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粮食安全 河北军粮 储备粮 粮食价格 质量检验 办事指南

首页 > 冀粮政务 > 通知公告

河北省粮食局关于切实加强原粮质量和卫生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8-10-17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粮〔 2008〕 7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省局直属各单位:
  加强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安全的监管是《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赋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事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为了认真落实全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吸取食品质量事故教训,消除隐患,完善监管,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原粮质量和卫生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将卫生指标列入粮食质量检测必检内容,确保入库、出库粮食质量安全
  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七部委颁布的《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粮食质量、卫生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质量、卫生标准,依法履行对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用粮购销活动中粮食质量及原粮卫生的监管职责,定期对粮食质量监督、监测结果进行通报。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卫生等部门,对加工、销售中的成品粮食质量、卫生进行监督检查。
  要认真落实《粮食质量监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粮食入库质量检验制度和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按照《河北省安全生产食品与药品安全节能减排集中行动方案》的要求,粮食收购和储存企业在粮食销售出库时,必须出具质量检验报告,做到批批证票齐全。正常储存年限内的粮食,检验项目执行冀粮行字 [2005]43号文件;在储存期间使用过化学药剂并在残效期限内的粮食,应增加药剂残留量检验;色泽、气味明显异常的粮食,应增加相关卫生指标检验。针对食品安全的严峻形势,检验项目要做到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并重,更加注重卫生指标的检验。陈化变质、不符合食用卫生标准的粮食,严禁流入口粮市场,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符合饲料卫生标准的粮食,不得用作饲料原料。仓储设施 要符合粮食储存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粮食不得与可能对粮食产生污染的有害物质混存,储存粮食不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者超量使用化学药剂。运输粮食要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的技术规范,不得使用被污染的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运输粮食。粮食在运输过程中,要严防污染、雨湿、霉烂等质量事故。
  要加大对地方储备粮(包括原粮和成品粮)质量的监管力度。地方储备粮招标采购时,要把提供粮源的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作为进入招标程序的必要条件。地方储备粮的轮换、销售均要取得卫生检验合格证明方准出库。
  要把军供粮等政策性粮食采购和供应作为质量监管的重中之重。军供粮招标采购时,竞标企业必须同时提供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原料粮和成品粮卫生检验合格证明,不符合规定的质量等级和卫生标准要求的,不得采购和供应。
  上述地方储备粮、军供粮等政策性粮食检验,除执行冀粮行字 [2005]43号文件明确的检验指标外,原粮及成品粮检验项目严格按粮食卫生标准和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的规定执行。
  二、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为有效监管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
  建立和完善粮食质量监测体系是加强粮食质量监管的重要措施。我省粮食质量监测体系不够完善,监管力量需要加强。目前,除省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石家庄市粮食局粮油质量监测中心、 邯郸市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等三家粮食质量检测机构纳入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体系外,大多数市、县没有建立专业的质检机构,不能满足粮食质量监管、保证粮食流通质量安全的需要。各设区市粮食局要本着合理布局,既满足当地粮食质量监管需要,又避免重复建设的原则,会同当地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提出意见,争取政府支持,建立和完善粮食质检机构,为有效监管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夯实监管基础,确保质量安全。原则上每个设区市要建一个粮油质量检测中心(站),每个县(市)要有中心化验室。
  承担粮食质量监督检验的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设立并取得授权。承担粮食质量检验鉴定职责的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验条件和能力,是有稳定经费来源的社会公益性检验机构,计量认证有效,仪器设备、人员和实验办公用房等条件能够满足开展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抽查和有关工作的需要。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要规范检验行为,严格执行检验规程和检验方法,依法对检验数据和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三、把粮食质量监管工作作为常规工作,抓紧抓好
  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 2007年 7月全国粮食质量工作会议以来,我省粮食行业按照国家和省的部署,连续三次组织开展了粮食质量专项整治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果,为进一步做好粮食质量监管工作打下了基础。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家粮食安全中长期规划纲要( 2008— 2020年)》,理直气壮地履行粮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和统计调查职责,继续完善管理体系,查漏补缺,做到不错位、不缺位、不越位,保障粮食宏观调控和行业管理需要。各级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原粮质量和卫生监管工作,牢记责任,警钟长鸣,把质量监管工作放在心里、抓在手上,落实到行动,以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流通秩序,为群众提供一个放心的消费环境,为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尽职尽责。
  
  
  
   二ОО八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