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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18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国粮办展〔200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
  为解决粮食主产区仓容不足和收储条件差的问题,增强粮食主产区仓储能力,确保国家粮食安全,指导各地做好仓储设施建设和仓房维修改造工作,在总结近三年粮食仓房维修改造建设和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制定了《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经局领导批准,现将该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一月四日
  
  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做好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特制定《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指导意见》。
   一、增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工作的紧迫性
  目前,我国粮食仓储设施基本满足粮食流通需要,但在地区分布、技术装备等方面还存在问题,特别是基层收纳粮库仓房年久失修,不能满足农民卖粮和安全储藏需要,部分粮食主产区仓容严重不足,大量粮食露天堆存。为做好最低收购价粮食收购工作,从2006年起,国家每年安排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用于补助和引导启动最低收购价预案的部分粮食主产区粮库维修改造。通过维修改造,上述地区部分库点的仓储设施得到了较大改善,仓容不足的压力得到缓解,粮食主产区的仓储能力得到增强,对保障最低收购价政策的顺利实施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基层粮食收储库点仓房设施陈旧、需维修仓容量大的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特别是我国粮食生产经过连续五年丰收,加上世界经济危机导致需求放缓,我国主产区粮食收储矛盾日渐突出。同时,在国家实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后,主产区粮食收储能力急需加强。为此,为有效缓解粮食主产区收购和储备仓容不足的矛盾,保证及时收购,切实保护种粮农民利益,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增强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仓房维修改造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大资金投入和指导管理力度,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
  二、做好统筹规划和年度计划
  各省区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粮食仓储设施的实际情况和粮食收储需求,按照应急和长远发展相结合、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原则,研究制定本地区未来五年的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和维修改造规划,建立稳定的政府投资来源,多渠道筹措资金,合理安排年度仓房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保证维修资金高效、集中使用,确保维修改造效果,避免出现年年维修、年年破损的情况。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粮食仓房建设和维修改造项目储备,根据规划,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研究提出年度仓房建设和维修改造方案。对于需要申请中央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补助的项目,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汇总后报国家粮食局。
   三、项目安排的原则和要求
  粮食仓储设施建设项目要与中央和地方储备粮布局和规模相适应,要与执行政策性粮食收购任务、解决主产区农民售粮问题的要求相适应。要优先安排利用现有粮库土地新建或报废重建,要优先安排结合粮食现代物流设施项目进行建设。粮库建设的投资标准和具体要求参见《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建标〔2001〕58号)和三批国家储备粮库建设项目管理等有关文件。中央投资补助主要支持主产区建设储备粮库,支持36个纳入《国家粮食应急储备预案》的大中城市建设成品粮应急储备仓容。
  仓房维修改造项目安排的范围要相对集中,以保证补助资金的合理使用并充分发挥效益。应重点安排给本地区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较重、仓容矛盾较突出的粮食主产市、县,特别是兼有小麦、稻谷两个品种最低收购价任务的地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原则上用于执行最低收购价任务等政策性粮食收储任务库点的仓房维修改造,不能用于仓房和相关基础设施的新建项目。
   四、维修改造项目的标准、内容和建设管理
  (一)维修改造仓房评定标准
  设计使用年限以内的仓房可维修改造;已到设计使用年限但经鉴定主体结构仍可继续使用的仓房可维修;当仓房出现影响安全储粮问题时应维修。维修或改造结构之前要先进行可靠性与可使用年限的鉴定或评判,维修改造部分使用年限应不低于原结构剩余使用寿命。
  (二)维修内容及要求
  仓房维修应按照仓储设施建设和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有关要求进行。维修的主要内容为:仓顶维修、墙体修补、仓内地面维护、门窗及通风系统的改造等。仓房维修后,应满足上不漏、下不潮的基本要求,能密闭、防鼠、防雀,发生粮情异常变化时能及时处理。
  仓房维修改造的投资每万吨仓容原则上应不高于50万元。
  (三)中央财政补助维修项目建设管理要求
  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与财政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管理责任主体,制定项目管理办法,把好工程质量关,加强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组织做好仓房维修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工作。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后,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方面,抓紧制定仓房维修工作方案(包括拟维修的各库点名单、维修项目、维修费用、资金来源、建设方案、验收办法、完工时间等),并及时报送国家粮食局备案。
  1.组织和保障
  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省仓房维修改造的指导、管理、监督检查和验收工作。市、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定具体负责仓房维修工作的部门和人员,明确责任,做好本地区仓房维修改造指导、管理、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维修改造项目单位要建立项目责任制,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手续齐全,做好施工资料及合同的归档工作,确保维修质量和进度,保证施工安全。
  2.设计和监理
  维修难度较高(如仓顶更换、主体结构加固等)和维修资金较大(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由具备乙级设计资质以上的粮食行业设计单位进行施工方案设计,并由具备监理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一般性维修的维修方案(包括施工组织、技术措施、材料选择、投资概算等)要经过专业技术人员审查确定。
   3.项目招投标
  按照国家和当地工程建设招投标工作的规定,需要招标的项目必须进行公开招标;不需要招标的项目,应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评比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施工单位的选择确定,应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组织,不得直接发包或指定施工单位。
   4.建设资金管理
  仓房维修改造项目建设资金的管理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执行。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维修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
   5.竣工验收和总结
  仓房维修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可由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委托当地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具体组织实施。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是否按要求完成维修内容,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是否满足安全储粮要求;建设档案是否完整、真实;项目竣工决算是否完成等。
  维修改造工作完成后,各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及时将工作总结报送国家粮食局。工作总结内容包括中央补助资金和地方配套资金、企业自筹资金落实情况,维修工作组织落实情况,维修仓容和库点情况及维修主要内容、存在的问题及有关措施建议等,并填报年度仓房维修改造完成情况表,同时研究提出下年度仓房维修改造计划。
  
  附件:1.粮食仓房维修改造项目年度完成情况表
  2.粮食仓房维修改造项目年度需求计划表
  3.粮食仓储设施建设年度需求计划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