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粮食局关于认真贯彻冀政办传[2008]110号通知精神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
冀粮电〔 2008〕 26号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粮食产业集团,省局直属各企业、事业单位:
9 月 13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在全省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的紧急通知》(冀政办传 [2008]110号),要求各级各有关部门通过石家庄三鹿奶粉事件举一反三,开展食品安全大检查和专项整治。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办公厅通知精神,切实做好粮食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现紧急通知如下:
一、立即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粮食是第一位的生活必需品,也是各类食品的基础原料。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从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粮食行业健康发展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粮食质量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源头上保证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要依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对粮食购销、储存、运输活动全过程的质量安全,以及储粮药剂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拉网式检查。各涉粮企业、单位要认真开展自查,对查出的问题和隐患,要采取坚决、果断措施进行整改,确保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取得实效。
二、专项整治的内容
加强对收购环节粮食质量安全的监管。一是严格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确保粮食经营者具备必要的收购条件。二是检查粮食购销企业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和相关政策的情况,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三是对所有取得粮食收购资格的企业,实行粮食质量安全承诺制度。四是加强粮食的入库检验,建立健全粮食质量档案。
加强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安全检查。重点是按国家粮食质量和卫生标准的规定,对所有库存粮食质量和卫生状况进行全面检查。要加强对储粮药剂残留和真菌毒素污染的监测,规范储粮药剂使用。严格执行国家粮食运输技术规范,防止运输工具或包装材料对粮食的污染,及时消除粮食质量安全隐患。
加强对粮食出库销售环节质量安全的专项整治。对粮食企业建立经营台账和质量档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强化粮食销售出库质量检验,规范粮食出库的出证、出票制度。对超过正常储存年限的陈粮,在出库前必须经过有资质的粮食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鉴定。
加强对政策性供应粮食质量安全检查。从源头严把粮食质量安全关,对所有供应粮食的原料采购、加工、包装、储存、运输和配送、销售全过程进行全面检查,逐环节查找安全隐患和监管漏洞,发现问题就地整改。
三、工作要求
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相应工作机构,做到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直接抓,专门机构和人员具体抓,确保专项整治的顺利进行。对粮食质量安全问题比较突出、长期得不到解决或因此发生恶性事件的地方,要依纪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
依法办事,协同配合。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粮食质量监管职责,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要密切与农业、卫生、质检、工商等有关部门沟通交流,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合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建立上下联动、部门联动、区域联动的工作机制,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
加强宣传和信息沟通。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的宣传和信息沟通工作,将取得的成效、发现的典型及时上报省局和当地政府;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要及时向政府报告,及时与有关部门沟通,决不允许迟报、瞒报,对于因信息沟通或上报不及时引发重大粮食安全事故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于本次粮食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情况,各市粮食局要写出正式报告,于 10月 15日前报省局,重大情况随时报告。
二 〇〇 八年九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