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关键词: 粮食安全 河北军粮 储备粮 粮食价格 质量检验 办事指南

首页 > 冀粮政务 > 通知公告

关于转发国粮办调[2007]190号文件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2-12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各设区市粮食局,省新良谷物有限公司:
现将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2007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国粮办调[2007]1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加年报内容。根据国家粮食局要求,结合我省实际,2007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新增食用调和油、芝麻油生产企业和玉米加工转化企业两类专项统计调查内容。请市、县粮食部门按照报表内容,认真做好汇总和报送工作。
二、扩大统计范围。2007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的基层填报单位为全社会大米、小麦粉和食用植物油生产企业,专项调查的基层填报单位为全社会食用调和油、芝麻油生产企业以及玉米加工转化企业。汇总单位为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仍执行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制定的《2005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填报汇总办法》。
三、报送时间和方式。请各设区市粮食局于2008年2月29日前,将2007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数据库文件,汇总生成的国粮14—1表、14—2表和附加表,食用调和油、芝麻油生产企业专项统计调查汇总表,玉米加工转化企业专项统计调查汇总表,通过电子邮件报送省粮食局行业发展处。总部设在我省境内且年产量达到10万吨以上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集团所属全部资料、食用调和油年产量达到1万吨(含1万吨)或芝麻油年产量达到1千吨以上(含1千吨)的企业专项统计调查表、玉米加工转化企业专项统计调查表、日处理原料能力200吨以上粮油加工企业上报的国粮14表的原件,通过信函方式报送省局行业发展处。
粮油加工业统计软件及电子版报表可登录燕赵粮网下载。
联系人:修宗睿
电 话:0311—86573839
email:lsjhfc@sina.com

附件:
1、 2007年度粮油工业及专项统计调查表样
2、2005年粮油加工业报表统计汇总办法
3、粮油加工业统计软件


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做好
2007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国粮办调〔2007〕1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局、粮食行业协会,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粮物流集团公司:
2007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年报汇总工作即将开始,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填报汇总的总体要求
2007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填报汇总工作仍按照《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填报汇总办法》(中粮协〔2005〕第014号)执行。
二、集团公司及中央企业报表的报送要求
对年生产量达到10万吨以上(含10万吨)的大型粮油加工企业集团,在其成员企业按属地原则单独向所在县、市粮油工业统计汇总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的同时,由集团另行汇总一套全集团的合并报表,连同各成员企业(包括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不包括未控股的参股企业和协作企业)的单独报表直接报送省级粮油工业统计汇总单位,由省级粮油工业统计汇总单位审查盖章后,于2008年3月底前随本省(区、市)统计年报汇编材料一并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中央企业(集团)的合并报表直接报中国粮食行业协会。集团合并报表的格式按国家粮食统计制度“国粮14表”,合并报表的数据与成员企业单独报表的数据必须相符。
三、食用调和油和芝麻油专项调查的报送要求
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已将食用调和油和芝麻油列入2008年中国名牌产品培育计划。为全面了解和掌握食用调和油和芝麻油生产情况,搞好行业指导和名牌培育工作,经研究,决定结合2007年度粮油加工业统计工作,对全国食用调和油和芝麻油生产情况进行一次专项统计调查。统计调查范围按现行粮油加工业统计制度规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食用调和油年产量达到1万吨以上(含1万吨)或芝麻油年产量达到1千吨以上(含1千吨)的加工企业,其调查表(详见附件)应随同本省(区、市)汇总表一同报至中国粮食行业协会。
联系人:张玉琪 电话:010-66033580 传真:66095167
电子邮箱:zglxhyc@126.com或zglx1996@yahoo.com.cn
附件:1.食用调和油、芝麻油生产企业专项统计调查表
2.食用调和油、芝麻油生产企业专项统计调查汇总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