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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印发《2012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复查及质量扦样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04-13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粮电〔2012〕6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家及省四部门有关粮食库存检查文件要求,省局会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研究制定了《2012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复查及质量扦样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按照有关要求配合省复查工作组做好各项工作。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2012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复查及质量扦样工作方案
  
  为切实做好2012年全省粮食库存检查的省级复查及质量扦样工作,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局、财政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开展2012年全国粮食库存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2〕29号)、《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粮发〔2012〕33号)和河北省粮食局、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北省财政厅、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河北省分行《关于印发〈2012年粮食库存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冀粮检字〔2012〕14号)要求,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 复查范围、内容和方法
  (一)复查范围
  重点复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含最低收购价粮、国家临时储存粮和国家临储进口粮,下同)、地方储备粮,以及国有粮食企业的商品粮库存。
  复查比例,以2012年3月25日的统计时点库存数为依据,占各市粮食库存总量的20%以上。
  对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抽查复核。
  (二)复查内容
  1、粮食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情况。重点检查粮食库存实物的数量、品种、性质情况,与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银行台账对应相符情况,以及账务处理是否规范、准确等。
  2、库存粮食质量与卫生安全情况。重点检查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等政策性粮食的主要质量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主要卫生指标;企业质量检验人员、检化验设施配置,执行粮食定期质量检验及出入库质量检验制度,质量档案管理等方面情况。
  3、储备粮轮换情况。重点检查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轮换情况,包括轮换计划下达是否及时规范,轮换任务执行时间以及轮换的库点、品种、数量、质量等级是否与计划一致,是否严格执行轮换验收制度等。
  4、政策性粮食补贴拨付使用情况。重点核实2011年度中央和地方储备粮保管费、轮换费,以及国家临时存储粮保管费的拨付使用情况。
  5、仓储管理和收购资格情况。一是中央储备粮代储政策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代储企业及实际存储中央储备粮的仓房是否具有代储资格。二是企业安全生产情况。三是库存粮食储存安全情况,重点检查有无严重虫粮、高水分粮、霉变粮、发热粮等储粮安全隐患。四是从事粮食购销活动的企业是否具有粮食收购资格。
  (三)复查方法
  1、复查组到达各市后,先听取各市粮食库存检查总体情况汇报。然后根据各市提供的库点名单,采取随机选点的方式确定复查库点。所选库点应涵盖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含小包装成品储备粮),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数量应占到各市粮食库存总量的20%以上。
  2、到达复查库点后,先听取该库所在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及该库粮食库存自查情况的汇报。然后检查该库粮食库存检查的各种工作底稿、报表等,以评估其是否认真、扎实地开展了自查工作。
  3、按照“检查内容”对所复查库点的所有库存粮食等进行全面检查,填写《2012年河北省粮食库存检查省级复查表》。“库贷挂钩”检查人员填写《粮食库贷核查情况工作底稿》(国粮检〔2012〕29号文件附表3—6)
  4、除对所复查库点的所有库存粮食进行全面检查外,另随机选择1—2个库点,进行突击检查。具体方法可采取听取汇报,查看工作底稿、报表和实际粮食库存等,以检查所到市、县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企业开展自查情况。
  5、随机抽取部分纳入粮食流通统计范围的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的商品粮库存进行抽查复核。
  6、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填写《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建议,限期整改。各市、县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所属企业的整改工作。各市粮食局负责本市所属企业整改情况的检查验收,写出全市整改情况报告(附上企业整改情况报告),于5月20日前报省局监督检查处。
  二、质量扦样工作
  本次质量扦样与省级复查工作同时进行,扦样库点应覆盖省级复查的所有库点。
  (一)扦样范围。本次扦样的范围为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地方储备粮和国有粮食企业储存的商品粮。各种性质粮食扦样比例,按中央事权粮食约占70%,地方事权粮食(包括成品粮)约占30%掌握。对质量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和库点,适当增加扦样比例和样品份数。
  为了加强对省级储备粮的监管,本次省级复查还要对确定为复查库点的省储粮承储企业储存的省级储备粮进行全部扦样检验(2011年新入库的省储粮和列入2012年轮换的省储粮除外)。
  (二)扦样。按照《中央储备粮油质量检查扦样检验管理办法》(国粮发〔2010〕190号)有关规定进行。样品均为一式三份,其中一份由被查企业留存,二份送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每份样品数量:小麦、玉米不少于2千克,稻谷、大豆不少于1千克,大米不少于2千克,小麦粉不少于2.5千克。
  对于成品粮,扦样登记表中的粮食性质栏按地方储备粮、军供粮、退耕还林供应粮性质予以标注;粮食品种栏按小麦粉、籼米、粳米等品种标注;在备注栏中还应标注包装上标称的产地标准及生产厂家。
  (三)送样。抽样期间由各市统一存放,抽样结束后集中运送到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样品运送和传递过程中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样品包装完好,防止雨淋,避免高温和光照,确保不发生质量异常变化。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粮发〔2012〕33号)要求,把我省扦取的样品按时、安全送达指定省份。
  (四)检验与判定。相关省份送达我省样品的检验与判定工作,由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负责,严格按照《国家粮食局关于开展2012年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国粮发〔2012〕33号)所规定的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和结果报送等要求进行。
  省级储备粮的检验和判定工作,由河北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负责。具体检验项目按我省现行规定执行(按照国家规定送指定省份检验样品除外),检验结果送省储备粮管理中心。
  三、复查及扦样的组织
  复查人员从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等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各市农业发展银行抽调,组成6个复查工作组,每组4人,分赴各市及省直企业开展复查工作。各市粮食局抽派2名同志配合工作。各被查库点要做好人员和器材准备工作。
  复查工作从4月18日开始,4月28日前结束。
  四、相关要求
  (一)加强督导,密切配合。各设区市及有关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农业发展银行要协助并督促承储企业配合省复查工作组做好省级复查及质量扦样工作。承储企业应派人协助开展复查和扦样工作,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
  (二)严肃认真,扎实工作。各复查工作组要按照规定的范围、内容、方法和程序,严肃认真地做好每一项工作,确保复查效果。各复查工作组组长对复查结果负全责。
  (三)做好总结,及时上报。复查结束后,各复查组要写出复查工作总结。总结内容包括:对所到市库存检查组织工作的总体评价,所复查企业的个数,复查粮食的数量,复查结果,发现问题及督促整改情况等。复查总结及复查表等于2012年4月28日前交省粮食局监督检查处。
  
  
  
  (四)强化管理,确保安全。要认真遵守廉政纪律和保密纪律。各复查工作组要加强管理,严防交通、坠落等安全事故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