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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切实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11-28 00:00:00来源:字号:[大]  [中]  [小][打印本页]

  
  冀粮电〔 2007 〕 59 号
  
  各有关市粮食局、中储粮有关直属库、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
  现将国家粮食局、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关于切实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的通知》(国粮电 [2007]17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河北实际,再提出几点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是当前满足市场需求、确保市场稳定的需要,各有关市、县(市、区)粮食局、中储粮有关直属库要切实提高认识,进一步加强领导,按照各自的职责,督促各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出库的各项规定,确保出库工作顺利进行。 二、及时沟通情况,协调解决问题。 河北省粮油批发交易中心要随时了解和掌握临时存储小麦销售出库情况,每周向省粮食
  局、中储粮北京分公司报告和反馈,并与中储粮有关直属库沟通;对粮食出库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随时协调解决,必要时,提请省粮食局和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帮助协调。省粮食局与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将及时沟通情况,研究措施,共同协调解决出库中存在的问题。
  三、加强监督检查,查处违规行为。 各有关市、县(市、区)粮食局要切实加强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的监督检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举报、投诉。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出库以及其他违反国家政策行为的承储企业要按照国家粮食局、中储粮总公司电报通知精神严肃处理。省粮食局将会同中储粮北京分公司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出库情况进行重点检查。
  
  
  
  
  二OO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关于切实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粮食局,中储粮各分公司,各有关粮食批发市场:
  国家有关部门印发《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以来,在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工作持续平稳顺利进行,对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粮价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元旦、春节的临近,目前加工企业用粮需求增加。为进一步做好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出库工作,更好地满足粮食加工企业的需要,确保粮食市场稳定,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力度,督促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出库的各项规定。国家临时存储粮食竞价销售的交易细则中,对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临时存储粮食的承储企业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及时组织出库,不得设置障碍或以各种借口拖延出库进度,严禁在交易细则规定的出库环节有关费用标准之外,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其他费用。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公司和粮食批发市场要按照《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办法》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大工作力度,督促各有关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出库的各项规定,确保出库工作顺利进行。
  二、加强沟通协调,及时掌握粮食出库进展情况。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中储粮分公司和粮食批发市场要进一步完善信息沟通和工作协调机制,及时了解和掌握各承储企业粮食出库进度,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出库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关粮食批发市场开具出库通知单和收到买卖双方签署的验收确认单后,要及时报告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对出现商务纠纷的,粮食批发市场要抓紧协调解决,必要时提请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储粮分公司帮助协调。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及时查处各种违规行为。各有关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交易过程和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干扰客户正常交易、设置障碍影响粮食出库、向买方额外收取或索要费用的承储企业,必须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企业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不姑息。对不按照合同约定出库的承储企业,国家有关部门和单位将立即停止拨付费用利息补贴,取消其托市收储资格,并公开予以通报。国家粮食局将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粮食收购政策专项检查,对国家临时存储粮食销售出库情况进行重点巡查。各地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积极接受举报、投诉,及时查处各种违法违规案件,维护正常粮食流通秩序。
  二○○七年十一月十六日