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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粮油质量检验师鉴定考评试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4-07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司函人事〔200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及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
  为加强粮食行业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不断优化行业职工队伍结构,根据《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和高级技师技能鉴定考评办法(试行)》,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6月、7月举办两期粮油质量检验师鉴定考评(试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鉴定职业和等级
  职业:粮油质量检验员。
  等级:粮油质量检验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
  二、鉴定标准
  参见《粮油质量检验员国家职业标准》。
  三、组织实施
  粮油质量检验师鉴定考评试点工作由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湖北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职业技能鉴定站(第一期:2009年6月25~27日)、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第二期:2009年7月28~30日)承担具体工作。两期名额均为60人,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四、申报条件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参加粮油质量检验师鉴定考评:
  1.获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正规技师培训达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结业证书;
  2.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8年以上;
  3.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本职业(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4.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生,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
  5.具有本职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地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获得者;
  6.参与完成地市级以上科研项目,通过鉴定验收,并获得地市级三等奖以上的人员(报奖排名范围内);
  7.具有本职业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在工作领域有所创新,取得相关专利的人员。
  (二)除上述资格条件外,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也可破格申报参加鉴定考评:
  1.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15年,取得本职业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
  2.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0年,参加本地区、本单位粮食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组织的高级工理论知识考试,且成绩达60分以上的。
  五、鉴定方式
  技师鉴定考评包括技能鉴定和综合评审两部分,两部分均合格者,方可获得粮油质量检验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六、报名程序
  (一)各省(区、市)粮食局和有关中央企业人事教育部门统一组织职工申报和资格初审工作,按照名额选派合格人员,并于5月1日前将下列材料寄至相应的鉴定站报名。
  1.《粮油质量检验师鉴定考评(试点)报名表》(附件2)(一式两份);
  2.《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附件3)(一式三份);
  3.本人2寸近期免冠照片(4张);
  4.本人身份证、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和荣誉证书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二)对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鉴定站和培训机构将发给鉴定须知、研修班通知、职业标准和培训教程等材料。
  七、其他
  (一)为配合粮油质量检验师试点工作,武汉工业学院和吉林中储粮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将分别举办粮油质量检验师研修班,详细事宜将另行通知。
  (二)有关表格可以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职业技能鉴定子站的资料下载栏中查询和下载。(www.chinagrain.gov.cn)
  八、联系方式
  (一)国家粮食局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联 系 人:曲贵强
  联系电话:010-63906090 63906096
  传 真:010-63906090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木樨地北里甲11号国宏大厦C座1016室
  邮政编码:100038
  (二)鉴定站
  1.湖北省粮油食品质量监测站
  联 系 人:黄乔涛
  联系电话:027-88873413 13554448763
  传 真:027-88873413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民主路三道街6号
  邮政编码:430061
  2.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职业技能鉴定站
  联 系 人:孟淑娟
  联系电话:0431-85073533 13843091958
  传 真:0431-85073533
  通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仙台大街3111号 吉林中储粮质量检测中心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130033
  附件:
  1.粮油质量检验师鉴定考评(试点)名额分配表
  2.粮油质量检验师鉴定考评(试点)报名表
  3.粮食行业特有职业(工种)技师、高级技师资格申报表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