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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五周年宣传活动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18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国粮办政〔2009〕6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2009年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五周年,为切实做好《条例》五周年的宣传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宣传主题和宣传重点
  (一)宣传主题
  2009年是扩内需、保增长、调结构的一年。稳定粮食市场和价格、促进农民增收、确保城乡居民放心消费和国家粮食安全是今年粮食宏观调控的首要任务,也是落实“扩内需、保增长”战略部署的需要。《条例》五周年宣传要围绕这个中心工作,按照年初全国粮食局长会议的部署,服务三农,服务民生,以“加强宏观调控,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为主题,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着力提升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增强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意识,维护粮食流通秩序,保持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基本稳定,维护粮食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二)宣传重点
  1.国家粮食收购政策。重点宣传粮食收购市场准入制度,宣传依法办理粮食收购资格的法律依据、办理机关、应具备的条件、办理程序,宣传企业依法报送统计资料、保持必要库存量等义务规定。宣传国家粮食标准和质价政策,引导、督促企业按时支付农民售粮款,坚持优质优价,以质论价,既不压级压价,损害农民利益,也不抬级抬价,损害国家利益。
  2.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政策。做好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宣传工作,引导农民合理安排粮食生产。宣传国家临时收储粮政策,确保理解政策无偏差,执行政策不走样,落实政策不缩水。宣传国家粮食储备制度,包括储备粮用途及动用程序、储存企业义务等。宣传政策性粮食竞价销售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认真履行合同,严格按规定出库,保证销售工作顺利进行。
  3.粮食质量和卫生制度。重点宣传企业在确保粮食质量和卫生方面的义务、粮食质量和卫生监管、粮食部门在确保粮食质量和卫生方面开展的工作、科学合理消费粮食等。
  4.粮食库存检查制度。重点宣传库存检查的意义、要求、原则、内容、方法和程序,为清仓查库工作顺利进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5.粮食应急制度。重点宣传粮食应急状态的含义和分类、应急预案的启动和实施、个人和企业的义务等。
  二、活动安排及形式
  《条例》五周年宣传活动集中在2009年5月23日至5月31日之间进行,各地可以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并配合开展以下几项活动:
  (一)举办《条例》五周年座谈会。宣传活动期间,我局将结合《粮食法》的起草工作,邀请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有关同志,针对目前粮食管理工作中的难点和热点问题,进一步讨论研究对策,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为《粮食法》立法做好准备。
  (二)开展贯彻《条例》总结研究成果评选活动。请各地对近年来贯彻实施《条例》的情况进行总结研究,包括学习宣传、配套制度建设、行政执法等方面情况,提出进一步完善《条例》的建议。根据是否有利于《粮食法》立法,我局将对各省级粮食部门报送的总结研究成果进行评选,设立贯彻《条例》研究成果一、二、三等奖若干名。
  (三)汇编粮食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进一步推动粮食立法,我局将对有关粮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文件,各地出台的关于粮食的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省级人民政府文件等进行整理,汇编成册,分发各地粮食部门,供工作中借鉴、交流、参考。
  (四)开设《条例》五周年宣传活动网上专栏。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将开设《条例》五周年宣传专栏,分国家局和地方两个版块,及时介绍《条例》宣传活动的进展情况,包括文件通知、图片新闻、领导专访、在线直播等形式,上下互动,增强宣传效果。
   三、有关要求
  (一)及时报送《条例》宣传方案和总结情况。请各省级粮食部门按照本通知要求,抓紧部署《条例》五周年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集中宣传活动结束后,及时对宣传活动进行总结。宣传方案请于2009年4月15日前、宣传情况的总结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
  (二)认真总结《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对《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总结,重点是总结经验,梳理问题,提出下一步立法建议。也可以针对某个或某几个突出问题作专题研究。请于2009年6月30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
  (三)收集上报地方粮食管理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是地方法规,包括本省(区、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二是地方政府规章,包括省级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三是省级人民政府(包括办公厅)文件。其中“较大的市”是指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纸质版请于2009年4月15日前报送国家粮食局政策法规司,电子版请发送至fgs@chinagrain.gov.cn。
  
  (四)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开展宣传活动。围绕宣传主题,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力度,自行开展《条例》宣传活动。及时报送宣传活动的进展情况,以便在国家粮食局政府网站宣传报道。相关文字及图片等信息发送至fgs@chinagrain.gov.cn
  
  联系人: 肖 玲 于 涛
  联系电话:010-63906252 010-63906262(兼传真)
  二〇〇九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