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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第二届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0-05-04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国粮办人〔2010〕10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办公室,财贸轻纺烟草工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精神,引导和鼓励粮食行业广大职工钻研业务、爱岗敬业,提高技能水平,更好地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国家粮食局于2009年5月启动了第二届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为做好第二届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各项工作,现将竞赛决赛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竞赛由国家粮食局、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和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共同主办,武汉工业学院承办,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和湖北省粮食局协办,并共同组成第二届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组织委员会(见附件,以下简称竞赛组委会)。竞赛组委会负责竞赛组织领导工作。竞赛组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竞赛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二、竞赛职业及命题标准
  竞赛设置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两个职业。其中,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分粮油质检机构组和粮油企业组。
  竞赛由初赛和决赛两部分组成。初赛由各地和有关中央企业按照要求自行组织。决赛由理论知识竞赛和技能操作竞赛两部分组成。决赛试题依据《粮油保管员国家职业标准》和《粮油质量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及以上等级的知识和技能要求,结合生产岗位的实际需要适当增加部分新知识、新技术、新设备和新技能的内容命制。其中,理论知识竞赛成绩占总成绩的30%,技能操作竞赛成绩占总成绩的70%。
  三、参赛选手条件
  凡从事粮油保管员和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粮食行业职工均可报名参赛。
  为体现群众参与的原则,在首届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大赛中获个人一、二等奖的人员不再参加本届竞赛活动。
  四、决赛时间安排
  决赛定于2010年5月28日至30日在湖北省武汉市举行。报名要求另行通知。
  五、参赛范围和名额分配
  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各组织一支代表队参加决赛,每支代表队包括1名领队、1名联络员、3名粮油保管员选手和3名粮油质量检验员(粮油质检机构组1人、粮油企业组2人)选手,每名选手限参加一个职业的比赛。
  六、竞赛奖项设置和奖励办法
  (一)奖项设置
  1.优秀团队奖(共6名)
  一等奖:团体总分第1名的代表队
  二等奖:团体总分第2、3名的代表队
  三等奖:团体总分第4至6名的代表队
  2.优秀个人奖(共50名)
  一等奖(金奖):粮油保管员职业个人成绩前3名;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粮油质检机构组)个人成绩第1名;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粮油企业组)个人成绩前2名。
  二等奖(银奖):粮油保管员职业个人成绩第4至15名;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粮油质检机构组)个人成绩第2至5名;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粮油企业组)个人成绩第3至10名。
  三等奖(铜奖):粮油保管员职业个人成绩第16至25名;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粮油质检机构组)个人成绩第6至8名;粮油质量检验员职业(粮油企业组)个人成绩第11至17名。
  3.优秀组织奖(共8名)
  对竞赛组织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由竞赛组委会颁发优秀组织奖。
  (二)奖励办法
  1.竞赛组委会向获得决赛一等奖的选手颁发“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金奖”,并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授予“全国技术能手”荣誉称号。同时,晋升技师职业资格,已具有技师职业资格的,可晋升高级技师职业资格。各职业(组)决赛第1名将按有关程序推荐申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或“全国粮食系统先进工作者、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2.竞赛组委会向获得决赛二等奖的选手颁发“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银奖”,并授予“全国粮食行业技术能手”荣誉称号,晋升高级工职业资格;已具有高级工职业资格的,可晋升技师职业资格。
  3.竞赛组委会向获得决赛三等奖的选手颁发“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铜奖”。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国家粮食局人事司
  联 系 人:曲贵强
  电 话:010-63906255、63906256
  传 真:010-63906255
  邮政编码:100038
  
  附件:第二届全国粮食行业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成员名单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 中国就业培训技术指导中心 中国财贸轻纺烟草工会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