤占和私分等问题;是否存在资金滞留、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
  4、储粮装具加工企业是否通过招投标确定,储粮装具是否通过合格验收,项目和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制是否健全。
  (四)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
  1、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是否按有关规定安排和使用。
  2、在地方财力困难缓解后,产粮大县奖励资金是否用于保障粮油安全等方面的支出,是否存在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等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问题。
  3、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是否用于财力性补助,是否存在违规购买、更新小汽车,新建办公楼、培训中心等劳民伤财、不切实际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问题。
  4、产油大县奖励资金是否按规定时限拨付到位,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等问题;是否存在资金滞留、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资金管理的监督机制是否健全;奖励资金投入产出绩效评价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达到绩效目标。
  5、是否对产粮(油)大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及使用成效进行总结,并按时限要求上报。
  (五)粮食风险基金
  1、粮食风险基金是否严格执行农业发展银行专户管理制度,是否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途使用,有无截留、挪用、挤占等问题。
  2、粮食风险基金是否按规定时限足额拨付到位,有无将已拨补企业的粮食风险基金补贴抽回用于其他项目开支;是否存在资金滞留、资金使用效率低的问题;粮食风险基金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是否健全。
  3、中央取消主产区粮食风险基金地方配套资金后,地方财政预算调出的配套资金是否优先用于粮食方面的支出;有无粮食风险基金支出缺口,地方政府是否统筹解决。
  二、工作步骤
  检查工作分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总结三个阶段进行,从2012年6月5日开始至8月31日结束。各阶段的具体时间安排和主要工作任务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6月5月-6月20日)
  各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检查范围和内容,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成立联合督导检查组,认真组织开展本辖区和本部门范围内各项粮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自查自纠工作,对所有用款单位要进行实地核查,确保自查自纠工作横到边,纵到底。各设区市联合督导检查组负责本地区所辖县(市、区)和直管县(市)自查工作的督导,发现重大问题要及时上报,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开展检查工作。省直企业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由其进行自查,并接受石家庄市联合督查组的督导核查。各地对在自查中发现的违规问题,要认真整改,尽快纠正。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企业要于6月20日前将各项粮食财政专项资金自查自纠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并附上电子版)上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
  (二)重点检查阶段(6月21日-7月31日)
  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将组成专项资金检查组对部分市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用款单位的自查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情况汇报,收集检查汇报材料,实地查阅相关文件、资料、账册。同时,采取明查暗访、进村入户、深入现场等方式开展重点检查,对被检查单位的粮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核实。每个设区市至少抽查1个所辖县(市、区)和2个直管县(市),每项资金至少要抽查1个用款单位。对发现问题较多的部门和单位,检查范围可延伸到2010年以前年度的项目资金。
  (三)总结整改阶段(8月1日-8月31日)
  各设区市、直管县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省直企业要通过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深刻分析原因,找出薄弱环节,修订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建章立制,完善资金监管机制,促进资金管理使用规范运作、安全高效,并于8月底前将整改情况、资金落实情况、检查成效形成工作总结报告,以书面形式(并附上电子版)上报省财政厅、省粮食局。期间,省财政厅、省粮食局将对重点地区、重点企业整改情况督导复查,对组织措施不得力,整改不到位的单位和部门予以通报。对发现严重违规的项目单位,取消其3年的申报项目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三、有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开展粮食财政专项资金检查是落实“米袋子”省长负责制、促进粮食流通和产业发展、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明确专人负责,按时保质完成工作任务。
  (二)精心组织,突出重点
  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制定行之有效的检查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落实检查责任,扎扎实实、不走过场地推进检查工作。要把容易出现漏洞的项目作为检查工作的重点。
  (三)把握政策,边查边改
  各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把握各种粮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的政策,正确分析定性并处理有关问题,全面摸清项目执行情况及效果,实事求是地反映检查情况,确保检查质量。自查要确实做到不遮丑、不护短,对自查出来的问题能够做到及时整改。自查阶段主动上报、及时纠正的违规问题,将按照“自查从宽、被查从严、宽严适度”的原则处理。
  (四)认真总结、完善制度
  各级财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在专项资金检查结束后,及时进行认真总结,对粮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好做法、好经验给予总结推广。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建立粮食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长效机制,切实加强对粮食财政专项资金的监管工作,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