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粮食安全 河北军粮 储备粮 粮食价格 质量检验 办事指南

首页 > 冀粮政务 > 通知公告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做好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1-10-27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粮电〔2011〕32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省局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做好秋粮收购工作,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粮食市场基本稳定,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正确认识形势,高度重视粮食收购工作。我省粮食已连续七年增产,今年粮食生产继续保持良好势头,夏粮增产,秋粮播种面积增加并有望获得较好收成。粮食生产的稳定发展,为粮食收购工作奠定了较好的物质基础。近年来,随着极端气候的频繁发生,国际金融危机的持续影响,粮食市场走势的不确定性因素增多,粮食价格上涨压力不断增大。积极做好秋粮收购工作,掌握粮源,对于稳定宏观经济,管理好通胀预期,增强粮食调控能力有着重要意义。各级粮食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粮食收购工作对保护农民种粮积极性,稳定市场价格,促进粮食增产和农民增收的重要作用。当前,秋粮收购工作开始在即,各级粮食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收购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密切关注粮食收购市场动态,发现粮食收购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要及时上报本级政府和上级粮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解决好粮食收购工作中的问题,确保秋粮收购工作顺利进行。
  二、采取有效措施,精心组织秋粮收购工作。各级粮食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安排和精心组织好秋粮收购工作。一是督促和指导国有粮食企业积极入市收购。各级粮食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仓容、人员、器材等收购准备工作;要主动与农发行沟通协调,积极争取农发行的支持;要鼓励企业多渠道筹措资金。同时,针对当前玉米价格高位运行的市场形势,要指导企业树立风险意识,建立防范市场风险的机制,采取套期保值、边购边销、勤进快销等方法规避市场风险。二是鼓励和支持多渠道收购。各级粮食部门要积极引导和鼓励粮食经营、加工企业、农村经纪人等各类市场主体入市收购,搞活粮食流通。同时,要积极为各类粮食经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信息等服务。国有粮食企业要强化服务意识,改善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农民售粮。三是积极开展产销合作。各级粮食部门要抓住秋粮上市、市场粮源充足的有利时机,进一步推进产销衔接与合作,组织各类企业利用各种形式,积极寻找用粮客户,稳定销售渠道。
  三、落实统计制度,扎实做好秋粮收购统计工作。为全面落实《河北省粮食流通统计制度》,准确掌握今年我省秋粮收购情况,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及省局有关直属单位要加强秋粮收购统计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秋粮收购进度统计,严格遵守上报时间,做到“有购必统,有统必报”,保证收购进度统计全面、数字准确、上报及时。要将收购进度定期与统计月报数字进行核对,做好与有关报表数字之间的衔接。秋粮收购进度从10月1日起开始累计,11月2日开始报送,每月逢2、7、12、17、22、27日中午12时之前电话上报。针对我省粮食流通形势的发展变化,今年秋粮收购进度统计内容除包括国有、非国有粮食企业收购数量以及我省企业从省外收购数量外,新增了国有粮食企业受委托收购数量。收购进度报表格式见附表,附表请从省局统计办公网下载。
  四、加强监督检查,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为切实做好今年的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维护秋粮收购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做好201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粮检[2011]15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省局研究制定了《河北省201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方案》要求,高度重视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对秋粮收购市场的监管。严厉查处无证收购、违反质价政策、不及时支付售粮款以及从售粮款中代扣代缴税费和其他款项等违规行为;对不履行法定义务、不按规定报送粮食收购经营数据以及未按规定建立粮食经营台账或经营台账保留时间不足3年的,要立即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可暂停或取消其粮食收购资格。
  附件:1、2011年度秋粮收购进度五日报
  2、河北省2011年秋粮收购监督检查工作方案
  3、2011年秋粮收购检查情况月度汇总表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